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1日起,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寧波市四個地區(簡稱「試點地區」)試點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簡稱「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自2020年6月1日起,將應用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機制擴大到全國其他地區。此舉是稅務部門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納稅服務所作出的決定,涉及所有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稅車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發布的《關於應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業務的公告》,試點地區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區自2020年6月1日起,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以發票電子信息中的不含稅價作為申報計稅價格。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提供其他有效價格憑證的情形除外。
應稅車輛存在多條發票電子信息或者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納稅人應當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車合同及其他能夠反映真實交易的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按照購置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申報納稅。
試點地區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區自2020年6月1日起,納稅人購置並已完稅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申請車輛購置稅退稅時,稅務機關核對納稅人提供的退車發票與發票電子信息無誤後,按規定辦理退稅;核對不一致的,納稅人換取合規的發票後,依法辦理退稅申報;沒有發票電子信息的,銷售方向稅務機關傳輸有效發票電子信息後,納稅人依法辦理退稅申報。
試點地區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後辦理於2020年1月31日前購置應稅車輛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其他地區納稅人2020年6月1日後辦理於2020年5月31日前購置應稅車輛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能夠調取發票電子信息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流程辦理;稅務機關無法調取發票電子信息的,按原流程辦理。
公告所述購置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明的日期為準。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