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憲性審查中「相牴觸」標準之建構(2021年第6期)
作者: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規範層級結構理論是下位法不能牴觸憲法的法理原因。但我國的實踐和理論將傳統層級結構理論裡上位法作為下位法的效力根據變成了效力與內容的雙重根據。然而,層級結構理論作為一種形式淵源理論無法提供內容相牴觸的統一標準。在堅持層級結構理論確立的憲法優先地位前提下,應將「事物的本質」作為合憲性審查判斷的內容標準,在憲法規範具體化和個別化兩個場景中分別展開法教義學體系建構,最終提煉出這種判斷標準運用的一般思維框架。
關鍵詞:層級結構;合憲性審查;相牴觸;法教義學
2.公民遵守勞動紀律義務的憲法變遷與啟示(2021年第4期)
作者:閻天(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遵守勞動紀律被現行憲法規定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該義務與憲法上的諸多制度和目標存在密切聯繫,其發展演進的動力是國家、企業與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的變遷。遵守勞動紀律義務的原初含義主要是勞動者要接受國家教育以提高覺悟,從而同時實現鞏固政治、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的目標。現行憲法頒布後,遵守勞動紀律義務淡化政治目標而突出經濟目標,重點轉向要求勞動者接受企業懲罰以加強服從,引發經濟目標與民生目標之間的張力。21世紀以來,國家一方面為勞動者的服從設定法律限制,另一方面以敬業價值為核心重塑紀律教育,促進了政治目標的復歸和經濟與民生目標的協調。遵守勞動紀律義務的演進過程表明,公民基本義務並不因為帶有道德內容或介入私人關係而不宜入憲,針對其過度膨脹的風險也有應對之道。憲法要求公民遵守勞動紀律不僅正當而且可行。
關鍵詞:勞動紀律;基本義務;憲法變遷;憲法解釋
3.中國「憲法實施」的話語體系與演變脈絡(2021年第3期)
作者:苗連營(鄭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實施」作為各種原理、規則、制度、實踐交織疊加的「概念群」與「問題域」,幾乎涵攝了認識和解釋中國憲法問題的所有視域及議題。學術話語中的憲法實施在追求方法自覺和理論建構的過程中,也在積極回應著政治現實並不斷凸顯出深沉的政治情懷;政治話語中的憲法實施在主導真實世界的憲法實踐的同時,也在認真吸納著理論研究的有益成果並日益展現出深厚的法理意涵。只有從學術話語和政治話語的良性互動及其演變脈絡中,才能深刻理解我國憲法實施的內在機理與運作邏輯,並凝練出真正屬於中國的「憲法實施」話語體系。
關鍵詞:憲法實施;話語體系;演變脈絡
4.地方政府雙重負責的憲法內涵(2021年第3期)
作者:於文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第110條規定,地方政府分別對本級人大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政府都服從國務院。該規定是處理國家統一權威與有效治理這一重大問題的關鍵規則,但其內涵的模糊給理論和實踐帶來困惑。構造其內涵的核心目標是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意志與自下而上的民主意志得到恰當平衡。地方政府雙重負責是我國作為超大型國家的獨特治理規則,它是一種既重視地方也強調中央的混合權力關係,旨在維護中央權威和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充分容許地方自主。地方政府雙重負責不是同等或者同時負責,其內涵具有差異性:在兩種「負責」方面,應當區分負責的主次順序;在兩種「報告工作」方面,應當區分報告的性質、內容和形式;「都服從國務院」的重點在於形成以責任一體為核心的行政一體。以該條款的規範內涵為依據,應當進一步實現上下級政府事權分配的法定化,充實地方人大的主體地位,避免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直接領導下級政府,並建立行政統一領導的程序機制和外部化規則。
關鍵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地方政府雙重負責;分工負責;議行關係;中央與地方關係
5.網絡謠言的刑法治理:從憲法的視角(2021年第3期)
作者:姜濤(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高校區域法治協調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網絡謠言之刑法治理的難題是,如何區分言論自由與言論犯罪的合理界限。從言論自由的權利屬性出發,應確立「網絡言論不被輕易犯罪化」的憲法法理。未經證實未必虛假,謠言本質並非完全事實層面之客觀實證的產物,而是包含著規範判斷。因此,提倡與發展客觀真實與主觀真實二元論,強調主觀真實對網絡謠言的反向排除,有利於從事實層面合理劃分網絡謠言與言論自由的界限;而從刑法教義學上建構「實際惡意與網絡謠言的主觀不法性判斷」「危險理論與網絡謠言的客觀不法性判斷」「比例原則與網絡謠言的需罰性判斷」等基本教義,則有利於從規範層面明確刑法幹預網絡謠言的限度。
關鍵詞:網絡謠言;主觀真實;危險理論;比例原則;預防模式;自由模式
1.法律事實理論視角下的實質性憲法解釋(2021年第6期)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對於我國當下是否已經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憲法解釋行為或結果,憲法學界存在不同認識。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已經產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實質性憲法解釋文件,但實質性憲法解釋的判斷方法和標準尚無學術共識。憲法解釋是否已經成為實體與程序相統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憲法實施制度,仍需從法理上進行嚴謹和細緻的分析。結合憲法解釋制度的法律事實特徵來看,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確立的憲法解釋制度,在憲法實施的實踐中已經具備了構成完整法律事實意義上的憲法解釋的實體性要件,並且通過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發揮著實質性憲法解釋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還不完備。憲法解釋制度今後完善的重點,應當是全面和系統地整合各種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憲法解釋文件,通過統一、規範的憲法解釋程序發布正式的憲法解釋令,構建判斷方法科學、認定標準清晰、結構體系嚴密的完整法律事實意義上的憲法解釋制度。
關鍵詞:憲法解釋;憲法實施;法律解釋;實質性憲法解釋;憲法解釋程序法
2.基本權利衝突及其解決思路(2021年第6期)
作者:王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本權利衝突是權利衝突的子類型。民事權利衝突只在私人之間發生,而基本權利衝突在「私人—國家—私人」的三方關係中發生。基本權利衝突的解決,無法訴諸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而主要依靠國家履行義務。解決基本權利衝突需要採取體系化的思路:針對潛在的基本權利衝突,應通過程序設計儘量避免衝突的實際發生;基本權利衝突發生後,應先通過實踐調和原則尋找最優解決方案,避免一方基本權利作出退讓,以使雙方基本權利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若無最優解決方案,則通過權利位階和比例原則確定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再通過過度禁止審查和不足禁止審查,確保解決方案的合憲。
關鍵詞:基本權利;權利衝突;國家保護義務;實踐調和原則;比例原則
3.中國憲法上基本權利限制的形式要件(2021年第5期)
作者:陳楚風(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憲法上有多項基本權利屬於無保留的基本權利,即相應的基本權利條文中既無明確的法律保留附款,也無明確的憲法保留附款。針對此類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適用何種形式要件,學理層面存在適用法律保留、適用憲法保留、保留否棄三種理論觀點。中國憲法未明文規定基本權利限制的形式要件,目的在於促進基本權利保障程度的最大化。保留否棄的觀點背離了基本權利保障程度最大化的規範目的。憲法保留雖在理念上契合這一規範目的,但從比較法上看,其內涵在實踐中往往發生蛻變,以致失去基本權利限制形式要件的意義,因而亦不可行。適用法律保留不僅有利於充分保障基本權利,也能得到民主與法治原則、功能適當理論以及憲法第33條第4款的支持。
