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著作權法》立足我國經濟文化發展需要,積極回應數字時代新要求,對我國的版權產業乃至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筆者嘗試從司法審判實踐的角度,分析新修《著作權法》實施後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應當注意的問題。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張倩
來源|版人版語
作者|張倩
新修《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將廣播組織者的權利延伸到網絡領域,賦予其對網絡轉播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控制權。在此之前,由於缺少法律依據,廣播組織針對網絡侵權行為鮮少提起訴訟。新修《著作權法》實施後,此類案件數量或將有所增長。法院在今後審理此類案件時,有以下幾點需要關注。
首先,要明確起訴主體。新修《著作權法》仍將廣播組織者限定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因此只有前述主體才有權依據第四十七條提起訴訟,其他主體如網播組織則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此外,廣播電臺、電視臺除作為廣播組織者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享有前述廣播組織權外,還有可能因製作電視節目或者受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而成為著作權權利主體。因此,在審理廣播組織起訴的案件時,應注意區分其系以何種身份提起訴訟,進而適用不同的規則。
其次,要準確把握廣播組織權的性質。廣播組織權是禁止權還是許可權是此次修法的爭議問題之一。幾經變更,新修《著作權法》沿用了現行《著作權法》的措辭,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特定行為。根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說明,認為將廣播組織權規定為「許可權」,實踐中容易與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產生混淆或者衝突,因而將廣播組織權恢復為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禁止權」。
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理解,將直接影響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思路。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例,若將廣播組織僅有「禁止權」理解為其僅有權禁止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無權自行或許可他人進行信息網絡傳播並產生收益,那麼就很難說他人的侵權行為會對廣播組織的此項信息網絡傳播權造成損害。根據一般侵權法原則,只有在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損害時,才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如果不會有損害產生,是否意味著廣播組織僅有權就前述侵權行為主張停止侵權而無權主張損害賠償?這一問題有待司法實踐形成統一認識、正確適用法律。
此次修法對損害賠償規定著墨頗多,增加了權利使用費的計算方法,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還在大幅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至500萬元的同時增設法定賠償額的最低限額為500元。這一規定旗幟鮮明地體現了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價值導向,對提高著作權的整體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著作權法》設定法定賠償最低限額,將對涉圖片網絡著作權案件產生較大影響。部分圖片網站的圖片單張售價在幾百甚至幾十元不等,打包出售則價格更低。單張最低500元的法定賠償金額對圖片公司及其他圖片權利人有很大吸引力,或將導致此類案件進一步增多。法院在適用前述規定時,首先應嚴格遵循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適用順序。根據新修《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四類計算方法的適用順序應當為: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法定賠償。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定賠償本意是解決權利人的舉證難問題,如果最終演變為徑直適用法定賠償甚至優先適用法定賠償的局面,則會脫離制度設計的初衷。法院應當摒棄對法定賠償計算方法的過分依賴,結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案件具體情況,準確適用各類計算方法。例如,原告主張適用權利使用費計算方法但未提供相應證據的,順延適用法定賠償計算方法;原告主張適用法定賠償計算方法,被告提供圖片權利使用費證據的,應當適用權利使用費的計算方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其次,引導當事人積極舉證,用活權利使用費計算方法。近幾年,我國的正版圖片授權市場已逐步建立,圖片市場定價日趨透明、合理,圖片權利人(尤其是各圖片公司)有能力就其圖片授權使用費進行舉證,圖片侵權使用人亦可以提交涉案圖片或類似圖片的授權使用費作為參考。法院引導當事人就損害賠償積極舉證,並不會額外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還有助於法院把握圖片作品市場價值、準確認定賠償數額。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能夠查明實際損失、違法所得或權利使用費的具體金額,則應當依據具體損害金額而不是法定賠償限額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除此之外,新修《著作權法》還在作品定義、權利歸屬、權利限制、權利保護措施等諸多方面作出修改,必將對網絡著作權案件的審理產生廣泛且深遠的影響。法律的適用是對立法成果的檢驗,更考驗著司法智慧,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持續深入地學習,用理論武裝頭腦。(作者系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
編輯:隋明照
二審:趙新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