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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IPO頭版(ID:IPO2013)
2020年11月4日已受理、2020年12月1日已問詢、2021年6月2日公告上會、2021年6月9日上會:已進行3+1輪問詢與回復,2021年6月8日取消審核!2021年7月27日申請撤回,2021年7月30日終止審核。
2021年7月27日,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七條,本所決定終止對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審核。
2021 年 6 月,本所收到有關舉報信,稱朱玲燕所持欣巴有限股權系代他人持有,公司設立出資全部來源於該委託人。
經核查,2021 年 7 月 5 日,欣巴科技向本所提交書面文件,承認朱玲燕存在股權代持情形且公司設立出資來源於該委託人。2021 年 7 月 27日,欣巴科技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涉及發行上市條件的審核判斷。欣巴科技在招股說明書、兩次審核問詢回復、專項承諾中均稱朱玲燕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發行人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委託持股情形,直至舉報核查時才承認朱玲燕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相關信息披露、承諾內容與舉報問詢回復存在實質性差異。
深圳證券交易所文件
深證審紀〔2021〕8 號
關於對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衛平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區雲嶺西路 600 弄 5 號 5 樓 508 室;
金衛平,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20 年 11 月 4 日,本所受理了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巴科技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欣巴科技、金衛平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根據欣巴科技申報文件,2015 年 3 月,朱玲燕、金衛平、李海星三人以貨幣方式出資設立發行人前身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巴有限),其中朱玲燕持股比例為 65%。2015年 7 月,朱玲燕將所持股權全部轉讓予金衛平。欣巴科技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未披露朱玲燕所持股權為代他人所持有。
本所在審核中對朱玲燕退出持有欣巴有限股權後的任職和對外投資情況、公司設立以來實際控制人變動原因及資金來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託持股等進行了問詢,要求欣巴科技按照股東信息披露的相關監管要求進行披露並出具專項承諾。欣巴科技兩次回復均稱,朱玲燕在欣巴有限設立時以及股權轉讓後均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發行人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託持股情形,並出具了股東信息披露的專項承諾函,承諾公司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託持股情形。金衛平作為欣巴科技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在招股說明書、專項承諾函中簽字。
2021 年 6 月,本所收到有關舉報信,稱朱玲燕所持欣巴有限股權系代他人持有,公司設立出資全部來源於該委託人。
經核查,2021 年 7 月 5 日,欣巴科技向本所提交書面文件,承認朱玲燕存在股權代持情形且公司設立出資來源於該委託人。2021 年 7 月 27日,欣巴科技向本所提交了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涉及發行上市條件的審核判斷。欣巴科技在招股說明書、兩次審核問詢回復、專項承諾中均稱朱玲燕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發行人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委託持股情形,直至舉報核查時才承認朱玲燕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相關信息披露、承諾內容與舉報問詢回復存在實質性差異。
欣巴科技作為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出具的專項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金衛平作為欣巴科技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出具的專項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審核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鑑於以上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審核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金衛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欣巴科技、金衛平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欣巴科技、金衛平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文件
深證上審〔2021〕375 號
關於終止對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審核的決定
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於 2020 年 11 月 4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文件,並依法依規進行了審核。
2021 年 7 月 27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撤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保薦人向本所提交了《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撤銷保薦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六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本所決定終止對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審核。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7月30日
抄送: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 2021 年 7 月 30 日印發
剛剛!某IPO企業在上會前一天因出現重大事項,被取消審議發行上市申請
創業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30 次審議會議
第二次補充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定於 2021年 6 月 9日召開 2021 年第 30 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會議相關事項已經公告。
鑑於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上市委審議會議公告發布後出現重大事項,按照相關程序,本次上市委審議會議取消審議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上市申請。
特此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審核中心