關鍵詞:基本權利;法律保留;憲法保留;無保留基本權利
4.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從客觀價值到主觀權利(2021年第4期)
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客觀價值論國家保護義務,是目前我國學界普遍遵循的基本權利國家保護義務理論範式。該理論範式存在客觀價值基點可有可無、客觀價值主觀化的自相矛盾,以及自然權利、基本權利、民事權利國家保護混沌難分的邏輯困境。主觀權利論國家保護義務,既可通過憲法概括性人權條款連接具體基本權利條款獲得證成,也能化解客觀價值論國家保護義務的困境,應是我國基本權利國家保護義務理論的發展方向。主觀權利論國家保護義務的構成要素包括:國家、受害人、加害人的三角關係及其中私人關係的公共性,國家保護義務的規則屬性,最低限度有效保護與合憲性解釋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條件運用。伴隨著基本權利國家保護義務從客觀價值論向主觀權利論的轉型,基本權利雙重性質也將從主觀權利和客觀價值秩序演變為防禦權和受保護權。
關鍵詞:基本權利;國家保護義務;客觀價值秩序;受保護權;禁止保護不足原則
5.憲法中的禁止保護不足原則——兼與比例原則對比論證(2021年第4期)
作者:陳徵(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針對基本權利國家保護義務的履行,應適用禁止保護不足原則審查立法者採取的保護方案是否達到了憲法要求。禁止保護不足原則與比例原則在結構上不具備對稱性,仿照比例原則建構禁止保護不足原則並不可行。無論是否存在基本權利衝突,禁止保護不足原則均只對立法者提出最低保護要求,只要立法者的不作為對被保護人而言具有期待可能性,立法者就不違反禁止保護不足原則。判斷期待可能性應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並在現代科學和技術認知的基礎上,以當前社會個體的通常接受度和容忍度為標準。當涉及基本權利衝突時,在比例原則與禁止保護不足原則的雙向約束下,立法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決策空間。較之比例原則,禁止保護不足原則留給立法者的決策空間通常更大。
關鍵詞:禁止保護不足原則;比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期待可能性;基本權利
6.對中國系統論憲法學的反思(2021年第2期)
作者:陳運生(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系統論憲法學研究以社會功能分析作為邏輯起點,在研究立場上偏向於經驗主義,在方法論上貫徹「從存在推導出當為」的基本論證模式。其認為社會生活的各種經驗是憲法實踐的規範基礎,因而試圖通過客觀描述系統現象及系統現象得以形成的事實要素,對憲法實踐作出妥適的解釋與說明。然而,建立在全社會功能分化基礎上的系統概念,並不能使特定的憲法實踐脫離一般憲法準則。並且,由於對憲法實踐的描述經常需要運用價值判斷,存在與當為之間又無法進行邏輯推導,系統論憲法學的學術主張雖有一定的現實解釋力,但在理論深層仍有反思空間。
關鍵詞:系統論憲法學;社會系統理論;規範憲法學;社會憲法
1.論基本權利衝突(2021年第6期)
作者:柳建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由於人類生活的社會性、資源的稀缺性、個人價值觀的差異性及法律規範本身的概括性和不周延性等原因,基本權利衝突在所難免。在自由權侵害三階層審查框架中,基本權利衝突具有多重地位,兼具規範性和事實性,難以在某一階層或者採用單一方案徹底解決此類問題,何況各種解決方案本身也存在不足,故而不僅應關注經由解釋明確基本權利保護範圍、依照基本權利位階予以處理、根據實踐調和原則進行個案權衡、引入比例原則、基本權利行使的前置程序等解釋論方案,還應關注通過立法預先設定解決方案的立法論方案。
關鍵詞:基本權利衝突;實踐調和原則;個案衡量
2.依憲治國的中國邏輯(2021年第5期)
作者: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民共和國憲法觀」是依憲治國的理論前提,也是「憲法的中國學」得以形成的基本立場。「人民共和國憲法觀」以「人民憲法」為立憲之基礎,包含「黨領導人民制憲」「憲法實現人民主權與公民權利同構」兩個基本命題;「人民憲法」形成了以「總章程」和「根本法」為兩軸的基本框架,並通過憲法實施服務於治國理政的目標,進而建構了適應這個邏輯要求的全覆蓋合憲性審查。
關鍵詞:依憲治國;人民憲法;憲法實施;合憲性審查
3.憲法的性質:法律總則還是法律環境?——從憲法與部門法的關係出發(2021年第2期)
作者: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近些年來,憲法的重要性日益得到認可,並且由於憲法是法律,於是憲法就與部門法發生了複雜的關聯,其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部門法的合憲性審查,二是部門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其中後者的意思是說,部門法的任務就是以具體化的方式來落實憲法要求。如果在法理學上考察憲法的性質,那麼它將由實在法命題、概念命題和價值命題組成。認識到這一點,憲法就成為對法律環境的合理反應,而不是扮演法律總則的角色。如果憲法不是法律總則,憲法就無法要求部門法去實現將它具體化的任務,憲法的角色將只剩下對部門法的合憲性審查。
關鍵詞:憲法;部門法;法律總則;法律環境
4.信息隱私權的憲法時刻——規範基礎與體系重構(2021年第1期)
作者:餘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信息隱私權的傳統規範基礎以個人為本位,以私人和公共為二分法,圍繞空間、事物與主體維度,形成五種理論解釋和六項概念核心。隱私的洛克範式與康德範式,晚近以來匯流為控制範式,成為當代信息隱私保護的核心原則。智能社會,特別是大數據技術,瓦解了控制範式的技術假設,進而對信息隱私權的規範基礎形成全面衝擊和挑戰。技術巨變重構了社會圖景,在空間、時間與社會維度引發隱私保護的深刻困境。需要從資訊理論和社會理論視角重新理解隱私,重構信息隱私權的規範基礎:從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從控制範式轉向信任範式;從獨佔維度轉向溝通維度;從二元對峙轉向一體多元;從權利視角轉向權力視角;從概念獨斷轉向語用商談。在憲法時刻的時間意識下,為我國信息隱私法的未來發展尋找新的體系框架。
關鍵詞:信息隱私權;規範基礎;體系重構;大數據技術;憲法時刻
5.國務院的憲法地位(2021年第1期)
作者: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務院的憲法地位形成於1954年憲法,也體現於現行《憲法》第85條。「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務院的概括性地位,係指國務院可對內對外代表國家,但不能由此推導出國務院享有概括性的統治權。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務院負責執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意志,接受其監督,且不具有任何實質的反制手段,但這也並不意味著全國人大是國務院的上級機關。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行使行政權,但並非行政權都歸屬於國務院;國務院領導的國家機關都是行政機關,所有的行政機關也應當實質性地接受國務院的領導。國務院的職權源自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予,「行政」只能是集合性概念,對「行政」採取消極說的界定並不妥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關係上,應當首先確定應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的領域,國務院在非執行的領域可以享有一定的自主空間。雖然不能從國務院的憲法地位導出國務院的具體職權,但它能為國務院的權限劃出一定的範圍。
關鍵詞:國家權力結構;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執行;國家行政機關
1.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說理(2021年第3期)
作者:任喜榮(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說理是憲法涵義闡明的邏輯過程和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框架下的憲法實施要解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憲法涵義的主動闡明與規範社會生活需要之間的矛盾。為實現中國共產黨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目標,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該通過憲法說理經常性輸出憲法內涵,形成中國特色的憲法內涵輸出機制。憲法說理有利於反覆確認「適格」的憲法內涵輸出中心,激發「活的憲法」的內生動力,也有利於為其他主體進行憲法說理提供依據。憲法說理類型多樣,說理結構有所不同。其中,職權行使的憲法依據說理可以概括為政治正當性、憲法文本依據、憲法與特定部門法關係以及程序合憲等四個基本說理要素。憲法說理的規範化可以為其他社會主體運用憲法提供概念體系、分析邏輯、論證方法,從而全面提高憲法在國家治理中的根本法效能。
