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停車位是不能收費的?如何辨別並舉報?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

2020-12-21 仁者無敵於世

不少車主都有這種經歷,在路邊的車位停車時,總有一些穿著保安制服或披著反光黃色背心的人來指揮你怎樣倒車入庫,然後開始問你停多久,並告知要收費之類的。其實這裡面的問題,細思極恐。。。就像之前杭州西湖邊的假收費員事件一樣,被騙的車主不要少數。

如果辨別路邊停車收費不合法並舉報?首先我們要知道:

1.路邊停車合法嗎?會被貼罰單嗎?

在沒有劃車位線的地方停車,肯定是不合法的,當然罰單也是跑不了。

2.路邊車位線到底是誰在負責和管理?

90%的城市路邊停車車位線都是由政府規劃的,目的為了排解商圈與部分難停車的地段得停車問題,在劃線車位裡停車屬於合法的,也不會被開罰單。

那麼,在劃線區停車收費就一定合理合法嗎?

這就要求我們要辨別劃線的車位是否合法了:

如果在車位旁有明確的計時收費牌(政府統一規定必須是藍底白字的標識牌)並且牌子上標註清楚了舉報電話的,那麼這種停車位就是合法的(這種可以收費,但是要符合物價局收費標準,小區停車位也要符合物價局標準,否則儘管舉報)。

規定停車牌

如果沒有舉報通道的,非常有可能屬於私自收費,大家可以拒絕交費,或者可以撥打12345進行舉報

除去小區,其他外地下停車位的收費標準分為租金和服務費用參考:

其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無需物價部門核批。

這些地方地下停車位收費多少才合理:

1)單次停車(輛/次),相關政策規定室內停車場,包括樓層和地下都是起價2元/2小時,超過2小時以上的,每1小時加收1元。

2)包月停車(輛/月),先關政策規定室內停車場(樓層、地下)排氣量2.2升以下200元,排氣量2.3升以上300元。

4.如何辨別收費人員真偽?

有些車位可能是合法的,但是收費人員就不一定了。就像前不久西湖邊出現的假冒收費員那樣的事情,儘管是被曝出了,但是這種現象恐怕在杭州或者其他地方還會有。

很多收費人員穿著幾十元一套的制服,帶著幾塊錢的袖套,就能指揮你停車,並收取費用,其實這種現場在我們身邊經常會有

a、我們可以要求查看他的上崗工作牌和索要停車發票

b、開票名稱需和相關停車收費處相同,並且發票密碼處是可以用手手刮開的(假發票很多)。

在劃線區裡停車也會被收費,也許一次兩次,國人抱著不想耽誤正事的心理,也就不太計較,可能這些假冒工作人員就是吃準了廣大車主如此般的心理才到現在這麼猖獗,所以,我們一定要對停車亂收費的這種行為儘早說NO!公共資源是大家的,我們不能助漲此類人的囂張氣焰,不然時之日久這種社會氛圍一旦形成就很難拔除,我們購車、用車都已經向政府交納規定的費用,享受這樣的公共自願是合理合法。不要說什麼在天朝就是這樣的,你不爭不動怎麼改變惡劣的環境?

雖然車位買賣已經很普遍,但是你知道嗎?住宅小區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車位問題目前是法律上的一個盲點。按照物權法,車位以及樓房的頂樓等是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如果要處理,應該是全體業主大會決定,但現在的開發商往往是把這些地方都拿來買賣,嚴格說來,這就是違法的行為,只是現實中已經形成一種習慣了,大多數情況下也沒人追究。小區停車難問題根源是小區附屬配置的地下停車位買賣給了個人。

國家規定的普通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其實是這樣的:

1、普通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包括車輛停放服務費和車位租賃費,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住宅小區按照商業收費標準是不允許的。

2、根據現行規定,小車臨時停放最高的收費標準,從7時到20時室外的為3元/次;過夜從20時到次日7時室外為6元/次。

3、車輛臨時停放1小時(含1小時)內不得收費;業主有辦理車輛停放服務月票或車位租賃月票要求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給予辦理月票;車輛停放一次的時間在24小時內(含24小時),只可計收一次車輛停放服務費或車位租賃費;跨時段停放的,按標準高的時段收費,不能兩個時段累加收費。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收費規定也有明確劃分,不要被忽悠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

對於這四種停車位的物權歸屬,我們將逐一討論:

一、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是經政府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同意的。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後,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於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置在小區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也就是直接設置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實際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所以,它不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被視為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因此,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共同擁有。

關於它的使用,有學者認為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結合我國實際,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即全體區分所有人的代表機構)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籤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比如可約定租金所得用於彌補小區內的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後,才能設立和運營這種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二、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一般情況下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對於開發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佔的比例,而對於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即該停車位並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也就是說,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完全由地上建築物(即房屋單元)分攤,地下建築物便成了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部分。

依據「物權法」理論,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主物,不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從物。此時的地下停車場便成了依附於地上建築物的從物而歸屬於主物(地上建築物)的所有人即全體業主。所以,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實際上是依附於房屋單元的佔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於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築物。也就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當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託,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同時,停車位使用人必須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

然而,從全國範圍內來看,也有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即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並和地上建築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宗地上的建築面積。因此,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如北京市就規定,此類地下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併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售、出租。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三、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築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位。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也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也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與地下停車位的情形如出一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

四、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所謂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商品房樓頂平臺上設置的停車位。對於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其應屬於頂樓住房所有權的範圍,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歸建築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而依我的看法,我認為應屬於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屬於頂樓住房所有權的範圍。因為當業主購買了此房屋時,他也同時擁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權,頂樓部分相當於房屋的附屬部分,也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屋頂平臺設置停車位,而應與該樓的業主進行協商並徵得同意之後才可。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看管服務,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費用。

依法納稅就該依法享受公共資源,坐視公共資源被非法暫用和浪費而不管損害的是大家的利益。儘早的依法打擊這些現象還大家的公共利益。遇到非法停車收費的現場果斷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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