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圖片
「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這句春秋末年左丘明的名言警句,穿越了兩千多年的歷史,放諸今天的香港依舊通用。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開啟了香港由亂及治的新局面。如今的香港,困擾市民和企業的街頭暴力幾近絕跡,民眾日常生活、商業和投資活動恢復了安全和諧的環境,街頭再也不會出現燃燒瓶橫飛、行人無故挨打的荒誕場景,秩序和穩定重新回到了這座國際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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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從持續超過半年的「修例風波」所見,「港獨」「黑暴」分子深諳操弄民粹、煽動仇恨、製造對立與撕裂之術,通俗一點來講,「港獨」「黑暴」分子並不是「省油燈」,他們最近消失在大眾的視野裡,或許是走向地下化,準備伺機捲土重來。
李家超。香港中通社圖片
日前,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以及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頻頻就安全風險發表講話,指出了「港獨」「黑暴」對安全威脅依然存在。其中李家超指出,「港獨」分子雖然已經收斂,但沒有完全放棄,仍然死心不息,繼續以不同方式鼓吹和滲透。
小編亦按照他們指出的目前「港獨」「黑暴」的幾種活動方式,搜集梳理近期發生的建制派猛烈批評和高度警惕的事件資料,呈現給讀者們。
1.「港獨」「黑暴」還有什麼伎倆?
當下,香港仍然要面臨哪些國家安全風險?「港獨」「黑暴」分子還有什麼伎倆?
第一,外部勢力在港辨識選取一些界別、媒體,將反中思想植入香港市民的心,試圖激起矛盾仇恨,再經媒體炒作、誤導、作出不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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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一些別有用心的媒體利用新聞圖片,將天真爛漫的學童與「修例風波」期間警方在地鐵車廂拘捕「黑暴」分子扯上關係,含沙射影,刻意扭曲警察學院開放日活動的意義,煽動仇警情緒,抹黑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外部勢力在港的「代理人」及媒體,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民意調查或訪問不知名人士,為社會議題挑起爭端。
上月底,在香港特區政府宣布以「疫苗氣泡」為基礎、放寬限制社交距離措施之後,某極端媒體頭版以「社會信用系統殺到 食肆分四級 打針有特權 虛報罰五千」為題,負面報導有關消息。該篇報導訪問了一位沒有醫學背景的反對派,居然把「疫苗氣泡」措施與內地「社會信用體系」相提並論,這不止是背離事實,還試圖挑起社會矛盾。
第三,本土恐怖主義潛伏,或自我激化突變「孤狼」,做出恐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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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暴」至今,共有20多宗涉及爆炸品、槍械或子彈的案件,警方合共檢獲了6支真槍、1000多發子彈,以及大量不同類型的爆炸品。5月13日,身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及另外兩名國安委成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分別收到可疑的白色粉末信件,鄧炳強分析稱寄信者意圖挑戰特區治安。
第四,個人資料被武器化。
「黑暴」時,大量不同界別的人士被「起底」,包括警察、法官、律師、議員等,更涉及他們配偶和子女的資料。如今,部分被「起底」人士的個人資料,仍然在一些社交軟體上流傳。
2.規管傳媒存在法律「空白」
「港獨」「黑暴」使出這些伎倆,香港的法律能不能應對?小編請教了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進行深入分析。
馬恩國。香港中通社圖片
小編:香港的法律能否監管外部勢力在港通過一些媒體向市民植入反中思想的行為?
馬大狀:外部勢力在港辨識(選取)一些媒體,利用的「工具」就是「宣傳」「言論」。要規管一些反中亂港的「宣傳」「言論」,可引用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第十條的煽動意圖罪作出檢控。
《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
煽動意圖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l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l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l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l引起中國人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l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l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l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
罪行
任何人——
l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l發表煽動文字;或
l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l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l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l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另一方面,如果相關「宣傳」「言論」涉及國家領土,在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中,第二十條表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即言論也可以被視為分裂國家的一種手段。若媒體「煽動、協助、教唆」他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香港國安法亦可大派用場。
然而,無論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意圖罪抑或香港國安法,都要具體證明相關「宣傳」「言論」如何影響香港市民的意識。
小編:香港的法律沒有說過不能「引用似是而非的民意調查」或「訪問不知名人士」,但一些別有用心的媒體往往通過這種手段試圖挑起爭端,這是否遊走在監管灰色地帶?
