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從我國雲計算行業的發展階段來看,若對雲計算服務提供者在侵權領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責條件的要求過於苛刻,勢必會迫使其將大量資源投入法律風險的防範,增加運營成本,給行業發展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動輒要求雲計算服務提供者刪除用戶數據或關閉伺服器,也會嚴重影響用戶對其正常經營和數據安全的信心,影響行業整體發展。
首先需要為計算機小白們澄清一點,阿里雲提供的服務與我們熟知的網盤並非同一種服務。在大家都很熟悉的百度雲盤中,用戶可以選擇公開或者不公開其儲存的信息,儘管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只要儲存的信息涉嫌侵權,網盤經營者仍然可以通過後臺獲得信息並進行刪除等管理行為,因此經營者需要承擔「通知-刪除」義務;
而阿里雲則正相反,它更像一個酒店式公寓的管理者,用戶則是公寓的承租人。公寓管理者雖然也會保留一把房間鑰匙,但是絕不能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進入房間,更不能一言不合就換鎖、拆樓(刪除用戶數據、關閉伺服器)。根據一審判決,阿里雲在接到投訴後應當審查甚至刪除用戶數據,這將給用戶數據安全、商業秘密帶來極大的挑戰。
本案中最大的爭議焦點,正是阿里雲提供的雲伺服器租賃服務的法律定性究竟為何?又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二審的改判以雲計算行業特點出發,開創性地為未來雲計算行業發展確立了明確的法律規則,究竟該如何把握用戶數據安全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且和筆者一同往下看吧。
2017年5月底,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阿里雲作為雲伺服器提供商構成侵權,賠償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原告樂動卓越公司是手遊《我叫MT online》、《我叫MT2》的權利人。
2015年8月,有玩家投訴www.callmt.com提供《我叫MT暢爽版》的iOS版、安卓版,從該網站下載的遊戲,和原告的手遊《我叫MT online》,在遊戲圖標、人物形象、遊戲界面、遊戲規則、遊戲中的文字等方面完全相同。
樂動卓越公司分析檢測出《我叫MT暢爽版》遊戲內容存儲伺服器的IP位址屬於「阿里雲」服務,並向阿里雲共計發出三次通知。
第一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樂動卓越公司通過阿里雲公司「工單支持」版塊進行投訴(該版塊為專業工程師為客戶解決雲產品技術問題而設立的溝通通道),售後工程師回覆:「您好,您是舉報私服嗎?請反饋郵箱infosec@service.aliyun.com」
第二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樂動卓越公司以電子郵件形式向阿里雲公司指定郵箱發出標題為「我叫MT私服處理」的郵件,要求刪除侵權遊戲。
第三次通知:
2015年10月29日,樂動卓越公司通過中通快遞向阿里雲公司遞送《通知函》,要求刪除侵權遊戲。
樂動卓越公司認為阿里雲經過三次通知後仍未刪除侵權遊戲,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法院判令阿里雲斷開連結,停止為涉案侵權遊戲繼續提供伺服器租賃服務,將儲存在其伺服器上的遊戲資料庫信息提供給樂動卓越公司,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後,阿里雲立即表示提起上訴,並公開表示不服,鄭重聲明稱:「保護用戶數據隱私是我們的第一原則。只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阿里雲才會依據法律要求配合協助調查。」
那麼,一審法院是怎麼看的呢?
