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危險化學品,
未按規定路線行駛闖禁區,
未按規定配備押運員。
真是大了膽了!
都快來看看是誰來?
6月29日22時許,交警嵐山大隊汾水中隊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一輛懸掛車牌號為魯LC0***的重型罐式半掛車未按規定路線行駛,遂示意其停靠路邊接受檢查。
此時,民警發現,該車為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不僅闖禁區,還未按規定配備押運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民警立即按規定將該車查扣。
根據規定,危化品運輸車由於運載貨物的特殊性,在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都需要配備取得資質的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並且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近日,交警嵐山大隊依法詢問了該車所屬公司的安全管理員等相關人員,並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日照交警提醒: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洩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