關鍵詞:憲法說理;憲法解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2.論憲法上的「中央的統一領導」(2021年第2期)
作者:鄭毅(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憲法》第3條第4款「中央的統一領導」的釋義學研究亟待深化。可在梳理「領導」與「統一領導」憲法規範脈絡的基礎上,區分「領導」「統一領導」「領導和管理」等術語,進而對《憲法》第3條第4款中的「領導」擴大解釋。「中央的統一領導」的制度基礎包括作為外部要素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為前提要素的單一制、作為形成要素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邏輯要素的民主集中制、作為結構要素的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及作為實施要素的中央事權的根本性。「中央的統一領導」的制度實現包括四大環節:作為前提的統一思想的領導,作為基礎的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實施,作為核心的中央對地方人事、財權和事權的控制,以及作為保障的軍事基礎。
關鍵詞:中央統一領導;中央與地方關係;《憲法》第3條第4款;民主集中制;領導和管理
3.法律違憲的類型區分與合憲性解釋的功能分配(2021年第1期)
作者:杜強強(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違憲有著不同的類型,可區分為法律的字面違憲和適用違憲。前者是指法律在普遍的情形下與憲法相衝突,後者是指法律在適用於個案時不能達到合憲的結果。違憲的這種類型區分對我國憲法而言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對於法律的適用違憲,由法院進行合憲性解釋是較為適宜的補救方法,但它卻不適於法律的字面違憲,這也是法院操作合憲性解釋的一個理論界限;法律的字面違憲因牽涉面較廣,即便可以適用合憲性解釋方法處理,但也不宜由法院來操作,而宜交由合憲性審查機關處理。
關鍵詞:字面違憲;適用違憲;合憲性解釋;立法事實
1.論憲法解釋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實用性——以人大預算監督權力界限的確定為例(2021年第1期)
作者:任喜榮(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預算監督制度的重要性和相關憲法規範的簡約性形成的制度張力,反映了憲法解釋缺位引發的問題、制度實踐對憲法解釋的需求以及憲法解釋所能發揮的制度功能。預算監督的制度競爭導致實踐中國家權力界限的模糊,凸顯了憲法解釋的必要性。間接預算規範的存在、預算制度構建的複雜性以及公民基本權利實現所需的財政保障等因素,提供了憲法解釋的可能性。將新制度理念及時憲法化、法律化、規範化,體現了憲法解釋的實用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改變在憲法解釋上的謙抑立場,積極行使憲法職權,通過憲法解釋激活合憲性審查機制,維護憲法權威。
關鍵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預算監督;憲法解釋;基本權利
1.裁判文書援引憲法的「能」與「不能」——「裁判說理」與「裁判依據」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讀(2021年第6期)
作者:張卓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自「五四憲法」施行以來,裁判文書能否援引憲法的問題,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政策來加以回應和解決。按照當前的司法政策,裁判文書能在「裁判說理」中援引憲法,但不能在「裁判依據」中援引憲法。此即「裁判說理」與「裁判依據」二分的司法政策。在「裁判依據」中不能援引憲法,主要是基於我國憲法實施制度的特殊性及防範憲制風險的政治考慮。在「裁判說理」中能援引憲法,既為「憲法間接適用新說」所支持,又為全面實施憲法和司法理性化所要求。實證研究表明,「裁判說理」與「裁判依據」二分政策基本能滿足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並取得了較大成效。但「裁判說理」中援引憲法的司法實踐,必然要求承認人民法院擁有法律方法層面的憲法文本解釋權。
關鍵詞:裁判文書;司法政策;裁判說理;裁判依據;憲法適用
1.論語言的國家塑造與憲法意義(2021年第5期)
作者:陳斌(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塑造通用的語言是現代國家構建的歷史前提。憲法對於語言的規制,關乎一項根本議題:語言的憲制功能。它既不能被簡化為語言規劃問題,也不能被化約為文化教育普及問題。語言的憲制功能表現為:增進歷史認同、維繫憲制結構、推動國家構建與國家建設。新中國成立之際確定的語言塑造方略,集中於漢字簡化和推廣普通話。1982年《憲法》修改時,文字改革方案尚未定型,制約了《憲法》對語言文字的同步規範,僅在第19條中寫入了通用語條款。這一條款的功能在於,通過語言推動國家整合和國家建設。就規範效力而論,它確立了語言的憲法秩序,為語言文字法律規範體系的建立創設了憲法依據,同時也奠定了合憲性審查的規範基礎。透過《憲法》語言條款,可以洞悉現代中國國家構建與國家建設的語言方案。
關鍵詞:文字改革;通用語言;普通話;八二憲法
2.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的合憲性制度通道(2021年第4期)
作者:程雪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蘇州大學公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開展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探索對於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意義重大。從合憲性分析和制度落實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憲法所建立的「專門人民法院」制度可以為這一項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通道,因此,《人民法院組織法》應當通過「專門人民法院」制度來落實中央所確定的改革目標,而不是徑直在該部法律中增加「跨行政區劃法院」這一新的法院類型。當然,目前的「專門人民法院」制度與實踐並不完全符合現行憲法的規範要求,因此應當著力從合憲性角度對其進行理論反思和制度完善,並以此為基礎來完善我國的專門人民法院制度。
關鍵詞:跨行政區劃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合憲性
3.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憲法觀(2021年第3期)
作者:苗連營、陳建(鄭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學習宣傳和研究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維度和關鍵視角。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憲法生成演變的中國邏輯、憲法精神實質的政治內涵、憲法價值取向的人民立場、憲法功能定位的建構使命、憲法治國理政的戰略思維和憲法生機活力的實踐指向,標誌著我們黨對憲法的認識和實踐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對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憲法的重要論述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不僅可以為我們更好地認知和理解中國憲法提供科學的理論指引和方法指南,而且有助於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學的概念體系、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進而為新時代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提供堅實的學理依據與支撐,為世界憲法文明的發展與進步貢獻中國獨特的經驗和方案。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國憲法;憲法觀
