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我市縣域產業科技創新,優化科技創新環境,促進我市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河北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保定市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八條措施(暫行)》、《保定市支持科技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的政策措施》等文件及國家、省、市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安國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月18日出臺了《安國市企業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暫行)》。
安國市人民政府
企業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縣域產業科技創新,優化科技創新環境,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河北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保定市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八條措施(暫行)》、《保定市支持科技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的政策措施》等文件及國家、省、市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國市人民政府設立安國市企業科技創新獎,獎勵在產業領域進行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專利技術開發、新產品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企業科技創新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分管市科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監察局、科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改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局、檢察院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技局。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四條 科技創新平臺獎勵獎項
推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創業基地等建設。
1、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對於新認定的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下(3000萬元以上的按《優勝企業》政策執行)的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究院、科技孵化器、產業聯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基地等創新平臺,市政府分別給予10-50萬元一次性獎勵。支持培育孵化企業申報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小巨人、高新技術企業、眾創空間等,創新項目落地並轉化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性後補助。
2、鼓勵高等院校及高端科研單位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
對國家、省級科研院所(一般是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國家、省市認定的機構)和重點院校(原985、211高校、雙一流),在我市設立研發、檢測以及成果轉化等機構的市財政給予50萬元支持,對促成國內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市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機構,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市財政給予年度最高1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科技創新創業領軍團隊及科技成果轉化獎項
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高層次人才帶技術成果落地轉化 。
1、設立科技創新創業領軍團隊項目專項資金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部級創新創業團隊及高層次團隊的,財政給予20-5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支持的項目負責人帶領的領軍團隊,並掌握國際領先技術的並帶動我市新型產業發展的人才或團隊項目評審後支持50-100萬元;對入選國家「千人計劃」、「長江學者」、兩院院士等高層次人才帶領的領軍團隊帶項目來我市創業的,在國內首次落地的項目評審後財政支持科研經費100萬元。
2、高層次人才、領軍團隊等人員的房租補貼
領軍團隊擁有技術或項目未取得用地之前,優先到各類孵化器、雙創基地中創業2年內給予房屋租賃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租賃廠房直接生產銷售的,2年內給予房屋租賃補貼,總計最多不超過50萬元。
對引入我市的高層次人才(指兩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省「百人計劃」、全日制博士等人才),需要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的,優先安排入住我市人才家園或公寓,需要個人租住房屋的,市財政3年內每人每年補貼1萬元。
3、建立融資渠道
經省認定的產業創新創業團隊及高層次人才領軍團隊優先提供貸款貼息,按不同貸款額度給予50%以上貼息補助,當年最高不超過30-50萬元。
4、促進高層次人才帶技術成果落地轉化並實現效益
企業在研發或購買某種新藥(由國家食藥監部門頒發的新藥證書在安國取得生產許可證,)投入過億的(經審計部門審計),給予企業總投入(指:研發或購買某種新藥)的30%獎勵。對轄區內企業自主研發或轄區外企業落戶安國並進行轉化的新藥、藥品、小藍帽等保健食品(需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新藥證書、藥品註冊證書、有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證書為準,以上均在安國市取得生產許可證並投產),新藥每項給予50-100萬元獎勵(中藥、天然藥物屬於第1-5類、化學藥品屬於1-3類、生物製品屬於1-9類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中藥、天然藥物屬於第6-8類、化學藥品屬於4-5類、生物製品屬於10-13類的,給予80萬元的獎勵;中藥、天然藥物屬於第9類、化學藥品屬於6類、生物製品屬於14-15類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普藥落戶安國並進行轉化投產的,每個品種給予30萬元獎勵。對轉移到安國生產的中藥配方顆粒產品,每個獎勵20萬元(以省食藥監備案、企業銷售發票為準);保健食品每項給予50萬元獎勵。
對經省科技廳認定的具有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的藥食同源大健康類科技成果在我市進行轉化的(需經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且形成實際生產的),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資金。
對三類醫療器械註冊證的重大醫療器械創新產品首次產業化的醫藥企業,政府給予30 萬元的資金支持。
鼓勵企業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對在國內首個通過一致性評價的本市生產國家基藥品種,對獲準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上市的每個製劑藥品以及對獲得中國工業大獎企業爭取省級獎勵,市財政視財政狀況適當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
(此項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局審核、匯總)