一審法院判定阿里雲侵權的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法條連結: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阿里雲作為伺服器提供商,雖然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伺服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的時候,其作為伺服器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承擔其應盡的義務,採取必要的、合理的、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
而縱觀全案確認的事實,被告阿里雲對於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有消極態度,從樂動卓越第一次發出通知,到訴訟中阿里雲採取措施,阿里雲在長達八個月的時間裡未採取任何措施,遠遠超出了反應的合理時間,主觀上其未意識到損害後果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持續擴大,阿里雲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圍繞雙方爭議焦點,二審北京知產法院主要從本案的法律適用(適用《侵權責任法》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樂動卓越公司三次通知是否構成合格通知、雲伺服器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採取何種必要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回應。
由於樂動卓越公司是就其軟體作品《我叫MT》主張信息網絡傳播權,所以應當首先考慮阿里雲公司是否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4類網絡服務提供者。他們分別是:
1.信息儲存空間服務
2.自動接入
3.自動傳輸、自動緩存服務
4.搜索、連結服務
信息儲存空間服務,包括生活中最常見的綜合性門戶網站、電子商務平臺、媒體平臺、社交平臺、網盤等。此類網站的最大特點就是其運營者對存儲於其平臺上的作品具有極強的控制能力,可以便捷迅速地對通知所稱的侵權行為進行初步核實並予以刪除。因此法律針對運營者確立「避風港」和「通知-刪除」規則。
然而,阿里雲作為雲伺服器租賃服務提供商,雖然看似提供的也是存儲空間服務,其本質卻與上述「信息儲存空間服務」截然不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技術特徵方面
阿里雲公司提供的雲伺服器租賃服務屬於雲計算行業的服務模式中的第一層級IaaS(基礎設施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只負責為用戶提供基礎設施,沒有能力對存儲在其出租的伺服器中的具體內容進行直接控制,只能對伺服器進行整體關停或強行刪除所有數據,用「說人話」的表述方式就是——阿里雲這個房東平時連租客的房門都不能進,出問題只能強行換鎖或拆樓。這顯然與我們熟知的百度雲盤等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信息儲存空間服務有明顯區別。
(2)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監管層面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阿里雲公司提供的雲伺服器租賃服務屬於「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B11)」,屬於「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而信息儲存空間服務屬於該目錄中「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B25)」。這二者業務性質和功能不同,屬於不同的監管類別。
(3)國家標準和行業倫理
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倫理,雲伺服器租賃服務提供者負有極為嚴格的安全保護義務、保密義務和隱私保護義務,未經客戶授權不得解除其儲存的信息內容,更不用談對內容進行核實、刪除了,故對其苛以直接控制伺服器中儲存信息的責任會帶來嚴重的行業倫理衝突。這和「通知-刪除」規則中要求的信息儲存空間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立即定位、核實、刪除形成鮮明對比。
自動接入、自動傳輸、自動緩存服務(eg:微信、QQ中的文件傳輸功能和視頻播放器中的緩存加速功能),搜索、連結服務與雲伺服器具有明顯差異,此處筆者便不再詳述個中區別。
既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4類網絡服務提供者與阿里雲公司都不適配,因此本案只能適用普通法——《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因三十六條針對的是一切發生於網絡空間的侵權行為,所以阿里雲這種新興服務商亦能涵蓋在內。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通知-刪除」規則不同的是,《侵權責任法》對服務提供商的義務表述為「通知-採取必要措施」。
解決了對雲伺服器的法律定性問題,阿里雲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顯然就是樂動卓越公司是否構成合格通知了。通知是否合格,可以參照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其關鍵在於能否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準確識別權利人、準確快速定位侵權內容並易於對侵權行為作出判斷。