4.合憲性解釋的功能(2021年第2期)
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合憲性解釋的功能是由規範功能、裁判功能和組織功能構成的功能體系。合憲性解釋的規範功能體現為法律規範的合憲性控制和效力維護,二者包含於同一過程之中,是在憲法框架下通過「以法就憲」和「以憲就法」的反覆循環而實現的憲法和法律的協調一致。合憲性解釋的裁判功能體現為對裁判結果的間接控制,遵循從規範控制到結果控制的一般邏輯。在以合憲性解釋形式援引憲法的司法裁判中,憲法實質上發揮裁判依據功能,將其和法律規範共同作為裁判依據具有合理性。合憲性解釋的組織功能體現為法院在運用合憲性解釋過程中對合憲性審查權的行使,且這種行使在憲法上具有規範依據。法院合憲性解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合憲性審查的程序銜接是合憲性審查制度建設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關鍵詞:合憲性解釋;合憲性控制;合憲性審查;憲法適用;法律解釋
1.論《共同綱領》中的民主原則(2021年第6期)
作者:錢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共同綱領》中的民主原則以新民主主義理論為基礎,指向「人民民主」與「實質民主」,在規範體系中起到建構性作用。在國家權力配置領域,《共同綱領》設置了常態與過渡兩種體制。從民主原則中可以提煉出民主正當與民主制約兩項規範要求,二者間雖存在一定張力,但初步建構起了國家權力正當化的體系。在基本權利保障領域,與國體相適應的「民主權利」觀側重於權利的制度屬性,具有多元面向的「專政」概念則與其相互構成,民主原則成為基本權利的分配規範。《共同綱領》以其民主原則深刻影響了新中國的憲法秩序,但伴隨憲法修改與變遷,對現行憲法中民主原則相關規範的解釋還應更多注意到其與法治國家、人權保障等規範的交互影響。
關鍵詞:《共同綱領》;民主原則;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權力配置
2.工作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程序設計(2021年第5期)
作者:李少文(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教研部)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改增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以之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主要機構,意味著我國在合憲性審查制度建設方面採取了立法權模式,這將導向一個工作型制度。工作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程序可以概括為「一個目標、兩個入口、三個主體、四個動因、五個機制」。在這種設計方案下,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要發揮法案分類這一前置程序和合憲性確認、合憲性討論、合憲性質疑等主要程序以及備案審查動因的提請、廣泛主體參與動因的提請、行政訴訟合憲性先決動因的提請等附屬程序的作用,實現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的審議民主化目標。這將是一個集中、統一、權威、專業、高效的合憲性審查制度,有利於真正有效落實和維護憲法權威。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審議民主;憲法工程;司法審查;集中審查
3.憲法概念、憲法效力與憲法淵源(2021年第4期)
作者:張翔(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人類觀念史上,存在經驗性和規範性兩種不同的憲法概念。以構建和約束統治為目標的現代成文憲法,與西方傳統的描述政治狀態的經驗性憲法之間,發生了革命性斷裂。現代憲法的規範性和至上性,決定了憲法位階規範的封閉性。具有制度性權威和規範約束力的真正憲法淵源,只能是憲法典自身。但是,存在基於內容而構成合憲性審查實質理由的其他法律素材和因素,其得以被吸納的條件在於與形式憲法的一致性。應當建構與法學方法論聯結的憲法淵源理論,恰當界定形式憲法與實質憲法乃至政治實踐的相互關係。
關鍵詞:憲法淵源;規範憲法;古代憲法(制);憲法至上;合憲性審查
4.「憲法淵源」意味著什麼?——基於法理論的思考(2021年第4期)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要走出關於「憲法淵源」既有討論的僵局,就要上升到法理論的層面去澄清「法的淵源」的性質與類型。法的淵源指的是法律適用過程中裁判依據的來源,在法律論證中發揮著權威理由的角色。它既包括法的效力淵源,又包括法的認知淵源,後者須獲得前者認可並與之相結合才能發揮作用。相應地,憲法淵源指的是憲法的法律化適用過程中合憲性判斷依據的來源,它屬於權威和形式的範疇,要與作為實質和內容範疇的「憲法部門」嚴格相區分。這一意義上的憲法淵源主要在合憲性審查和合憲性解釋兩種情形中「出場」。在此基礎上,就可以對當代中國憲法的諸效力淵源和認知淵源進行定位,並有效地與合憲性判斷活動可能運用到的其他憲法性材料區分開來。
關鍵詞:憲法淵源;法理論;合憲性判斷;效力淵源;認知淵源
5.憲法與憲法慣例的區分(2021年第4期)
作者:何永紅(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慣例問題的出現,是以綜合的、整全的憲法觀為前提的。隨著「慣例憲法」的發現,以及憲法學家對作為法律的憲法的界定,憲法學說史上便產生了憲法與憲法慣例區分的問題。這個區分命題一開始就蘊含著司法機關的內在視角。從外在視角出發,反對憲法和憲法慣例的區分是無效的。而內在視角下的憲法淵源問題,應該這樣來提問:對合憲性審查主體而言,通過何種法律程序、並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將憲法慣例納入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這個問題可能有三個潛在的答案。其中較為妥當的回答是:承認憲法慣例的存在,認可它在憲法解釋過程中的輔助作用,而不將其作為獨立的效力淵源予以強制實施。
關鍵詞:憲法;憲法慣例;憲法淵源;區分命題;內在視角
6.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憲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創新(2021年第2期)
作者:江必新、蔣清華(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科學完備的憲法理論,對新時代中國憲法發展創新貢獻重大。習近平對憲法重要性作出系列深刻論述,憲法議題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顯要地位,中央重要文件對憲法議題作出密集部署,標誌著全黨全國強化憲法意識達到一個新高度。習近平法治思想系統論證憲法自信,豐富發展民主理論,強化黨的領導之憲法原則地位,闡明依憲執政基本要求,完善合憲性審查機制,標誌著我們黨對憲法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一個新高度。習近平法治思想領航第五次修憲,指導重點領域立法,推進憲法宣傳教育制度化,促進備案審查全面激活,引領人權事業大踏步前進,標誌著我國憲法從理念走向現實、從制度深入實踐達到一個新高度。
關鍵詞:憲法意識;憲法自信;黨的領導;合憲性審查;依憲執政
7.中國憲法體制的規範結構(2021年第2期)
作者:秦小建(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應於民眾對國家的「泛道德化」理解,整體性「國家」觀念大範圍存在國家治理實踐中。這一觀念將國家視為抽象的整體,將具體國家機關看作整體國家的化身。這一觀念誤解,遮蔽了國家組織原理,忽視了國家體制的結構分化對導入公民訴求、回應社會壓力、建構自足秩序的憲法功能。憲法對現代國家的構造,遵循「人民主權—代議政治—國家機構—公民」的規範邏輯,構造由主權結構、治理結構、基礎結構等構成的憲法體制。現行憲法關於社會主義中國的規範邏輯和組織結構還不甚清晰。作為中國憲法體制的構成,執政黨領導人民的主權結構規範化,以人大為中心的政體及治理結構優化,以及由社會建設推動的基礎結構塑造等議題,均力圖推進社會主義國家形態與現代化願景在「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國家目標統攝下的融貫。
關鍵詞:憲法體制;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主權結構;治理結構;基礎結構
8.公平競爭審查的合憲性審查進路(2021年第2期)
作者:王炳(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律系)