2021 年 6 月 8日
創業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30 次審議會議
補充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定於 2021年 6 月 9日召開 2021 年第 30 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會議相關事項已經公告。
鑑於包景軒委員申請迴避,按照相關程序,更換為史博委員出席本次會議。
特此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審核中心
2021 年 6 月 3日
創業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30 次
審議會議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定於 2021年 6 月 9 日召開 2021 年第 30 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參會上市委委員
包景軒、楊雄、張濤、黃迎淮、舒萍
二、審議的發行人
(一)寧波星源卓鎂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發)
(二)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
(三)杭州百誠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審核中心
2021 年 6 月 2日
問題 5.關於持續經營能力
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的下遊客戶主要是韻達、順豐、中國郵政、圓通、申通等國內知名快遞企業,每年固定資產投資數量眾多。
請發行人:
(1)結合下遊快遞行業近年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大的情況,以及下遊行業發展狀況、行業景氣度、市場需求變化、未來預計發展趨勢等情況,分析披露若快遞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速放緩對發行人經營情況及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影響,以及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所描述的行業發展前景是否客觀、真實,請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
(2)結合發行人所處細分行業的進入門檻及競爭狀態,競爭對手數量、相關市場份額、技術水平、切入市場的難易程度,產品的市場需求和容量,發行人與競爭對手在技術路徑和競爭策略的具體差異等,分析披露發行人未來發展的成長空間、是否具有可持續性,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相關規定進一步分析披露行業競爭態勢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維持現有市場份額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因素,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
請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 6.關於對賭協議
申報文件顯示,發行人歷次股權變動過程中涉及的對賭協議存在恢復條款。請發行人:
(1)逐條分析披露各對賭協議約定的恢復條款是否會導致發行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者或有義務,是否可能影響發行人控制權穩定性,以及「對賭協議已徹底清理」的認定依據,是否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關於對賭協議等相關規定;
(2)逐條分析披露各對賭協議約定的反稀釋條款約定的現金補償責任是否涉及發行人及其依據,以及各反稀釋條款對發行人的具體影響。
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 8.關於前員工供應商
審核問詢回復顯示,發行人報告期供應商構成中,上海向楷自動化設備有限
公司和上海旻瑞機電有限公司系前員工控制的供應商,前述供應商均成立於2018年,成立當年,發行人即向其採購。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前述前員工供應商成立不久即成為發行人供應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向其採購原材料的定價依據及公允性、數量、金額,是否存在為發行人承擔成本費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發表明確意見。
上海向楷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發行人前員工何曙基於對行業前景的看好,2018 年離職並創立了上海向楷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經綜合考察後,發行人同意其以市場價格與其他供應商公平競爭,成為發行人外協及安裝服務供應商。
問題 5.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
2015 年 8 月,永利股份以 2,249 萬元的價格入股發行人,持有發行人 51%的股份並成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永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史佩浩和王亦嘉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2017 年 12 月 29 日,永利股份將其持有的發行人 26%的股權以1,5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金衛平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金衛平。
問題 4.關於資金流水核查
根據前次回復,保薦人、申報會計師未對發行人的非獨立董事陶興榮執行的資金流水核查程序,而且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資金流水核查重要性水平為 100萬元。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說明是否對陶興榮的資金流水情況的核查採取替代程序,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資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是否與發行人的業務規模相匹配,核查是否全面、充分。
而北京零點有數核查:包括發行人控股股東、員工持股平臺、實際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所有企業、實際控制人間接控制的企業,獲取了上述單位的開戶清單及報告期內的銀行帳戶資金流水,核查金額重要性水平為50萬元。
問題 12.關於未決訴訟
招股說明書披露:
(1)2020 年 1 月,蘇州金峰物聯網技術有限公司起訴發行人銷售給韻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交叉帶分揀機設備涉嫌侵害其專利號 ZL201510184464.7、名稱為「一種雙層交叉帶分揀機」的發明專利權。原告訴訟請求為: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②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以及支付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 1,550 萬元;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2020 年 1 月 17 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裁定本案移送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2020 年 4 月 22 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此案。2020 年 8 月 4 日,根據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出具的(2020)滬 73 知民初 463 號民事裁定書,原告蘇州金峰物聯網技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該訴訟案按原告撤回起訴處理。
