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圈2020年度侵權訴訟精選案例(上) | 「遊」法可依

2021-02-15 手遊那點事

《「遊」法可依》是手遊那點事與廣悅楊傑律師團隊聯合推出的遊戲相關法律知識欄目,該欄目聚焦當下遊戲市場中最受關注的法律問題,由楊傑律師團隊中的資深律師進行法律層面上的解讀。

在第九十期的《「遊」法可依》當中,楊傑律師團隊將為大家帶來——《遊戲圈2020年度侵權訴訟精選案例(上)》。

2020年是一個充滿了衝擊與挑戰的年份,除了全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外,對於網路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這一重大課題說還發生了一些值得紀念的大事記:例如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加強了對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將法院酌定侵權賠償數額的上限自50萬元提升至50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網路遊戲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指引(試行)》,這是目前國內首個針對審理網路遊戲糾紛案件的規範性文件,等等。

去年,廣悅楊傑律師團隊曾發布《2019中國網路遊戲行業侵權訴訟白皮書》,篩選了當年度已公開判決的網路遊戲侵權訴訟案例並進行數據分析。在2021年即將到來之時,楊傑律師團隊再次準備發布《2020中國網路遊戲行業侵權訴訟白皮書》。據不完全統計,本年度已公開判決的網路遊戲侵權訴訟案例超過50件,除侵權行為的類型及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化外,還出現了多個「業內首例」判決。

鑑於篇幅有限,我們從本年度白皮書中精選出以下年度案例,供大家了解。如欲獲取《2020中國網路遊戲行業侵權訴訟白皮書》全文,請按文末指引聯繫獲取。

【案例一】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訴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案號:(2019)浙0192民初8128號】

精選理由:業內「遊戲模擬器侵權糾紛第一案」

案情回顧:原告網易公司開發並運營《率土之濱》手機網路遊戲,而「率土模擬器」由千陌公司開發運營。網易公司認為「率土模擬器」抄襲了《率土之濱》遊戲相關文字內容及圖片,構成著作權侵權。同時「率土模擬器」提供隊伍配置、模擬對戰、陣容評分和模擬配將等功能,與《率土之濱》遊戲各個賽季相匹配,完全模擬《率土之濱》相關遊戲內容,給使用「率土模擬器」的用戶帶來不正當優勢,破壞《率土之濱》遊戲平衡,被告行為嚴重違背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於上述理由,網易公司提出50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賠償(其中因著作權侵權所受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萬元,因不正當競爭所受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萬元)。

本案於2019年9月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立案,2020年7月下發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著作權侵權主張,判決被告千陌公司承擔網易公司經濟損失賠償及合理支出共計150萬元(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侵權賠償50萬元及美術作品侵權賠償100萬元),未支持原告的不正當競爭主張。

案例評析:本案是關於遊戲模擬器的首例著作權侵權案件,對於遊戲武將戰法文字描述是否構成作品、如何界定遊戲功能與商業模式的保護邊界等均給出了一定的司法認定標準。

首先,本案確立了對遊戲武將戰法保護的「抽象-過濾」裁判規則。以本案為例,《率土之濱》中的武將戰法的文字描述內容是否構成「作品」,一審法院採用了一種「抽象-過濾」方法,即首先應當把其中不受保護的思想部分抽象出去,再把屬於「三國」歷史公有領域的部分過濾掉,然後對剩餘的部分判斷是否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基於上述方法,法院認為涉案 472 條武將戰法文字內容包含戰法名字、戰法類型、有效距離、發動機率、戰法說明、來源內容等,其中武將名字及專有歷史事跡均來自歷史典故(如黃蓋對應「苦肉計」等,劉關張「桃園結義」等),因此《率土之濱》中的武將名稱及其事跡本身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但是,《率土之濱》中的武將戰法對戰法名稱、戰法說明內容的具體表達具有一定獨創性 ,以趙雲的「銀龍衝陣」戰法為例,戰法說明內容為「隨機對敵軍單體發動 2 次攻擊(傷害率 150%),並使首次受到傷害的敵軍單體受到攻擊時的傷害提高 0%(受攻擊屬性影響),持續1回合」。這個戰法說明內容結合了趙雲武將銀色鎧甲、手持長槍的外形特點,這也反映了孤身衝入敵方陣地的形象特點。網易公司在創作武將戰法時,通過對文字詞彙的編排組合併賦予其一定內涵的過程就彰顯出網易公司的獨創性。

其次,美術風格不同不影響圖片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對於網易公司主張被告抄襲的154張卡牌圖片,儘管被告抗辯稱與《率土之濱》的畫風不同,但經法院對比認為,雙方整體布局、輪廓相似,人物或握劍、或騎馬,且在細節表達方面包括角色外形、角色衣服、角色動作、道具等,多個細節表達相似。因此畫風不同並沒有改變雙方卡牌構成實質性相似。