內容提要: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設雖已全面展開,但實效並不明顯。究其根源,試圖以行政規制思維補救反壟斷執法機制之不足難以撼動問題根本,且導致公平競爭審查非正式化、政策化、運動化,無法有效解決行政性壟斷問題,還存在離散我國法律體系的弊害,碎片化我國憲法、反壟斷法、行業法之間的關係。從本質上看,公平競爭審查問題應向憲法問題回歸,應在憲法體系下進行制度建構,形成四位一體的公平競爭審查體系,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合憲性審查,其具體方案是,對《憲法》中的公平競爭相關條款進行解釋,在《立法法》中引入公平競爭審查條款,將規章也納入審查範圍,保障反壟斷執法機構和市場主體的建議權行使,完善合憲性審查建議回復和公開制度,以人工智慧輔助審查體系為技術支撐,促進形成公平競爭合憲性審查先例,並通過其廣泛的法律效力約束行政機關的法規規章制定行為,以避免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不當幹預。
關鍵詞:公平競爭審查;憲法;四位一體;合憲性審查;人工智慧輔助審查
9.論習近平關於憲法的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論特質(2021年第1期)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習近平關於憲法的重要思想」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當下中國憲法實施中的各種問題,將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有機結合起來,突出強調黨的領導在依憲治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關注以「科學精神」修改憲法,以人民為中心和生命至上為原則來有效推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把憲法實施的重要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強調通過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來加強憲法實施監督、維護憲法權威等等。「習近平關於憲法的重要思想」既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思想集體智慧的結晶,同時也反映了習近平同志作為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理論的全面系統的科學思考,體現了習近平同志敢於創新的理論勇氣。
關鍵詞:習近平關於憲法的重要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1.我國合憲性審查的法理困境及其排除(2021年第4期)
作者:門中敬(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
內容提要:合憲性審查的正當性之法理依據有三:一是民主合法性只是國家組織法的基礎;二是立法本質上是一種政治決斷,而非「是非對錯」的正確判斷;三是立法過程表明其現實妥協的成分可能比法理正確要高。我國的合憲性審查與其他國家的違憲(合憲性)審查一樣,雖具有前述正當性之法理依據,但也並非無懈可擊,而是存在諸如「自我審查悖論」「低度法理化傾向」「基礎規範的統一性難題」等法理困境。為防範和化解上述法理困境,應根據中國憲法的實際運行狀況,確立相對獨立審查的原則,建立合理區分政治行為與法律行為的過濾機制,以及設置正當程序控制和協調機制。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正當性;法理困境
1.體系解釋視角下憲法土地制度條款的規範結構(2021年第4期)
作者:程雪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中心、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提要:在過去的數十年間,我國法學界對《憲法》第10條的理解和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但現有研究過於聚焦於該條內部個款規定,存在著割裂解釋憲法土地制度條款的風險,也不能全面充分地揭示該條規定的整體規範內涵。通過運用體系解釋方法明確《憲法》第10條的內部和外部規範結構,既可以理清該條內部各款的規範內涵和規範意義,又可有效檢驗圍繞該條形成的各種憲法解釋方案的理論品質,進而可以為相關土地立法或改革的合憲性審查提供穩定、可靠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基準。
關鍵詞:《憲法》第10條;土地制度;規範結構;體系解釋
內容提要:從憲法地位與功能的角度觀察,「禮」在中國古代無疑具有「憲法」的地位與作用,中國古代高度的社會共識是以禮為核心形成的。清末民初,西方憲法思想與制度湧入時,從歷史發展邏輯上說,禮本當成為接納憲法並與憲法相次更迭的最佳選擇。然而當時的社會變革卻背離了這一邏輯。當西方憲制傳入時,主張移植憲法、效法西方的主導者們未能自覺地將禮與憲法相聯繫。在戊戌變法及清末預備立憲的過程中,禮與憲法互為畛域,憲法失去了傳統平臺的依託,禮失去了自我更新的歷史時機。民國初期「孔教入憲」的爭論不僅沒有釐清禮與憲法的關係,反而使禮與憲法的對立進一步加深,從而撕裂了社會的共識。反思近代以來,憲法在傳入過程中始終未能如人所願成為價值理念的追求,而是淪為權力角逐的工具,禮與憲法關係的曲折未必不是其中重要的原因。1.刑法新增罪名的合憲性審查——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為例(2021年第4期)
作者:王鋼(清華大學法學院、德國弗萊堡大學)
內容提要:對刑法中新增罪名的合憲性審查應當從基本權利的限制和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兩個方面進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在對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予以保障的同時,也限制了國民的言論自由和文學藝術創作自由。由於言論自由和文學藝術創作自由均屬於無法律保留的基本權利,只有將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保護法益認定為英雄烈士的名譽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本身具有憲法價值的權益,並且嚴格把握該罪的成立範圍,才能確保該罪的合憲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和本罪的體系定位,本罪意義上的「英雄」應限於被省部級政府部門或軍隊相關部門授予英雄稱號的過世者,以及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和新中國的建設事業做出巨大貢獻,其功績獲得國民普遍承認的已過世的英雄人物。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基本權利;比例原則;罪刑法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2.通信權的憲法釋義與審查框架——兼與杜強強、王鍇、秦小建教授商榷(2021年第1期)
作者:張翔(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法院調取通話記錄」「交警查手機」等實踐爭議引導下,學者們藉助基本權利限制的「保護範圍—限制—限制的合憲性論證」的審查框架,推進了通信權的憲法釋義。但將通話記錄排除出通信權的保護範圍,並不能有效解決實踐難題,且因為過早窄化保護範圍而會影響基本權利的保護效果。訴諸隱私權或者個人信息權的方案亦難以成立。應認識到《憲法》第40條存在因制憲者預見不足而產生的憲法漏洞。如果將「檢查通信」理解為「示例性規定」,則《憲法》第40條容有對通信權限制的其他可能性。在「通信內容」和「非內容的通信信息」分層構造下,可以建立起既能回應生活事實和實踐爭議,又能落實憲法嚴格保護目標的教義學體系和審查框架。基本權利個論的研究,有助於反思基本權利保護範圍的「寬界定」或「窄界定」,以及法律保留體系的普適性等基本權利總論問題。
關鍵詞:通信秘密;基本權利限制;憲法漏洞;基本權利競合;法律保留
1.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的憲法基礎(2021年第3期)
