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針對株式會社艾世泰(以下簡稱艾世泰)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知局)第20042581號@cosme商標不予註冊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艾世泰訴訟請求。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作為該案第三人委託德同智匯代理本案並積極參訴。
德同智匯在面對本案案情複雜,取證難度大,案情專業性強的情況下,依憑多年智慧財產權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基於對案情的綜合分析,並結合此前行政確權程序的證據材料,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充分調查取證,積極爭取委託人的正當利益,最終成功為委託人贏得訴訟,維護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株式會社艾世泰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商標不予註冊覆審行政糾紛
涉案商標:第20042581號@cosme商標
引證商標:第6210735號「」、第8559364號「」、第18347878號「」、第18347907號「」商標
統一隸屬於臺灣統一集團,是世界知名企業,統一註冊的系列商標,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審查,擁有在第3類清潔製劑及化妝品商品上的商標專有權。
艾世泰在本案中訴稱:一、其註冊申請的@cosme商標與統一上述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要素、顯著識別部分、整體外觀、含義、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已獲得較高市場知名度,與原告建立唯一、穩定的對應關係,訴爭商標與四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三、第三人早已知曉原告的「@cosme」系列商標的存在和使用,且尋求過與原告合作,亦可以說明雙方的商標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第三人在合作未成的情況下對訴爭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具有惡意。
德同智匯在統一的授權委託下,就調查取證、訴訟策略等進行了精細分析、周密安排,積極參訴答辯。針對艾世泰提到的訴求一,我方經過對訴爭商標和四引證商標的對比,訴爭商標與四引證商標在字形、讀音上均相近,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針對艾世泰訴求二,我方辯稱艾世泰提供的使用證據不具有針對性,不是實際的商業使用,沒有形成唯一、穩定的關係。針對訴求三,艾世泰認為我方具有惡意,我方申請註冊的cosmed系列商標先於艾世泰申請,且我方對cosmed系列商標是源於公司發展和智慧財產權戰略需要開展的正當行為,僅因為雙方互有接洽行為推定我方具有惡意,而無實際證據佐證該訴求,我方提供了大量具有針對性的有效證據佐證我方的申請行為及使用行為的正當性,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開展上都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最終被予以採納。
訴爭商標與四引證商標是否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即訴爭商標與四引證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類似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關係、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比對以一般公眾注意力為判斷標準,並結合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在本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妝品、洗面奶等商品與四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化妝品、洗面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關係較為密切,構成相同或近似商品。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近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繫。一般情況下,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僅相差一個字母,構成和呼叫相近,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然構成使用在同一種類或者類似種類上的近似商標。
以上為商標相同或近似一般判斷標準,對於顯著性不強,通過使用強化其顯著性,通過加強市場知名度與原告已建立唯一、穩定的對應關係的訴稱。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然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達至消費者對訴爭商標與四引證商標相區分的程度。
綜合上述訴求,法院一審認定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結合三方提供的證據,法院最終認定株式會社註冊申請的商標與統一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艾世泰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與四引證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區分。因此艾世泰關於訴爭商標經使用與其形成唯一的對應關係,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20042581號商標的商標異議、商標異議覆審到行政訴訟一系列商標確認和訴訟程序,德同智匯積極調查,多重舉證、綜合分析,全面的維護了委託人的商標權益。法院最終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覆審決定,原告註冊申請的商標不予註冊。
在商標爭議案件中,相關部門對訴求的採納一定是建立在使用證據的基礎上,使用證據被採納的標準:一、使用證據的有效性不僅在於使用使用證據須達到真實有效的使用,不可以是象徵性使用。二、使用證據的針對性要求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標識必須一一對應。本案中不論是法院的認定還是商標確權程序中相關機構的認定都是圍繞以上標準開展。
德同智匯作為專業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在商標申請、商標覆審、商標異議、商標撤三、商標變更、商標續展、商標行政訴訟、商標侵權訴訟、專利申請、專利覆審、專利無效、專利訴訟、專利侵權、著作權登記、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等領域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全方位、多領域的法律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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