法條連結: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連結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下面讓我們來看一看樂動卓越公司對阿里雲發出的三次通知。
第一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樂動卓越公司在「工單支持」版塊提交投訴,內容包括蓋有公章的通知函並載明附件包括:(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2)《我叫MT》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3)《我叫MT》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文件;(4)《我叫MT暢爽版》下載地址解析碼。
阿里雲「售後工程師」收到後引導其向指定郵箱再次提交投訴。根據二審法院查明,阿里雲官網明確設置了用於智慧財產權投訴的郵箱,樂動卓越公司亦接受了售後工程師的引導,理解此前發出的信息及附件不足以作為合格通知,因此第一次通知不應視為有效通知。
第二次通知
2015年10月12日樂動卓越公司於下午16時35分以電子郵件方式向阿里雲公司指定郵箱發出標題為「我叫MT私服處理」的郵件,內容包括標題為「安卓高清版本」、「IOS正版下載」、「IOS越獄版下載」的三條網址連結,以及發送郵件人的姓名、部門、公司名稱、郵件、電話、QQ、地址及公司廣告語,但郵件中並未提供蓋有公章的通知函及權屬證明附件。(樂動卓越公司對此的解釋是:「第一次投訴中阿里雲已經收到了蓋有公章的通知函,後續工作應由阿里雲內部進行轉接及處理。」)
第二次通知雖然包含了樂動卓越公司的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也提供了三個網絡地址,但該地址只能下載《我叫MT暢爽版》遊戲的客戶端部分,並不能得出該遊戲在阿里雲服務範圍內的初步判斷。郵件中亦未包含侵權證明材料,也無任何有關侵權問題的說明,使得阿里雲公司無法合理意識到樂動卓越公司是針對儲存在阿里雲公司出租的伺服器中的伺服器端部分主張權利。因此,法院認為第二次通知也明顯缺乏合格通知的必要信息,不應視為有效通知。
第三次通知
2015年10月29日樂動卓越公司通過中通快遞向阿里雲公司寄送了《通知函》,該通知函上並未體現任何聯繫方式,聯繫方式僅體現於快遞包裝。《通知函》提及「www.callmt.com網站提供《我叫MT暢爽版》遊戲的IOS版、安卓版下載及遊戲充值服務,該遊戲下載包內容儲存於阿里雲伺服器」。
法院基於該《通知函》初步核查到:www.callmt.com並非租用阿里雲公司伺服器,且《我叫MT暢爽版》遊戲客戶端部分下載自www.callmt.com,並非下載自阿里雲公司伺服器。通知函沒有告知與侵權遊戲客戶端進行數據通訊的伺服器端部分存儲於阿里雲出租的伺服器,也沒有引導阿里雲公司先行安裝被訴侵權遊戲,再利用技術手段查詢侵權遊戲客戶端部分的IP位址。因此,在樂動卓越公司表述不清、聯繫方式不明的情況下,阿里雲公司足以認為通知函中的內容錯誤。因此,法院認為第三次通知亦不能構成合格通知。
從上面對三份通知的分析可以看出,樂動卓越公司在二審中敗訴的主要原因正是其在維權過程中對法律、程序和前期調查過於忽視,低級錯誤頻現,第一次通知找錯了地方,第二次通知缺了侵權初步證明資料,第三次通知更是少了聯繫方式,令人無奈。
二審法院對此評價,考慮到阿里雲公司的市場份額,其在經營過程中接收到大量投訴,要求其對每份不能準確表述侵權行為或難以定位侵權信息的通知主動進行聯繫核實,甚至是類似本案權利人沒有準確描述和引導,且需要下載、安裝客戶端部分並通過非常規技術手段發現IP位址的方式進行主動調查的情況,將明顯增加阿里雲公司的運營成本,故該要求既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合理性,不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苛以進一步聯繫、核實、調查等責任。
阿里雲因未收到合格通知,已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但二審判決書中對於雲伺服器提供商在接到合格通知後應採取何種必要措施亦給出了指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必要措施」的認定應當結合侵權場景和行業特點,充分考慮權利保護、行業發展與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若對雲伺服器提供商簡單地適用「刪除、屏蔽或斷開連結」,顯然並不合適,其與微博中刪一張圖片、愛奇藝上封一個視頻的性質與後果是完全不同的。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根據審慎、合理之原則,「轉通知」可以成為合格通知場景下阿里雲公司的必要措施,其有利於警示被投訴人,使其主動自行停止被投訴行為,並根據被投訴人收到投訴材料後的反饋情況,再行決定是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從而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
此次阿里雲時隔兩年迎來的勝訴判決著實不易,北京知產法院充分結合雲伺服器租賃服務的行業特點與其商業倫理的要求,認為對其注意義務的要求不能過於苛責。本案作為首例雲伺服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將對這一新興產業產生重要指引。
延伸閱讀:
二審判決書: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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