5、鼓勵企業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大力鼓勵安國本地企業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1)安國本地藥品生產企業申請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每申請成功一個藥品批准文號且在本地生產並銷售的獎勵50萬元;(2)安國本地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安國現代中藥產業園區建分廠或新建生產車間的,每個藥品批准文號獎勵100萬元;(3)現階段安國本地藥品生產企業承接京津或其它試點省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生產並銷售藥品的,每個藥品批准文號獎勵50萬元;如將該藥品批准文號變更為自己並且申請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再獎勵100萬元。積極吸引試點省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來安國投資建廠:(1)已經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來安國現代中藥產業園區投資建廠並銷售的,每個藥品批准文號獎勵100萬元;(2)不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申請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並在安國中藥產業園區投資建廠並銷售的,每個藥品批准文號獎勵150萬元;
(此項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局審核、匯總)
以上品種一經在安國落戶,10年內不得遷出,(以技術轉讓合同或雙方購買合同為準)一經違反,市政府將追回對該公司的獎勵);每個授獎品種年銷售收入不低於500萬元,銷售收入從獎勵之日起計算,如達不到,不足部分企業應按單品種獎勵金額×(1-全部銷售收入/500)退還政府;對單品種獎勵金額超過3000萬元,年銷售收入不低於2個億,不足部分企業按上述方法計算(科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跟蹤、確認)。
第六條 科技型企業獎勵獎項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加速成長
對於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創新型企業,在科技局備案後,給予10萬元的獎勵,新認定的 「小巨人」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優先立項支持。
第七條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獎勵獎項
引導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品牌,增強競爭力
對省以上重大或重點科技項目中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市政府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對形成國家技術標準主要編寫的企業給予10萬支持,對參與國家標準編寫的企業給予5萬元支持。對獲得 「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統稱「三品一標」)認證證書的農產品每個品種獎勵10萬元。
對當年度轄區內已授權的且智慧財產權清晰的發明專利,一項一次性補助0.5萬元,對當年內授權專利10件以上(至少有一件發明專利)的企業或創新團隊可享受2萬元的補助(含引進和購買),當年度轄區內經省科技廳認定的科技成果(含科研團隊),評價成果水平填補國內空白的補助1萬元;評價水平達到國內領先補助0.5萬元;評價成果水平達到國內先進0.3萬元。
按照省政府《關於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財政對成功運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企業,補貼其貸款利息50%,對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出資入股企業,按其作價額的10%給予經費扶持。
實施科學技術獎獎勵制度。對於獲得上級科學技術獎獎的企業或創新團隊,國家級分別給予30萬、20萬、10萬(國家級為特、一、二等獎)的獎勵;省級分別給予5萬、3萬、2萬元的獎勵;市級分別給予2萬、1萬、0.5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科技獎勵減免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中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同一企業的同一獎勵類別,按最高等級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十條 市科技創新獎不受總數限制,按實際數量確定。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在安國市科技創新工作的創新鏈各環節上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引進創新、專利發明、學術研究等,並且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均可申報市企業科技創新獎。
第十二條 市企業科技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獎勵上年度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期間所形成的企業科技創新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當年9月30日。
第十三條 市科技創新獎由科技局、發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園區管委會組織企業申報,企業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獎項。
第十四條 市科技創新獎集中受理、分類評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科技局提交申請材料;
(二)科技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改局、審計局、稅務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會審;
(三)科技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向市獎勵委員會提出擬將對象的建議;
(四)市獎勵委員會對擬獎對象進行審定;
(五)市獎勵委員會進行擬獎公示,公示時間5天;
(六)市獎勵委員會擬獎結果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十五條 參與市企業科技創新獎評審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
第四章 獎勵經費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企業科技創新獎勵。獎勵資金均為企業稅前所得,企業應按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專利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企業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企業科技創新獎的或獲得獎補資金後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年內追回證書和獎金,並予以一定罰款,企業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獎補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參與市企業科技創新獎評審活動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向社會公布,並取消終身參評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申報企業在享受本級扶持政策的同時,鼓勵其對上級創新政策加強研判和申報,享受上級有關政策優惠。科技局、財政局、發改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局等部門要給予協助支持,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暫定為兩年,在實施過程中,如本辦法與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原《安國市中藥企業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暫行)》廢止,本《辦法》由安國市委、市政府授權科技局組織聯合評審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商定後,由科技局對外發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規、上級政策不符之處,按照國家法規、上級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