最後,對於網易公司提出的「率土模擬器」中的模擬對戰功能、查看戰報功能、對戰內容、戰法邏輯及程序構成不正當競爭這一主張,一審法院從遊戲功能與商業模式的平衡與保護邊界出發給出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單純網路遊戲中的功能模塊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疇,一般不宜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範圍。但是,當遊戲經營者通過該遊戲功能模塊形成了獨特的商業模式且可以帶來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時,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不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保護某一種商業模式,而是商業模式所帶來的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

事實上,網易公司無法證明「模擬戰鬥」功能模塊已形成了獨特的商業模式,且該商業模式可為此帶來商業利益或競爭優勢。而即便是網易公司能夠證明此為其特有的商業模式,亦不能成為網易公司獨家壟斷,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是該商業模式背後的商業利益(競爭優勢)而非模式本身。

本案一審法院還對「搭便車」行為作出了更為深刻的評述,先是認可了 「率土模擬器」確有存在「搭便車」之嫌疑,但並非所有「搭便車」行為都屬於不正當競爭,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在於該「搭便車」行為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否擾亂了競爭秩序而具有不正當性,換言之,對於通過正當方式實施的「搭便車」行為理應得到一定的容忍。

可以說,本案一審判決對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論據是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本意和目的所展開的,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本質及目的是為了從根本上維護競爭自由,而不是為了限制與幹預競爭自由。

【案例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地下城與勇士》訴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德之怒》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二審【案號:(2019)湘知民終267號】

精選理由:終審判決  追平網絡遊戲行業最高判賠

案情回顧: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擁有知名網遊《地下城與勇士》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代理發行權,原告訴稱被告開發和運營的手遊《阿拉德之怒》大量使用《地下城與勇士》遊戲人物名稱、職業設置、職業技能等核心元素,同時在技能與特定職業匹配設定、遊戲裝備屬性設定等方面也與《地下城與勇士》高度一致,另外在遊戲場景、技能圖標、技能描述、音樂特效、怪物形象等方面進行大量抄襲,通過虛假宣傳手段誤導公眾,惡意竊取本屬於原告的競爭優勢。據此,原告提起不正當競爭和侵犯著作權之訴,索賠5000萬元。

2019年5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額支持5000萬元賠償請求。

2020年9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將損害賠償金及合理支出改判為3000萬元。

案例評析:在我們去年發布的白皮書中,本案既是2019年年度裁判案例判決金額最高的案件,也是國內遊戲行業侵權訴訟判賠金額最高的案例。二審改判後,本案目前與「花千骨」案(2018蘇民終1054號)持平,二者都是目前已知的國內網路遊戲侵權訴訟中判賠金額最高的生效判決(另有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穿越火線》訴天津英雄互娛科技有限公司《全民槍戰》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決金額為4524萬餘元,但不是終審判決)。

本案在二審得以改判的原因,是基於二審法院對在案證據之一《中潤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外投資的公告》的重新認定。中潤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一上海摯娜公司之母公司的收購方,其曾經對外披露過關於《阿拉德之怒》的營業收入數據;同時另有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答覆意見表明,預測《阿拉德之怒》手遊的生命周期為2年。但二審法院認為,上述報告及預測都是基於本案訴訟及行為保全未發生的情況下,預測數據畢竟尚未發生,且考慮到已經判令《阿拉德之怒》停止開發運營等因素,酌情將侵權損害賠償調整為3000萬元。

【案例】完美世界(北京)軟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號:(2018)京73民終992號】

精選理由:「二次授權」改編的遊戲產品仍有侵權可能

案情回顧:完美公司享有小說《誅仙》及其元素的遊戲獨佔改編權,並已根據《誅仙》小說改編發行了《誅仙》、《夢幻誅仙2》、《誅仙3》等誅仙系列遊戲。華多公司享有電視劇《青雲志》的遊戲改編權,並改編發行《青雲志》網頁遊戲。完美公司認為,《青雲志》遊戲中大量使用了《誅仙》小說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故事情節、場景等。同時,《青雲志》遊戲在其官網首頁中大版面介紹主角人物「張小凡」、「碧瑤」,使用「最大程度還原原著……」等宣傳語。完美公司認為華多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就《誅仙》小說改編遊戲的改編權等著作權,同時在為《青雲志》遊戲宣傳過程中構成虛假宣傳,並據此提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索賠500萬元。

本案經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300萬元侵權損害賠償金,經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維持該判決。

案例評析:本案涉及《誅仙》小說、誅仙系列遊戲、《青雲志》電視劇、《青雲志》遊戲,我們對各作品的權利來源進行繪圖如下:

簡單歸納來說,原告遊戲獲得是《誅仙》小說的授權,被告遊戲則是獲得根據小說改編的電視劇方的授權。這種授權改編方式在業內並不少見,有的小說改編權早已被作者對外授權,遊戲公司以為只要獲得其他衍生作品的授權就一樣可以開發遊戲。但實際上這種「二次授權」改編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以本案為例:

第一,被告華多公司獲得的電視劇授權不能對抗完美公司的小說授權。

小說作品創作在先,電視劇亦是根據小說內容進行的改編。儘管華多公司主張自己有電視劇方的授權,但經法院查明,華多公司取得的授權僅涉及將電視劇《青雲志》所展現的該劇劇本中不同於小說作品《誅仙》的單獨創作的內容,如演員劇照等,因此,華多公司根據該授權,僅能使用《青雲志》電視劇中的獨創性內容,無法在其開發運營的遊戲中使用《誅仙》小說相關的內容如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故事情節、神獸名稱、對白等。

第二,被告華多公司在對《青雲志》遊戲進行宣傳時使用了來自《誅仙》小說的介紹內容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華多公司在《青雲志》遊戲官網中使用《誅仙》小說名稱及元素進行宣傳,並發布有以《誅仙》小說為故事背景介紹的文章,使用戶誤認為《青雲志》遊戲是經《誅仙》小說權利人許可改編自該小說,或有權合法使用該小說人物名稱、故事背景等相關元素的一款遊戲,華多公司的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構成虛假宣傳。

【案例】珠海仟遊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鵬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徐某、肖某、深圳策略一二三網絡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案號:(2019)粵知民終457號】

精選理由:竊取遊戲原始碼被判定賠償500萬元

案情回顧:徐某、肖某曾是原告仟遊公司員工,分別從事遊戲開發、策劃工作,並與仟遊公司籤署過《競業限制協議》及《保密協議》,兩人在仟遊公司工作期間負責開發《帝王霸業》遊戲,兩原告仟遊公司與鵬遊公司為關聯關係,且《帝王霸業》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登記為鵬遊公司。

二人從仟遊公司離職後,成立策略公司,開發《頁遊三國》、《三國逐鹿》並與南湃公司共同運營上述遊戲。

兩原告主張徐某、肖某竊取《帝王霸業》遊戲軟體原始碼,並利用原始碼開發《頁遊三國》《三國逐鹿》遊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因此起訴四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550萬元。

本案一審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結,最終改判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被告應承擔500萬元經濟損害賠償金。

案例評析:

網路遊戲原始碼在任何一家遊戲公司都被視為商業秘密,在認定「竊取」行為時,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機會「接觸」到原始碼,以及涉案遊戲產品的原始碼經過司法鑑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二審法院作出的突破性裁判觀點就在於,並未對涉訴侵權產品與《帝王霸業》進行司法鑑定,而是採用「推定」方法認定四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

從被告徐某、肖某在仟遊公司任職時的身份來看,徐某作為仟遊公司的副總經理、股東,肖某作為仟遊公司的策劃總監、股東以及鵬遊公司的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在二人正常工作範圍內,均能夠接觸到「帝王霸業」遊戲軟體伺服器原始碼,即二人均具備充足條件獲取該原始碼。

本案中,被訴侵權遊戲產品《頁遊三國》《三國逐鹿》的原始碼僅可能由被告掌握,因此法院要求被告提供遊戲原始碼。然而二審法院勘驗發現,該原始碼文件的修改日期均為一審庭審後,且所有原始碼文件的修改時間均顯示相同。二審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各原始碼文件創作時間有先有後,文件的修改時間並不會統一在同一個時間點,因此被告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符合常理,其真實性存疑。被告並未如實履行證據披露義務,構成舉證妨礙。

被訴遊戲產品的軟體原始碼屬於兩原告證明待證事實的直接證據,可能對四被告存在不利,而該證據唯獨在被告方持有。因此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之規定,推定兩原告主張的待證事實成立,即被訴遊戲軟體原始碼與涉案商業秘密構成實質相同。

【關於年度白皮書的獲取方式】

上述案例來自於楊傑律師團隊編寫的《2020中國網路遊戲行業侵權訴訟白皮書》,白皮書以2020年度中國網路遊戲行業已下發的侵權訴訟判決為調研基礎,通過起訴主體、案由、敗訴原因、勝訴率等多個維度進行深入分析,來探討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對遊戲行業各種糾紛的認知狀況、審判規律及判決尺度,以期為行業內類似糾紛的發生提供一定的借鑑和參考。

如欲獲取《2020中國網路遊戲行業侵權訴訟白皮書》全文,請掃描以下微信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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