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楊璐
一駕校在購買教練車時,經過網絡搜索與外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籤訂購車合同並支付購車款40餘萬元,該公司以種種理由遲遲不交車,隨後人去樓空。隨著從犯被上網追逃後抓獲。7月1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通報,近日,由濟寧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合同詐騙案被告人全部獲得有罪判決。
2016年年初,正在河南鞏義市上班的王某甲接到朋友王某乙的電話,說有個汽車分期的好生意,很能掙錢,問他要不要合夥。基於對好哥們的信任,王某甲便辭職去到鄭州找到了王某乙,為實現賺大錢的「宏偉藍圖」,兩人特地先去了一家「零首付」汽車銷售公司上班學習。
學習到一些運營門道後,王某乙便張羅著自己開公司,由於他是失信被執行人,無法擔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商量後王某乙拿著王某甲的身份信息於2016年6月份註冊了一個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打算通過辦理汽車分期、抵押車買賣、整車銷售等業務賺車輛差價、抽取車價款提成獲得收益。法定代表人自然由王某甲擔任。但他們既無資金也無業務,因此自成立公司起連稅務發票也沒申領過,到了2016年年底,公司最終連員工工資都發不起了。
就在此時,一家駕校正需要購買大量教練車,通過網上查詢找到了王某甲他們的公司,被公司提供的「超低價」所誘,沒有深入了解公司資質,雙方就確定了後續合作事宜。
王某甲與王某乙二人又來到駕校與負責人當面洽談「合作」,於2017年2月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報價,與該駕校籤訂了兩份車輛委託代購協議,一份是購買5輛自動擋汽車、一份是購買75輛手動擋汽車的協議。次日雙方又籤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內容是王某甲公司幫助駕校辦理汽車貸款業務,駕校交納定金9000元,代購車輛費40萬元。豈料這40餘萬元一到公司帳戶,王某乙立即分多次轉出了30萬元購買了一輛私用轎車,又將剩下的十萬元轉到了王某甲的卡裡。
由於在約定的時間內王某甲公司未向駕校交出車輛,駕校多次催促交貨,王某乙以車輛漲價、貸款成本上漲等理由不予履行合同。2017年4月,駕校負責人來到他們公司,雙方再次籤訂多份補充協議,約定五天內不能將車送至駕校,就全額退錢,並賠付4萬元的違約金。然而這些合同依舊沒有生效,王某乙在微信中以「正在安排裝車」「款已打至購車公司」「正在辦手續」等語言進行敷衍,後將補充協議中的幾十件車輛副剎系統配件先行物流發送至駕校內,誘使駕校負責人支付大額餘款,未果後以公司經營不善的名義從註冊地易址後人去樓空,失去聯繫。
2017年12月,駕校負責人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18年1月,王某乙落網。經查,該汽車銷售公司自成立以來,未在當地稅務部門領取發票,無進、銷項數據,對公帳戶也僅有駕校轉帳這一筆交易,且當天就被王某甲、王某乙轉出用於個人消費。王某乙於2019年1月18日被法院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三萬元。2019年11月,經過上網追逃,該案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最終被抓獲。
2020年5月28日,經由濟寧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高新區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並責令其與王某乙共同退賠駕校經濟損失409000元。
檢察官提醒,涉及商業合作、財產交易等方面的合同籤署,在籤訂前一定要增強風險意識和防騙能力,查看對方相關資質,可以通過銀行、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或專業性諮詢機構了解對方基本情況,知根知底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籤訂合同時要仔細查看合同內容是否與雙方協商一致,核對手續印章,確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遭遇合同詐騙,應第一時間報案,減少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