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鳴皋,5月8日寫於黃家湖畔。
首先介紹百度搜尋引擎的基本工作原理,儘管各個搜尋引擎公司所採用的搜尋引擎算法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工作原理差別並不大,可歸納為以下三步:
在網絡上抓取各個網頁的信息;
2.通過抓取到各個網頁的信息建立索引資料庫;
3.將用戶輸入的的檢索信息中的關鍵詞與資料庫中的信息匹配,呈現。
展開來說:
首先,利用蜘蛛人spider的程序自動訪問網際網路的URL地址,把獲取的所有網頁收集起來;
然後,由一定的分析索引系統程序對收集到的網頁進行分析,提取網頁URL,關鍵詞、摘要等網頁信息,建立索引資料庫;
最後,利用搜尋引擎的系統程序將用戶輸入的關鍵詞和其搜尋引擎資料庫進行匹配,由頁面生成系統將搜索結果的連結和網頁的內容摘要呈現出來。
由此,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搜尋引擎並不直接提供內容服務,而僅僅充當檢索信息的便捷工具。基於這樣的工具作用,基於搜尋引擎這樣的運作原理,百度對於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並不需要負責。
百度推廣服務是由推廣用戶設置關鍵詞和推廣連結後,通過百度推廣的關鍵詞定位技術,當網絡用戶搜索該關鍵詞時,推廣結果將以類似於自然搜索結果的形式顯示在搜索結果正文置頂的區域。(關於這一定義的證明,每個人都可以試試。)由於是否出現在推廣連結位置不完全取決於推廣網站的內容是否出現該關鍵詞,所以,百度推廣服務與純基於信息定位服務的一般搜索服務行為存在質的區別。這樣的百度推廣行為打破了這種中性的地位,主動介入到被推廣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檢索關係中,幹涉了信息需求者的自由選擇。
當魏則西搜索「滑膜肉瘤」 時,武警二院網站的連結隱藏在類似於自然搜索結果的外觀下出現在搜索內容正文的開頭位置,其網站連結及其類似於自然搜索結果的外觀的出現,不是由於其網站內容被蜘蛛人抓取後形成的索引資料庫中的概述和關鍵詞,而是由於其付費購買了百度的推廣服務,人為設置關鍵詞和推廣連結,通過百度推廣的關鍵詞定位技術,出現在魏則西搜索內容的開頭位置,從而對其所提供的相關治療服務進行間接的宣傳和介紹。
這種推廣行為無疑符合《廣告法》中廣告行為的定義:「商品經營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故百度推廣行為是為廣告行為,應當受到廣告法的調整。
但是由於網際網路的龐大信息,以及網站中的信息有著不同的深度,百度對於其推廣的信息應當負有怎樣的責任,其對於推廣信息的審查力度具體應當怎樣操作?這樣的問題還有待繼續深入思考。
關於百度推廣的問題,有一個關鍵之處,就是百度推廣並不僅僅是一種信息的推廣,在其推廣的背後隱含著這樣一些價值賦予。因為被推廣的信息排在第一二位,且其虛構的類似於一般搜索結果的外觀,很容易混淆自然搜索結果與推廣信息。
當一家公司的信息排在第一位的時候,隱含了這樣的價值信息。這家公司是最好的,這家公司是最符合的。在我看來這樣的價值賦予是會有的。這也是百度商業價值所在。
所以推廣不僅僅是廣告推送的作用,甚至還會隱含著一些價值的賦予。隱含在背後的價值賦予,恰恰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地方,因為百度推送不僅僅只是信息的推送,還代表了一些排名的意味,一些價值認可的感覺。往往是這些感覺導致人們的信任與點擊進入。
就先談到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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