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雙方訂立《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葡萄牙獲得對澳門的侵佔!
明正德年(1514年)葡萄牙人來到達廣東海面,在粵、閩、浙沿海兼作商人和海盜。明嘉靖36年(1557年)藉口船上貨物溼水,需要「借地晾曬」,重金賄賂廣東地方官吏,租下了澳門,每年向廣東香山縣繳納地租。鴉片戰爭時,葡萄牙乘西方殖民者在攫取中國特權之機,於清道光29年(1849年)3月5日在澳門發布通告,封閉澳海關監駐澳辦事處,停付澳門租金。
25日澳門葡萄牙官員亞馬勒以粵督拒其清裁海關設立廣州領事為名,驅逐澳門同知,封閉海關、劫掠財產,停付自16世紀以來按年交納的租金,基本侵奪了中國在澳門的主權。不過自葡萄牙人入居澳門非法佔據的近300年間,從未得到中國政府的承認。因此,葡萄牙為了正式籤約,企圖迫使清政府承認澳門歸葡所有而經常活動。同治元年(1862年),葡萄牙政府派遣特使基馬郎英士到北京談判締約,企圖迫使清政府承認葡萄牙對澳門的佔據。
雙方籤訂了《和好貿易章程》。規定:中國在澳門設官,其職權同於英、法在澳門的領事。兩年後,新任總署大臣薛煥發現該條約幾乎將澳門割讓給葡萄牙,於是堅持換約前修改有關條款,終於使該約未能互換。這時葡萄牙國勢日益貧弱,法、美、俄、德等國都有向葡萄牙購買澳門作軍事基地的可能性,這對已經佔據香港的英國是極為不利的,於是英國希望清政府收回澳門。
經英人赫德多方策劃,清政府決定用100萬兩白銀購買葡萄牙人在澳門的一切房屋設施,收回澳門的主權。承擔這一交涉使命的是西班牙駐華公使瑪斯,後來因瑪斯回國後不久病死,「瑪斯計劃」未得實施。不久之後,英國又利用清政府對鴉片進行「稅釐並徵」的機會,於光緒11年(1885年)7月與清政府籤訂了《煙臺條約續增專條》,並與清政府代表在香港談判港粵間貿易徵收稅金和防止鴉片走私的辦法時,香港當局提出一定要以澳門為同樣前提,才接受清政府的要求。
面總稅務司赫德為迫使清政府與葡萄牙正式談判籤約,進而承認葡萄牙對澳門的佔據,於次年7月向總理衙門提出解決中國與葡萄牙在澳門的地位問題。於是清政府委派赫德為中方代表,澳門總督羅沙為葡方代表開始進行談判。雙方談判後決定將澳門地方永租於葡國,並照香港所定章程行事。這時總理衙門急於實行鴉片稅釐並徵辦法,以增加財政收入,於是就同意赫德的解決辦法。
8月10日,赫德與羅沙商定達成了《擬議條約》。因《擬議條約》中有損害中國主權的條款,特別是拱北、撒卡兩款,為此中葡雙方進行了激烈地爭論。經過赫德從中斡旋,中葡雙方於11月在葡萄牙首都裡斯本關於澳門問題再次談判。中方代表由赫德私人代表英人金登幹擔任,葡方以外交部長巴羅果美為代表。談判中葡方力主割佔對面山的全部或部分,擴展管理範圍。
因新任總署大臣曾紀澤等人的反對,金登於拒絕割讓或出租對面山和撤除澳外關卡,致使談判陷於困境。這時對談判進行遙控的赫德不得不屢次通過金登幹轉告巴羅果美等人,勸葡方不要坐失籤約的機會。幾經周折後,葡方撤銷有關對面山的要求,並提出兩個解決方案:第一方案是中國承認葡萄牙永久佔據和治理澳門及其附屬地,未經中國允許,葡萄牙將永遠不得讓予第二國。
第二方案則是避開澳門問題,雙方訂立包括一切通常條款的通商條約。方案提出後,總署領銜王大臣奕劻認為「葡國貧困日甚」,為防止德、美、俄、法等強國欲購澳門駐兵,便同意第一方案。於是中葡雙方於光緒13年(1887年)3月27日籤訂了《裡斯本議定書》,即《中葡裡斯本草約》。規定:葡享受最惠國待遇,中國承認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已屬澳之地,葡在澳門協同中國防止鴉片走私。
《中葡裡斯本草約》籤訂的消息傳出後,引起中國朝野的反對,而葡萄牙也並未放棄蠶食澳門附近的地區的活動,逐使問題十分複雜。中葡雙方又於同年7月在北京就澳門問題再次舉行談判。羅沙任葡方全權代表,中方以奕劻為代表。赫德為使草籤的《中葡裡斯本草約》不致於落空,在此期間,一方面暗示津海關稅務司德璀琳對李鴻章施加壓力,使清政府不能拒絕接受《草約》,同時,他本人也頻於活動,反覆提醒羅沙不要過份提出「附屬地」的要求。
經過幾個月的談判,同年12月1日,中葡雙方訂立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規定:中國仍允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葡人可以享受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隨後,羅沙立即帶條約返回葡萄牙,請葡萄牙國王批准。然後又返回中國。光緒14年(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羅沙與換約大臣李鴻章互換了條約。至此,葡萄牙終於獲得了對澳門的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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