顯然,原著與熱播劇《沉默的真相》比起來,書名更具有批判現實的意味——《長夜難明》。紫金陳用極其通俗和平白的筆法,描述了因官員性侵未成年女童引發的一連串事件。說是一連串事件,其實不太準確。因為描寫的時間跨度有十年,這十年時間恰好是青年進入社會的時段,也是主人公江陽從接觸案件到走完人生的時間。這十年時間,江陽就做了一件事——為糾正侯貴平案而努力。可以說這部作品也就是只講了這一件事。
我想以法律人的立場,談下對《沉》劇的看法,對內容具有的現實的法律意義進行探討。當下法律題材的文藝作品本就稀少,批判現實的更是鳳毛麟角(反腐除外)。這部稀罕的作品述說了什麼,有何現實意義,是值得解讀的。
即使認為「長夜」僅指作品本身的「個案」,而不作更多的解讀,但「難明」則必然指涉制度性的大環境。為什麼侯貴平案的真相難以為司法機關所接受,這種阻力來自何處,或者說系統本身具有糾錯的功能,但為何侯案的錯誤難以糾正,其原因就無法說成只是個案性質的。作者呈現的是個案,但如果對此僅解讀為個案的話,無疑就落入了冤案平反的老套路,正義最終戰勝邪惡的口頭宣言。對法律人看來,作者通過作品傳達的意思是更帶有普遍性和現實意義的。
一、無約束的偵查權
作品中性侵幼女案是貫穿始終的線索,從公安局刑偵大隊長李建國包庇犯罪人,阻止侯貴平探查真相,侯貴平被殺害後又製造假證據,阻止江陽、朱偉調查,可以說整部作品就是李建國用權力為惡的紀錄,而李建國使用的正是刑事案件偵查權。撇開權錢交易的問題不談,為何「難明」顯然是與偵查權的非法使用存在直接關聯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作品所要極力批判的,正是現實中偵查權的制度設計而必然存有的為惡的傾向。
作品中這樣的描寫簡直俯首皆是。反派的李建國作為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屢屢對朱偉的偵查行為進行幹涉,使偵破案件功虧一簣。朱偉作為偵查人員必須服從,無處申訴。正是這種徹底的只講服從行政命令的科層體制,沒有任何制約的偵查權,一次次推動著情節的發展——將追求真相的努力打斷後,江陽等人不得不再花數年時間等待下一個線索的出現。偵查權雖與刑事訴訟直接關聯,但偵查機關的行政機關屬性,使得至下而上的服從命令成為偵查權運作的動能。錯誤只能通過上級官員得到糾正,如果是來自上級的錯誤,下級也只能服從。
在十年時間裡,江陽也不斷嘗試通過外部力量對李建國進行制約。實際上江陽本身的職業身份就是規範意義上偵查權的制約力量,但這種制約發揮作用的空間十分有限,條件十分苛刻。甚至李建國訊問期間在押人員死亡,偵查機關也並沒有讓具有偵查監督職能的檢察院介入調查。偵查權的行使是在公安機關獨佔的,封閉的行使,針扎不進、水潑不進。
這種壟斷和封閉帶來的副作用,就是非法偵查行為的失控。偵查權的強力屬性使得其成為為惡的理想工具,偵查權的一些品質如封閉性、無同步監督又增添了便利性,邏輯上講偵查權的濫用就是必然產生的。有趣的是,作者紫金陳設計出極具諷刺意味的情節:正面人物刑警朱偉,卻是通過非法使用偵查手段獲得關鍵證據。這無疑是在說明,無論何種目的的偵查權濫用都是對程序正義的破壞,正義的動機或者邪惡的動機都可能給程序違法背書。
二、申訴失靈?