(2)2020 年 8 月 17 日,發行人向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蘇州金峰物聯網技術有限公司,訴訟內容為因蘇州金峰物聯網技術有限公司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本公司利益。發行人的訴訟請求為:①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 1,500萬元;②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賠償原告 218.1 萬元;③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截至目前,該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請發行人分析並披露發行人涉訴專利的主要取得方式、應用於發行人產品的具體情況、報告期各期相關產品營業收入的金額及佔比,相關訴訟的進展,發行人是否存在專利、技術侵權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意見,說明核查依據、核查過程。
IPO企業申報前2次變更實控人!保薦人、申報會計師未對發行人的非獨立董事陶興榮執行的資金流水核查程序,替代程序?還有2起未決訴訟
發行人名稱: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3 月 30 日
註冊資本:5,748.9170 萬元
法定代表人:金衛平
註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雲嶺西路 600弄 5 號 5 樓 508 室
主要生產經營地址:上海市嘉定區華江路1028號 2 號樓 2-3 樓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金衛平
行業分類:C34 通用設備製造業
發行人的主營業務經營情況
欣巴科技主要從事自動化物流系統的研發、設計與銷售,致力於為客戶提供以自動化分揀輸送為核心的綜合解決方案,提升客戶物流分揀及輸送環節的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欣巴科技主要產品包括交叉帶分揀系統、自動化輸送系統、自動化倉儲系統及其他物流設備,在深耕快遞物流行業的同時,發行人密切追蹤最新技術及市場發展趨勢,不斷豐富產品結構及產品應用領域。
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保持著持續快速增長的趨勢,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 47,991.58 萬元、81,184.89 萬元和 103,647.94萬元;淨利潤分別為 5,407.08 萬元、4,675.09 萬元和 10,344.48 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5,355.81萬元、6,453.49萬元和9,095.97萬元。
客戶集中度相對較高的風險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按同一實際控制人合併口徑計算,公司來源於前五大客戶的收入佔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 89.25%、95.42%和85.56%,其中來自於韻達股份的收入佔比分別為 68.47%、65.05%和 46.85%。
行業集中度相對較高的風險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最終客戶屬於快遞物流行業的銷售收入佔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7.24%、99.08%、99.45%。
下遊快遞行業資本性支出波動導致收入增速放緩的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47,997.97 萬元、81,188.62 萬元和103,647.94萬元,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增長率分別為 162.37%、69.15%、27.66%,營業收入增長率持續下降。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金衛平直接持有發行人2,500.5579 萬股股份,佔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 43.4962%;上海欣闊持有發行人 2.6307%的股份,金衛平持有上海欣闊 0.1350%的份額,且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上海欣珩持有發行人 1.3917%的股份,金衛平持有上海欣珩 4.3367%的份額,且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此,金衛平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金衛平:1974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本科學歷。1996 年 8月至 2015 年 3 月,任職於上海郵政科學研究院(原郵電部第三研究所、國家郵政局上海研究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上海研究院),先後擔任助理工程師、網運研究室主任、市場部主任、副總經濟師、副院長職務;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月任職于欣巴有限,先後任執行董事、董事、總經理、董事長,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問題 4.關於資金流水核查
根據前次回復,保薦人、申報會計師未對發行人的非獨立董事陶興榮執行的資金流水核查程序,而且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資金流水核查重要性水平為 100萬元。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說明是否對陶興榮的資金流水情況的核查採取替代程序,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資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是否與發行人的業務規模相匹配,核查是否全面、充分。
回覆:
一、對陶興榮的資金流水情況的核查採取替代程序
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陶興榮的資金流水情況的核查採取了以下替代程序:
1、查閱陶興榮的關聯關係調查表,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等網絡公開信息網站檢索,並與發行人員工名冊、主要客戶和供應商名單進行比對,核查陶興榮是否與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客戶和供應商存在關聯關係;
2、查閱寧波復星提名陶興榮為發行人董事的相關資料,發行人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核實陶興榮的董事任期;
3、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報告期內銀行流水的交易對手方、銀行日記帳、會計記錄憑證等,關注陶興榮在報告期內是否與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資金往來;
4、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銀行流水的交易對手方,關注陶興榮在報告期內與前述人員是否存在資金往來;
5、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報告期內銀行流水的交易對手方,關注陶興榮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與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是否存在資金往來情況;
