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中的情侶們,總是會許下浪漫的山盟海誓來證明自己對愛情的堅貞。如今,除了許下諾言,更多的人還會通過籤署「忠誠協議」來鞏固愛情。
2017年8月,鄭某和袁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8年10月20日,兩人籤署《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與婚外異性在一商務酒店有住宿記錄。鄭某認為,袁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多次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請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依據《婚姻財產協議》袁某向其支付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訴訟中,袁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其並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支付50萬元損害賠償金,其作為一名貨車司機,巨額經濟賠償已遠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財產協議》的部分條款涉及限制離婚自由,該部分條款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鄭某、袁某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因生活觀念、價值觀念存在差異,產生矛盾,現鄭某起訴離婚,袁某表示同意離婚,即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那麼協議中關於「夫妻忠實」的條款是否有效?
袁某是否存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行為?
本案中,鄭某、袁某在婚內自主籤署的《婚姻財產協議》中第三條、第四條的約定內容,是對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實義務的約定,是對婚姻法第四條的具化。該「忠實條款」實際上是對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該約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沒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屬於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此予以認定。
現雖無直接證據證明袁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結合本案情況、袁某的陳述,足以認定袁某存在關係曖昧、影響婚姻家庭的異性朋友,並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雙方婚內籤署的《婚姻財產協議》中第三、四款所約定的內容,屬於過錯一方。考慮袁某是貨車司機,收入一般,故協議中約定50萬元的賠償數額不符合其實際經濟情況,明顯偏高,顯失公平,故法院根據袁某的經濟收入、日常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結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鄭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準予鄭某與袁某解除婚姻關係,袁某支付鄭某賠償金5萬元。
宣判後,鄭某、袁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