作者:王錫鋅、彭錞(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需要一個兼具解釋和規範價值的核心概念作為基礎。學界主流觀點以個人信息民事權利為此基礎,該種觀點雖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在理論和實踐層面均存在需要反思的問題。從憲法基本權利的維度分析,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建構的基礎應是《憲法》第38條人格尊嚴條款內蘊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以該項基本權利為基點,以其主觀權利和客觀法面向所對應的國家消極與積極保護義務為主線,可建構出一套基礎更穩固、內容更完整、結構更合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這一體系既能對現有個人信息保護規範進行系統解釋,釐清諸多部門法、執法手段之間的關係;也可對未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和實踐提出規範要求,使我國憲法上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更好地形成並落實。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個人信息受保護權;法律體系;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
2.發現「二十世紀之憲法」——以20世紀20年代前期為中心的考察(2021年第3期)
作者:章永樂(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漢語中「二十世紀憲法」或「二十世紀之憲法」之表述,以及相應的以時代精神對憲法進行分類的方法,集中出現於20世紀20年代前期,是國際體系和制憲議程劇變帶來的直接產物。「第一次世界大戰」徹底摧毀了1814—1815年維也納會議奠定的維也納體系,並使得19世紀「文明等級論」主導的「普遍歷史」觀念發生深刻的轉型,歐洲的憲法討論議程發生根本性的重組。在20世紀20年代中國國內製憲熱潮的背景下,以梁啓超、張君勱、林長民等「研究系」人士為代表,部分中國法政人士大力推動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制憲新趨勢的介紹和闡釋,將戰後一系列新憲法命名為「二十世紀之憲法」,並由此對晚清民初的制憲作出新的評價。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是晚清與民初制憲討論的重要參照對象,儘管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其《魏瑪憲法》仍然成為20世紀20年代前期中國制憲更具主導性的借鑑對象。部分中國法政精英借鑑兩部德國憲法的不同理由,體現了中國語境中「二十世紀之憲法」與「十九世紀之憲法」在問題意識上的基本分野,有助於今人理解推動「二十世紀之憲法」觀念的歷史動力。
關鍵詞:二十世紀之憲法;國際體系;文明等級論;社會主義
3.憲法至上: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石(2021年第2期)
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確保憲法至上的法制地位,維護憲法權威,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習近平關於憲法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的組成部分。以此為根本遵循,形成六個關於憲法至上與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命題。其一,憲法至上是當前和未來法治中國建設的核心任務。其二,憲法至上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特徵。其三,憲法至上是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根本支柱。其四,憲法至上是人民中心地位的有力保障。其五,憲法至上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內在要求。其六,通過憲法實施落實憲法至上的法制地位。以上六個命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和法治建設的關鍵,蘊含了諸多子課題和具體任務。總之,憲法至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石,堅持憲法至上的法制地位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色。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至上;憲法權威;全面依法治國;依憲治國
內容提要:原旨主義是原生於美國的主流憲法解釋方法,它試圖通過考察制憲史和修憲史材料來探求憲法原意。作為原旨主義的主要分支,溫和的原旨主義主張在憲法解釋中將憲法原意作為憲法文本的必要補充,但無意以前者取代後者。原旨主義的「求真」進路不乏「務實」導向,原旨主義者對於制憲史、修憲史的考察終究服務於當下的憲法解釋。就當代中國的憲法解釋而言,此種憲法解釋方法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價值。其一,原旨主義有助於在語義分歧中保證釋憲的確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應對憲法規範之含義的模糊不清。其二,原旨主義有助於在時間流變中保證釋憲的穩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憲法規範之含義的變動不居。其三,原旨主義有助於在價值衝突中保證釋憲的正當性。它隱含著對釋憲機關和釋憲權的適度警惕,在中國憲法語境下可以消解「反多數難題」,而且不存在「自我解構」困境和「歷史包袱」問題。關鍵詞:原旨主義;憲法解釋方法;憲法原意;制憲史材料;修憲史材料內容提要:1988年以來,我國的修憲方式一直被稱為憲法修正案技術,卻常被質疑為名不副實。其原因在於,我國憲法修正案不像美國憲法修正案那樣「保持憲法原文不變」。事實上,中美兩國採取憲法修正案技術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維護憲法秩序的穩定,而不是為了保持憲法原文的不變。憲法修正案技術的實質就在於,它代表了一種對憲法秩序影響較小的低強度修憲方式。儘管我國憲法修正案技術在實踐形式上採取了一些獨特的做法,如其通過方式不是「逐條表決」而是一攬子通過,其表述方式不是獨立條款式的而是決議式的,然而,就本質而言,這些帶有差異的實踐形式只是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為實現憲法穩定所採取的不同技術方案。多年的修憲實踐證明,我國的憲法修正案技術是維護憲法穩定的重要手段,其對修憲內容在實質意義、結構形式以及效力範圍上形成了明確的規範意義,正逐漸發展成為一種體現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修憲方式。關鍵詞:修憲方式;憲法修正案;憲法原文;憲法穩定;憲法修正文本內容提要:「遼寧賄選案」發生後,該省人大常委會無法正常開會履職。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七次會議籌備組,代行該省人大常委會的部分職權。這被認為是憲法上的創製性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創製超出了憲法文本,不是憲法解釋行為,也不是憲法續造行為,而是憲法建造行為。政治主體在面對憲法僵局時主動實施憲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具體內容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新內涵,有效解決僵局並發展憲法。這並非孤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曾在「總理辭職案」中進行過創製。創製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前提是出現了必須創製的環境、沒有可直接適用的憲法規則,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選擇,形式是發布決定而非立法。創製具有憲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體要選擇恰當的憲法原則和制度進行創製,所創製的內容要符合比例原則。創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掌握的一種新憲法工具,表明我國憲法實施具有政治主體與憲法互動的特徵。關鍵詞:創製;遼寧賄選案;憲法續造;憲法建造;互動憲法觀內容提要:比例原則已被全球法治實踐反覆證明屬於人權保障的利劍,必將成為中國合憲性審查的基本標準。為了更好地推進合憲性審查,並消除對比例原則適用範圍與功能的誤解,有必要探尋比例原則在中國的憲法依據。通過解釋我國《憲法》中「權利義務一致性」「基本權利」「人格尊嚴」「法治國」「徵收徵用」等條款的嘗試,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導出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本質在於調整權力與權利、權利與權利之間的關係,其功能在於合理確定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界限。比例原則內置於權利和權力之中。通過解釋我國《憲法》第51條的「權利的限度」條款和第33條第3款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則在中國具有憲法依據,屬於憲法基本原則。關鍵詞:比例原則;合憲性審查;權利的限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1.納稅基本義務的憲定價值及其規範方式(2021年第4期)