6、走訪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確認其與陶興榮不存在業務和資金往來;
7、訪談陶興榮並取得了陶興榮籤署的承諾函,其承諾報告期內不存在佔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資金、不存在代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客戶收取款項或向供應商支付款項、不存在代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或通過他人代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成本、費用、與發行人不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二、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資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是否與發行人的業務規模相匹配,核查是否全面、充分
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結合發行人經營模式、客戶結構及收付款特點等確定了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資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發行人下遊客戶主要為快遞行業企業,發行人主要業務收入來源於自動化物流系統銷售,合同金額及單次付款金額相對較大。經評估發行人所處經營環境、行業類型、業務流程、規範運作水平以及主要財務數據水平(「收入」、「稅前利潤」、「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確定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相關資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為 100 萬元,該重要性水平與公司經營情況相匹配,與主要財務數據水平的具體比例如下:
問題 5.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
2015 年 8 月,永利股份以 2,249 萬元的價格入股發行人,持有發行人 51%的股份並成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永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史佩浩和王亦嘉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2017 年 12 月 29 日,永利股份將其持有的發行人 26%的股權以1,5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金衛平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金衛平。
請發行人:
補充披露永利股份入股及轉讓發行人股份的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股份轉讓款是否實際支付,股份變動情況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永利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是否在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登記股份以外的權益,是否通過股份代持規避同業競爭、股份鎖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
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發表明確意見,說明具體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範圍(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體金額佔比)及核查結論。
回覆:
一、補充披露永利股份入股及轉讓發行人股份的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股份轉讓款是否實際支付,股份變動情況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永利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是否在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登記股份以外的權益,是否通過股份代持規避同業競爭、股份鎖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
【補充披露信息】
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第五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之「八、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之「(五)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化情況」中補充披露如下:
2、2015 年 8 月,永利股份增資,實際控制人第二次變更
(1)變更情況
2015 年 8 月,欣巴有限增加註冊資本 2,082 萬元,新增註冊資本全部由永利股份認繳,增資價格為 1.08 元/出資額,本次增資後永利股份持有欣巴有限股權比例為 51%,欣巴有限控股股東變更為永利股份,具體股權結構如下:
(2)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
(3)履行的程序
……
(4)定價依據、定價公允性、資金來源、價款支付、稅收繳納等情況
定價依據:本次增資價格為 1.08 元/出資額,系參考每股淨資產後經協商確定。
定價公允性:本次增資時,欣巴有限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資產增值較低,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欣巴有限每股淨資產約 0.95 元(未經審計),本次增資價格系由欣巴有限與永利股份結合公司當時的業務發展情況,參考每股淨資產後經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具有公允性。
資金來源:本次永利股份增資欣巴有限,資金來源於永利股份經營積累,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價款支付:截至 2016 年 4 月底,永利股份繳納完畢增資款項。
稅收繳納:本次增資由永利股份以現金出資,股東就本次增資未產生所得,不涉及所得稅繳納事項。
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取得了發行人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文件、本次增資出資憑證,並對發行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永利股份相關人員進行訪談,經核查,發行人本次增資情況真實,不存在股份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2017 年 12 月,永利股份轉讓欣巴有限股權,實際控制人第三次變更
(1)變更情況
2017 年 12 月 29 日,永利股份將其持有的欣巴有限 26%的股權,對應出資額1,061.50 萬元作價 1,560 萬元轉讓給金衛平。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金衛平,欣巴有限股權結構變更如下:
(4)定價依據、定價公允性、資金來源、價款支付、稅收繳納等情況
定價依據:本次股權轉讓作價系轉讓雙方在參考資產評估結果後經協商確定。
定價公允性:根據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華評報字(2017)第 1026 號《上海永利帶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轉讓其持有的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26%股權所涉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截至評估基準日 2017 年 8 月 31 日,欣巴有限全部股權按收益法的評估值為人民幣 5,400萬元。經轉讓雙方友好協商,本次交易欣巴有限全部股權價值最終定價為人民幣6,000萬元,並確定 26%股權轉讓款為 1,560 萬元。本次轉讓系轉讓雙方綜合考慮快遞市場發展預期、發行人歷史業績和經營狀況、發行人在手訂單和未來盈利能力等因素,經轉讓雙方友好協商後確定,轉讓價格具備合理性及公允性。
