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法院案例:利用電腦、印表機偽造火車票並對外出售,被查扣1.3萬餘張,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一、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規定於《刑法》第227條第1款: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系選擇性罪名,可以分解為:偽造有價票證罪,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本罪有「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兩個定罪量刑情節。就火車票而言,「數額較大」是指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票面數額累計2000元以上,數量累計50張以上,非法獲利累計1000元以上。關於「數額巨大」尚無具體規定。
二、本案,被告人偽造火車票並對外出售,同時構成偽造有價票證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在事實認定方面,本案有兩點需要關注:其一,本案判決並未認定實際出售偽造的火車票的數量,卻定性為「數額較大」;其二,對於扣押的票面金額13933元的13778張火車票,認定為未遂。
另,本案所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屬於發票。
三、連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定罪與量刑》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摘錄)
(2020)京0101刑初19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人花某某,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至2019年12月間,在北京市東城區培新街7號院218室內,被告人劉某某夥同花某某利用電腦、印表機等設備偽造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後通過在東城區北京站地區叫賣以及在網絡上發布信息的方式,對外出售偽造的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2019年12月14日,二被告人被民警抓獲,當場起獲火車票13858張(經鑑定,其中13778張系偽造;偽造的有票面信息的416張火車票,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139133元)、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2078張(經鑑定,均系偽造)。涉案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及電腦、印表機等物均已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花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到案經過,工作記錄,搜查筆錄,證人王某的證言,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中國鐵道出版社印刷廠出具的鑑定報告,辨認筆錄,照片,扣押清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劉某某、花某某的供述及花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花某某對於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亦表示認可,並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本案部分犯罪行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且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花某某偽造、倒賣偽造的火車票,數額較大;偽造、出售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分別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但適用緩刑的建議不妥,此點本院不予採納。鑑於被告人劉某某、花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犯罪行為系未遂,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本院對二被告人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花某某犯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依法處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00806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九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