作者:王世濤(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不同於基本權利,基本義務有其獨特的邏輯結構和話語體系。納稅基本義務的意義不僅在於對公民納稅法律義務的憲法設定,同時作為憲法委託,構成立法者制定稅收法的憲法依據。納稅基本義務並非自然義務或道德義務,而是憲法確立的法律義務。憲法上納稅基本義務具有不同於法律上納稅義務的本質特徵和規範效力,其構成判斷法律上納稅義務合憲性的標準。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的憲法規定,為納稅基本義務確立了正當性的憲法基礎。納稅義務的正當性基礎並非基於國家對暴力的合法壟斷進行的強制而在於納稅人的同意,表現為由納稅人參與的民主機制,由稅收立法的議會保留形成的徵稅者與納稅者之間的契約。如果沒有憲法依據,法律甚至行政命令可以直接規定公民的納稅義務,徵稅權就會演變為缺乏制約的專斷權力。因此,納稅義務法定的基礎是納稅義務的憲定,稅收法律保留的前提是稅收憲法保留。
關鍵詞:納稅義務;基本義務;憲定價值;規範方式
2.民法典對憲法秩序建構的回應及其反思(2021年第3期)
作者:任喜榮(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的編纂和頒布受到了憲法理論研究的持續關注。憲法學對於民法典表現出從立法技術、制度結構到制度精神的至少三個層面的理論關切。對此,民法典也進行了系統性回應,包括確認憲法的法律位階秩序、鞏固憲法上的國家基本制度以及重申憲法共識等。憲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雖有顯著區別,但就國家憲法秩序的建構而言,在相互尊重和保持自身法體系邊界的基礎上,民法典與憲法應當實現法律功能上的銜接與協調,共同致力於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個人權利之終極法治目標。
關鍵詞:民法典;憲法秩序;功能協調;回應性建構
1.特區憲制基礎的「共同構成」法理——以《港區國安法》制定為例(2021年第4期)
作者:鄭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
內容提要:憲法和基本法如何「共同」構成特區憲制基礎,是「一國兩制」實踐持續追問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港區國安法》的制定實踐,從事項權限和立法程序雙項體現和豐富了「共同構成」法理。圍繞事項權限可考察該法理的分工結構和轉換原理,這裡需運用「議題內容——應對途徑——依據組合」三階規範構成的作為方法的「一國兩制」,對於「一國」議題,若基本法規定優先的「兩制」途徑堵塞,通過基本法設置的規範轉接口接入憲法上的憲制基礎依據,「一國」途徑才得以出場;轉換既需「兩制」途徑客觀不能的前提,又有「一國」途徑各選項中最有利於基本法安定性方案優先的選擇要求。「決定+立法」的立法創新則呈現出「共同構成」法理的援引原理和生成原理。在窮盡基本法規定之時方可援引憲法規定,一旦援引,則應準確、充分,聯合援引優先。援引憲制基礎並不在規範形態上新增並列的憲制基礎規範,「共同構成」在生成原理上表現為「自足構成」。憲法的謙抑性和基本法的自足性,是支撐「共同構成」法理創新守正的基礎。
關鍵詞:基本法;共同構成;憲制基礎;港區國安法;自足性;憲法謙抑
2.緊急狀態的憲法實施機制與完善路徑(2021年第1期)
作者:李昊(四川大學國際關係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憲法緊急狀態確立了立法機關保留、法律優先原則、要式職權行為、比例原則等法定實施標準,但在實踐中,由於《傳染病防治法》等單行立法包含了事實上的緊急狀態非常措施,且專門的緊急狀態法缺位,導致國家決定和宣布緊急狀態面臨困難,緊急狀態下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規定的非常措施缺失,基層實踐中出現以應急狀態之名行緊急狀態之實的爭議。完善國家非常狀態法治建設,關鍵是加強緊急狀態的憲法實施工作,當前,緊急狀態立法應遵循上位法、關係法、平衡法的原則,宜採取一般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漸進模式。緊急狀態憲法實施需規範行政職權行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規定」、法律監督、執法檢查、答覆法律詢問等職權。
關鍵詞:應急狀態;緊急狀態;憲法實施
1.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及其文化審視(2021年第5期)
作者:馬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與國外的違憲審查制度不同,在我國的合憲性審查中,國家立法機關不是審查對象而是審查主體,審查對象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主要是地方性法規),這與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中習慣於縱向權力制約有密切關係。全國人大常委會雖有權撤銷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實踐中往往通過內部溝通的傳統手段解決問題。不過,我國合憲性審查過程的不透明現象正在發生改變,從不公開到逐漸公開。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主體;對象;形式;文化審視
2.我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雙重功能(2021年第5期)
作者:翟國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推進合憲性審查是新時代推進憲法實施的重要舉措。我國合憲性審查的理論基礎不同於西方法治國家,其制度框架與司法審查模式或憲法法院模式有很大區別。憲法具有法律和政治的雙重屬性,合憲性審查也發揮了法治和政治的雙重功能。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必須立足中國法治實踐,在法治功能和政治功能之間尋求平衡,在此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合憲性審查各項工作。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法治功能;政治功能;國家治理
3.環境法體系合憲性審查的原理與機制(2021年第5期)
作者:張震(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了確立環境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解決環境法體系內部概念和規範不一致的問題,我們需要對環境法體系進行合憲性審查以實現環境法體系質效的提升。環境法體系的合憲性審查,除了審查環境法體系可能的憲法性瑕疵,更主要的是在遵循憲法依據的基礎上,全面實施憲法規範,實現憲法和環境法規範的交互影響及體系性融貫。通過程序與實體相結合、技術與內容相結合、體系和條款相結合以及審查和融貫相結合,釐清環境法體系與憲法的關係,明晰環境法體系中基礎性概念內涵,趨使環境法體系及制度更科學合理,實現環境法體系的分類科學化、事項完備化以及制度實效化,打造以憲法為直接依據、環境基本法和環境部門法梯級分明的環境法體系,在憲法與環境法規範的交互影響乃至體系性融貫的基礎上既發展環境法也發展憲法。
關鍵詞:環境法體系;憲法;合憲性審查;標準手段;審查焦點;體系發展
4.建構與憲法相融的經濟法——兼論政府與市場經濟的關係(2021年第1期)
作者:薛克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經濟法兼顧私權和公益、市場和政府的特性決定了必然要打破已經固化的法律二元體系,否則將與公法和私法形成衝突,甚至出現違憲後果。無論是鍍金時代和新政時期的美國,還是改革開放中的中國,這種衝突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現。對公民財產權利保護不力,缺乏公平保護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制度,將計劃經濟體制憲法化以及稅收權的憲法缺位等是改革開放過程中我國經濟法與憲法不協調的主要原因。但經濟法自始至終都是憲法價值觀的追捧者,是憲法最忠實的跟隨者和踐行者。鑑於在個人與社會、權利與權力等基本關係方面的已有共識,中國經濟法不僅能避免違憲,而且完全能與憲法相融。
關鍵詞:經濟法;憲法;合憲性危機;個人權利;社會公共利益
1.數字時代隱私權的憲法建構(2021年第3期)