資金來源及價款支付:2017 年 12 月 19 日,金衛平向永利股份支付 1,560 萬元股權轉讓款,其中 1,500 萬元來源於其向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剩餘資金來源於其自有資金,資金來源合法合規。2018 年 12 月 10 日金衛平向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150 萬元、2019 年 8 月 13 日-16 日,金衛平向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1,570 萬元(含本金 1,500 萬元及利息70 萬元),至此,金衛平已全部償還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衛平償還前述借款和利息的資金來源於 2019 年其轉讓欣巴有限部分股權收到的股權轉讓款。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 年 6 月 18 日,註冊資本 1,000 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瀋陽洋持股 90%並擔任執行董事,吳振華持股 10%。經訪談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瀋陽洋,並查閱發行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關聯關係調查表、發行人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工商登記信息、金衛平銀行流水,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發行人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和項目組成員無關聯關係,金衛平已歸還了該筆借款及相應利息,雙方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稅收繳納:本次轉讓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永利股份已繳納完畢。
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取得了發行人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文件、本次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憑證,查閱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銀行流水,取得發行人全部股東關於對持有發行人股份情況的說明,並對發行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永利股份相關人員進行訪談。經核查,發行人本次股權轉讓情況真實,不存在股份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籤署日,永利股份持有發行人12.9626%股份。根據永利股份 2020 年第三季度報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史佩浩持有永利股份 29.53%股份,黃曉東持有永利股份 6.77%股份,姜峰持有永利股份 3.30%股份,王亦嘉持有永利股份 1.37%股份,惲黎明持有永利股份 0.41%股份。史佩浩系永利股份董事,史佩浩與王亦嘉為永利股份實際控制人,黃曉東2017 年任永利股份董事,姜峰 2017 年任永利股份副總裁,惲黎明系永利股份董事及總裁,上述人員通過永利股份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
永利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在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登記股份以外的權益,不存在通過股份代持規避同業競爭、股份鎖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的情形。
二、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一)核查程序
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閱發行人工商檔案、永利股份入股及轉讓發行人股份的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增資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評估報告、永利股份公開披露文件、款項支付憑證以及永利股份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稅繳納情況的說明,其中款項支付憑證核查金額佔比 100%;
2、就永利股份入股及轉讓發行人股份事宜訪談永利股份高級管理人員和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金衛平,核查入股及轉讓發行人股份的相關情況;
3、查閱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銀行流水,核查其受讓永利股份持有26%股權的資金來源;
4、查閱金衛平與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籤訂的借款協議,訪談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並查閱發行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關聯關係調查表、發行人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工商登記信息、金衛平銀行流水,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企查查查詢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及主要人員情況,核查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發行人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和項目組成員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核查金衛平向上海活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及相應利息償還情況,雙方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5、訪談永利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查其是否在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登記股份以外的權益;
6、取得發行人全部股東關於對持有發行人股份情況的說明,並對發行人股東結構進行穿透核查,將穿透核查結果與永利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進行比對。
(二)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認為:
1、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永利股份入股及轉讓發行人股份的定價依據,具備公允性,資金來源合法合規,股份轉讓款已實際支付,股份變動情況真實,不存在股份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2、永利股份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未在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登記股份以外的權益,不存在通過股份代持規避同業競爭、股份鎖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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