從功能的角度可以說「制度」的價值在於高效的解決最具普遍性的問題,這也就是承認存在制度無法應對的個別的情況。江陽以申訴的方式嘗試為侯貴平案翻案的努力,沒有產生任何效果,平心而論通常情況應是如此。申訴是對既有事實的否定,這種事實顯然經過了司法程序的確認。申訴雖然是推翻既有事實的途徑,但法律的穩定性追求使得司法程序的既有認定必須得到保護。
看看江陽掌握的申訴材料,就能夠理解申訴的努力不會有效果。先是鑑定人陳明章提供的自稱真實的法醫學屍體鑑定意見書,獲取程序存在瑕疵的「小寡婦」的證言、嶽軍前後矛盾的證言。這些證據的主體均在原案中提供過相反的證據。如何能認為這些證據更為接近事實,而懷疑對原案證據的證明力?在偵查環節形成的證據,在經過司法程序認定為事實後,通過裁判予以固定。之後發生的證據變化,並不必然導致認定事實的變化,尤其這種變化是由言辭證據引起。江陽的申訴必然無果。這又回到了前一個問題,偵查權濫用形成了虛假證據,實際上是難以推翻的。
對申訴,可以看作是為了法的正義而適當的在穩定性上進行的讓步,穩定性與正義均為法理念的追求,只能在二者的緊張關係中尋得平衡。申訴的權利是普遍具有的,但申訴後獲得改判的案例是少有的,這種現象可以說是求得了一種動態的平衡狀態。任何一個申訴都帶來挑戰法穩定性的可能,申訴的多數後果又使得這種不穩定的可能消滅從而得以回復法的穩定。所以我們看到江陽掌握的申訴材料,並不足以推翻原有的司法程序種確認的事實,這正是法運作的自然表現。
雖然站在觀眾的視角,原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但受限於證據規則和相關的程序規定,劇中司法機關並沒有支持江陽的申訴。這不應看作是法律對社會關係調整的制度性失靈,但我們可以說法律在調整這起個案的時候是失靈的。法從未自大到宣稱可以糾正人間所有的不公。將客觀事實還原的努力,是通過法律的程序得到法律事實,這是法律程序標準化、普遍化所必然的結果。申訴的「失靈」是「自然」的,但根本原因仍然是非法偵查製造了虛假的證據。所以可以說,申訴程序本身的存在並不足以糾正非法偵查製造的假象,這不是申訴的制度設計缺失,而是申訴程序天生就無法應對。
三、悲劇
這是一齣悲劇。江陽為尋求公正而犧牲了青春、前途、家庭、事業、生命,這是在個體的層面。在個人與社會的互動層面,也是悲劇性的。因為非法偵查引起了一些列的後果中包括了司法糾錯功能的失靈,江陽糾正不公的努力從客觀上講並不是只在與劇中的不法勢力做對抗,也是在與法體制本身以及法律運作做對抗。雖然法律是中立的,司法機關也是依法的,但恰是這種「中立」、「依法」對張陽伸張正義形成了阻力,而這種「阻力「,也迫使張陽不得不用不法的方式追求正義。
我想在任何情況下,個人最終選擇以私人之力來實現原本是社會所倡導的普遍價值,都明確的指向了既有的社會規範在某些情況下的失效或者讓位,不論這種私人之力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私力救濟」,或是超出法律允許的「非法」。如果公權力通過宣誓保護個人權利和普遍價值,從而佔據更多空間,在這種越發精細化的社會設計中,看似權利有著充裕的救濟,卻可能使得個人努力更加徹底的失敗。因為公力救濟不僅取代了個人努力,並也將個人努力宣布為非法。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要麼放棄,要不然就得以違法為代價,江陽就是後者。
然而我們看到,這悲劇並非是不可避免的,也並非是必然會重複的。在制度設計上,並非無潛力可挖。最明顯的就是通過對偵查權進行調整,通過同步給與偵查權監督和制約,重塑公檢法三機關關係,是有望在源頭處獲得避免悲劇的能力的。
四、題外話
我認為作者對江陽的角色塑造是用心的。江陽是檢察官,而且是偵查監督科的科長。在三機關中,檢察院的「個性」既不是公安機關壟斷偵查權的積極衝動,又不是法院完全中立的不動如山。檢察院的個性是介於「積極」與「中立」之間的。讓檢察官來承擔作品主要角色是非常契合的,在追求公正的努力中體現出極其的堅韌,同時也儘可能的不碰觸法律底線。江陽還是偵查監督科的科長,作者卻數次製造了江陽在與李建國對峙中的無可奈何。一次次作為監督者在面對被監督者時無力感的場景,是對制度設計的諷刺,這也加重了江陽身上的悲劇色彩。
作者在文中對江陽總結為四個字:赤子之心。在我看來江陽的一生準確的詮釋了這個詞的內涵,這是一種將天生具有的追求光明、抵禦黑暗的本能貫徹始終的特質。人人天生都具有善良、坦率、勇敢的品格,但是經歷成長的磨難和困頓後,天生的光芒會逐漸褪去。江陽能將這種品格保有始終,部分的原因或許在於其法律人的身份。學法使其認識法,司法使其追求法。在面對法的歪曲,法律人較普通人或許有一種更強烈的道德義務感,視之為一種對法的侮辱而欲糾正。這種法的尊嚴不僅來自實在法,更來自於自然法的描述中人應普遍具有的對自由、平等、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