作者:李忠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時代大幅提升了信息的公開化程度,但信息越公開,就越需要隱私。隱私是區隔心理系統與社會系統的緩衝帶,可以防止人的心理完全曝光於社會,是人與人格分離的前提,也是社會系統存在的前提。數字時代,隱私與個人信息之間的關係需要重新加以認識。一些看似不具有私密性的個人信息,也可能暴露個人的隱私。對於個人信息,過寬或過窄的保護都不足取,應將個人信息保護建立在隱私利益的基礎之上,而非簡單地進行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二分。中國憲法中的隱私保護,應立足於憲法文本,並通過解釋學上的建構,發展出層級化的隱私保護體系。住宅、通信和一般隱私權的建構,需呼應時代發展,與時俱進,進行教義學上的解釋更新。
關鍵詞:數字時代;隱私權;住宅;通信;個人信息
2.憲法發展:中國現行憲法變動方式的理論言說(2021年第3期)
作者:周葉中、張權(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已有的憲法變動理論看來,我國憲法變動存在著單一依賴修憲方式、修憲頻率高、政治主導和政策性濃厚等問題,但這些理論立足於形式主義憲法觀,主要關注憲法條文的穩定性,難以從整體上解釋我國憲法變動全局。因此,我國憲法學應通過新概念和新理論範式來解釋現行憲法的變動。而我們用來界定新中國憲法變動的「憲法發展」,以及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公報提出的「憲法法律發展規律」,則揭示了我國的實質主義憲法觀,即更關注憲法的實質內容併兼顧憲法的規範性與發展的規律性,因而是更符合我國憲法觀念和實踐需要的概念。對這兩個概念的闡釋將有助於形成一種新的憲法發展理論。該理論認為,我國憲法變動所追求的目標是憲法發展;憲法發展是基於主客觀條件朝著特定方向前進的、人為的、有形的、體現憲法內在要求和特定趨勢的憲法規範的調整和變動;憲法發展必須滿足事實、意志、規範和標準等要素,呈現特定趨勢與規律。
關鍵詞:憲法修改;憲法發展;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憲法變動;憲法變遷;修憲模式
3.合憲性審查中「弱」事前審查的制度構建——基於法律文本的探討(2021年第3期)
作者:達璐(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合憲性審查的提出對我國憲法監督的發展有著意義非凡的推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要求的提出重新激活了我國因「憲法司法化」紛爭而停滯不前的憲法審查制度。通說認為,憲法審查可以分為事前審查(exantereview)與事後審查(expostreview)兩種審查方式。各國因其審查機構的設置不同,而在審查方式的選取上有所側重。有觀點認為,事前審查會干擾其他國家機關正常的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因此在我國沒必要進行事前審查。但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其實暗含著實行事前審查的可能,應該以規範性文件生效為時間界限,在其生效之前的合憲性審查為事前審查,之後的為事後審查。「弱」事前審查是一種非對抗式的審查,實施「弱」事前審查應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部分審查原則。
關鍵詞:「弱」事前審查;合憲性審查;事前審查;事後審查;法律文本
1.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新時代憲法的實施(2021年第4期)
作者:王月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我國憲法制度的切實運行、憲法理念的深入人心、憲法文化的亙古長青有著十分深遠的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作為一項制度、一種精神和一種歷史敘事與憲法制度緊密地契合在一起,黨的領導制度、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成為了相輔相成、相互統一的體系。我國憲法制度與西方憲政制度有著本質區別,充分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徵。2018年我國憲法修訂及時回應了世界格局重大變化和我國改革發展的客觀需求,以憲法實施推動國內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發展新格局,這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體現的重要內容。習近平法治思想還明確了新時代我國憲法實施的三大方略,即政治方略、法律方略和意識方略,並對憲法實施的具體路徑進行了指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法治;法律實施;憲法理念;憲法文化
1.中國憲法學文獻史研究:學術脈絡、框架與方法論(2021年第6期)
作者: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學術文獻作為學術歷史的記憶,體現一國的學術傳統。不同時期積累的學術文獻被視為學者治學的基本功,歷來受到學界的關注。無論是學術傳承,還是學術創新,都離不開對學術文獻的梳理與整理。自戊戌變法以來的一百多年間,在歷代憲法學者的努力下,積累的文獻浩如煙海,搜集和整理這些文獻一直是憲法學者的學術課題與使命。
憲法學文獻史作為憲法學的分支學科,在研究對象、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自身的風格與特點,值得學界認真思考與研究。特別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提出憲法學文獻史命題,既是憲法學說史發展的趨勢,也是憲法學科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於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學理論體系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2.立法中的憲法教義學——兼論與社科法學的溝通(2021年第4期)
作者:張翔(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立法領域,存在社會科學與法教義學特別是憲法教義學合作的空間。傳統的法教義學主要是指向司法的。立法被看作前法律的政治過程,法教義學對立法活動最多只發揮輔助功能。現代成文憲法的出現,使得立法者同樣成為規則的遵守者。在「法制定」與「法適用」的區分被相對化的法理論下,憲法教義學對於立法可以發揮「邊界控制」與「內容形成」的功能。但憲法仍然為立法者保留了廣闊的裁量空間,在立法事實的確認上,經驗研究可以助成立法的科學性。但是,從以描述性為基礎的社會科學的規定性到法律評價意義上的規範性的關鍵性躍遷,仍然要基於法學的立場和方法才能完成。
關鍵詞:法學方法論;法律的經驗研究;憲法委託;立法裁量;立法事實
3.部門法憲法具體化的正當性及類型——與陳景輝教授商榷(2021年第4期)
作者:李海平(吉林大學法學院)
4.被誤讀的憲制——評蘇力《大國憲制》(2021年第4期)
作者:王世濤(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1.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的法理邏輯與實現路徑(2021年第5期)
作者:紀林繁(青島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陸法系傳統的公法與私法劃分的界限已經日趨模糊,越來越多的民事糾紛中夾雜著非平等和類權力因素。憲法中基本權利的調整範圍蔓延至市民生活的領域,影響到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由此產生了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在憲法實踐中,基本權利具有主觀請求與客觀法秩序的雙重屬性,由基本權利的客觀價值秩序功能引申出的國家保護義務理論構成了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論基礎。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理論可以從三個層面引入中國憲法建設的實踐中:其一,在普通的民事訴訟中,不便直接援引憲法基本權利條款,但是法院得通過民法中的概括條款或一般法律概念來傳導基本權利的要求。其二,在將來具備合憲性審查機制的情況下,在憲法訴訟中,合憲審查機關得直接適用基本權利條款而對民事關係進行調整。其三,在立法中,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形式貫徹憲法基本權利的精神,調整失衡的私主體之間的關係,確保民事法律關係的實質平等性。
關鍵詞: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客觀價值秩序;保護義務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