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

2021-02-25 高爽說法

你讓我「刷臉」,我告你侵權,11月20日,備受輿論關注的國內 「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

 

去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當時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給園方留存了電話號碼等信息,並錄入指紋。之後,園方單方面要求改成人臉識別。被惹惱的郭兵於是在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因購買遊園年卡而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後因入園方式變更引發糾紛,其爭議焦點實為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問題。我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徵得當事人同意;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客戶在辦理年卡時,野生動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購卡人需提供部分個人信息,未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規定,客戶的消費知情權和對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決定提供指紋等個人信息而成為年卡客戶。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但是,野生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郭兵對此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簡訊通知的相關內容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對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雙方在辦理年卡時,約定採用的是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野生動物世界採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故不具有正當性。此外,審理中未發現有證據表明野生動物世界對郭兵實施了欺詐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園方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了,而原告方的勝訴,有著標誌性意義,對於濫用人臉識別行為發出了嚴正警告。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本案中,郭兵已經與園方籤署了「指紋信息採集」協議,那麼園方單方面變更協議內容,增加收集「臉部信息」的要求明顯違約並超出了「必要性」,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且變更合同內容要求顧客強制進行人臉識別,此行為明顯構成了對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的侵權。

從判決結果來看,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關於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的主張,也要求園方刪除原告方的面部特徵信息,主要針對原告方本人的訴求進行了個案化的解決,為個體維權提供了參考。此案的判決結果,應當是具有相當的示範意義的,而一審法院對於原告方要求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的訴訟請求並未支持,並沒有從根本上確認園方要求刷臉這一行為的不當性,而是從合同法角度曲線救國判定園方違約。從這一角度來看,如何規範各種應用場景下的人臉識別,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次判決無法解決更多問題。如若個體讓渡了包括人臉信息在內的某些權利,將會帶來隱私信息被洩漏、盜用的危險。濫用人臉識別的行為應該得到更明確、更到位的監管和遏制。更多單位或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的行為應該得到「清算」。而這有待監管部門繼續發力,特別是多部門協作,讓濫用人臉識別的任性無處施展。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軒衡律師事務所 嚴耀幫律師

新聞來源:新華網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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