馬大狀:媒體「引用似是而非的民意調查」或「訪問不知名人士」從而挑起爭端,是「走法律罅」(法律漏洞)、走灰色地帶,畢竟這是採訪報導方法,並非違法。歸根究底,還是看編輯本身的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是否具煽動意圖。
不過,要循刑事檢控一篇報導或一個節目是十分困難的事情,當中涉及舉證問題,法律實在難以監管新聞統籌或編輯的議題設定,除非有關報導的主題具有非常明確的煽動意圖。
小編:目前,香港在規管傳媒不恰當報導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存在法律空白,那麼香港是否需要進行立法?
馬大狀:香港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等自由。因此,香港如要針對傳媒的新聞報導進行立法規管,需要深入討論會否違反基本法。
我認為,當前更有效的方法是,用好現有的法律條文,特別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第十條的煽動意圖罪。普通法最獨特之處是依據司法判例制度,所以香港要充分利用普通法這一空間。特區政府可就極端媒體一兩篇「非常過分」的報導或文章進行提告,藉此通過法官判決、延伸解釋,從而產生判例作為日後執法的參考。
目前,香港對於媒體發表煽動憎恨政府報導方面,的確存在法律「真空」,所以現在要先從檢控入手,了解《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意圖罪能否應用在傳媒身上,會否違反基本法。
小編:香港的法律能有效支持反恐工作、避免個人資料被武器化嗎?
馬大狀:首先,香港警方的反恐情報收集工作做得不錯,加上香港國安法已經在去年6月30日頒布實施,足以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的恐怖活動。
在打擊「起底」方面,特區政府正積極推進修訂《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權及檢控權,並有權要求網絡平臺移除內容等。
3.面對「黑暴」,時刻不能輕敵
在香港的輿論場中,似乎仍然需要時刻提防西方煽動「顏色革命」的「宣傳武器」。
香港中通社圖片
「回想一下,2019年『黑暴』並不是一個開始,在『黑暴』出現之前的一段頗長時間裡,好多香港人都無留意他們的手法——鼓吹所謂『非暴力』手段,利用民主、『一國兩制』漏洞影響年輕人,破壞他們與政府、國家的關係。」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第四任處長鄧竟成對小編如是說。
作為首名曾在王牌部門「飛虎隊」服役的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年輕時曾帶隊智取持械劫匪;即便已退休多年,他繼續利用其敏銳的洞察力,分析社會最新形勢——「『黑暴』新手法非常值得警惕,不能讓歪理繼續在社會流傳。雖然『黑暴』人數越來越少、代表性越來越小,但影響力還是可以慢慢積累的。在這個情況下,一定要居安思危,想好策略處理問題。」
鄧竟成。香港中通社圖片
面對現有法律未能有效規管傳媒的不恰當報導,鄧竟成強調,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應對,不僅為警方執法工作帶來挑戰,更可能演變為政治風險。因此,香港應要長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如同宣傳交通安全、清潔衛生等公益信息,要將反「黑暴」、反「港獨」意識滲入社會各階層,並及時糾正謠言抹黑。久而久之,當社會人士聽多了,自然可以識破「黑暴」的歪理邪說。
「『宣傳』是一場戰爭,要注意密度、手法、方式。」鄧竟成認為,為免「攬炒」「黑暴」重來,特區政府應設立專責部門或小組,不斷監察「黑暴」宣傳,絕不能讓「黑暴」重新坐大、再搞另一次「黑暴」。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市民大眾的防範意識,「扶正」部分被誤導的市民的思想,乃是當前的重要任務。(完)
來源:通說、香港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