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阿里雲如何撥開侵權「烏雲」?
全國首例伺服器提供商被訴侵權案一審宣判,伺服器提供商被判侵權!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領域出現了大量涉及網絡的新型、疑難、複雜案件。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下稱石景山法院)一審宣判的全國首例伺服器提供商被訴侵權案便是一起典型案件。在該案中,被告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下稱阿里雲公司)因提供的伺服器被他人用來運營涉嫌侵權遊戲,在接到權利人投訴通知後始終未採取適當措施,被法院認定侵犯了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動卓越公司)的合法權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該案因是國內首例涉及伺服器提供商責任認定問題的案件,受到業界廣泛關注。有專家表示,伺服器提供商將伺服器承租給他人後,如果伺服器上的內容涉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伺服器提供商有義務通知涉嫌侵權者,否則,如果侵權成立,其應承擔一定責任。
伺服器被運營遊戲
《我叫MT》是一部由七彩映畫工作室出品的原創3D網絡動畫。該動畫片的著作權人將遊戲改編權獨佔許可給了樂動卓越公司,後者據此先後開發了移動端遊戲《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
樂動卓越公司法務部門負責人榮彥平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2015年8月,樂動卓越公司接到玩家投訴稱,網址為www.callmt.com的網站提供《我叫MT暢爽版》的iOS版、安卓版下載及遊戲充值服務。樂動卓越公司經比對發現,《我叫MT暢爽版》遊戲涉嫌非法複製《我叫MT online》遊戲的數據包。樂動卓越公司認為,涉案網站經營人的上述行為涉嫌侵犯其對《我叫MT》遊戲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是,通過whois域名查詢系統、域名備案系統,均無法查到涉案網站經營人的相關信息。樂動卓越公司通過公證,應用網絡封包分析軟體Wireshark鎖定《我叫MT暢爽版》遊戲內容存儲於阿里雲公司的伺服器,並通過該伺服器向用戶提供遊戲服務。
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樂動卓越公司兩次致函阿里雲公司,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並提供伺服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但沒有得到阿里雲公司的積極回應。樂動卓越公司認為,阿里雲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侵權,因此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阿里雲公司斷開連結,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繼續提供伺服器租賃服務,並將儲存在其伺服器上的《我叫MT暢爽版》遊戲資料庫信息提供給樂動卓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阿里雲被判決侵權
針對上述指控,阿里雲公司認為自己並未侵權。該公司代理人、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喬春表示,阿里雲公司並非涉案遊戲的上傳者和經營者,沒有實施直接侵權行為;伺服器業務並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應承擔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的義務。
阿里雲公司認為,其已盡到事前提醒的注意義務,在伺服器用戶註冊時已明確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同時要求用戶承諾不得發布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軟體,並在該案訴訟中關停了涉案遊戲的伺服器,同時提供了相關租用人的信息。阿里雲公司並不明知相關內容涉嫌侵犯樂動卓越公司的合法權益,法律並未賦予其擅自讀取伺服器租用人存儲於伺服器數據信息的權利。阿里雲公司也沒有從涉案遊戲的運營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其對伺服器存儲內容的合法性並不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阿里雲公司作為伺服器提供商,雖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伺服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時,其作為伺服器提供商應當承擔相關義務,採取必要、合理、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在該案中,阿里雲公司對於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極態度,從樂動卓越公司第一次發出通知起,阿里雲公司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裡未採取任何措施,遠遠超出了反應的合理時間,主觀上其未意識到損害後果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持續擴大,阿里雲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阿里雲公司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約26萬元。一審宣判後,阿里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已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新案件被廣泛關注
因該案涉及伺服器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其引起了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一所數據安全取證分析實驗室副主任李衛表示,在該案中,阿里雲公司提供的是一種電信增值服務。伺服器通過雲技術把資源整合在一起,為用戶提供虛擬空間、系統,相當於在伺服器的基礎上根據用戶需求配置好相應的軟體,它與網絡存儲存在明顯區別。
在實踐中,伺服器提供商應承擔什麼責任,又應如何降低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表示,這是我國首例通過司法判決來認定基礎電信伺服器提供商侵權責任的案件。該案中的伺服器提供商類似於酒店式公寓的管理者,公寓管理者雖然都會保留一把房間鑰匙,但是這把鑰匙不能亂用,不能在承租人不在的情況下隨意打開房門,並允許他人進入房間,只能根據公安、法院等公共權力機構經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打開房門。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該案中的伺服器提供商類似於伺服器託管,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存儲空間,不適用該條例所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王遷表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院在上述情況下應當查明伺服器提供商收到的通知內容是否完整。如果權利人提供的通知是完整的,伺服器提供商雖然沒有根據通知收回伺服器空間或直接刪除其中被控侵權內容的義務,但應承擔向承租人發送投訴人通知、核實相關情況的義務;如果伺服器提供商收到權利人投訴後未採取任何措施,沒有盡到與其商業模式風險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記者 祝文明)
(責編:賀迎春、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