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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崍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揮部通告
第3號
為依法高效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發布本通告。
一、自抵邛之日起,14日內到過中風險以上地區及病例活動場所的來(返)邛人員應履行主動申報、接受核酸檢測或提供7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等義務,不得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拒不配合或虛報瞞報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堅持「不信謠、不傳謠」,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不傳播擴散疫情防控相關信息。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法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得洩露、公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和疑似感染者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個人信息或其他隱私。對於侵害他人隱私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法給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邛崍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揮部
2020年12月11日
來源:醉美邛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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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邛崍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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