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魚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9萬元,結果招來牢獄之災

2020-12-21 嘉魚廣播電視臺

當今社會

大家對信用卡都不陌生

但若是使用不當

甚至惡意透支信用卡

則會招來牢獄之災

這不

嘉魚一男子因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三萬元

2010年12月,楊某(化名)向嘉魚工行申請並領取了一張額度為5萬元的信用卡。

2011年9月,楊某為了提高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向銀行提供了虛假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產權證等虛假資信證明,成功將信用卡透支額度提升至30萬元。

楊某使用該信用卡至2014年11月最後一次消費共透支29萬元。銀行多次有效催收,楊某卻以各種理由逃避銀行的催收。案發後,楊某被抓獲到案,與工行嘉魚支行達成還款協議。

嘉魚法院認為,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因其認罪態度較好,與發卡銀行達成還款協議,並當庭自願認罪,遂酌定從輕處罰。

最終嘉魚法院判處楊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

法官提醒:維護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正當使用信用卡是作為守法公民的基本要求。持有信用卡的群眾惡意拖欠信用卡透支額,不僅會增加還款成本,還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甚至有可能觸犯法律,涉嫌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鹹寧廣電、嘉魚法院、灌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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