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那點事:在景點發生事故,責任應由哪家經營者承擔?

2020-12-12 晶姐影視

2017年12月21號的下午,對於從事旅遊行業的小編來說是一個沉重的下午,想必提起這個日期,大家也都明白什麼事情,中國籍領隊何永傑在泰國芭提雅受大象攻擊遇難。這是一個年輕的生命,離我們遠去。現在回憶起來還是那樣心痛。所以,當遊客選擇跟團旅遊的時候,是否有些小知識你真的明白?如果明白,那麼會有多少的意外可以避免!當意外發生時,你又知不知道責任該由誰負責?應該去哪裡維護你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普及一下旅遊團中景區內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責?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的闡述:

2003年7月26日,遊客王某等3人與北京某旅行社籤訂了一份參團旅遊合同,該合同約定:旅遊日期:7月28日至8月4日;線路:新疆8日遊;報價金額每人10000元,組團社不派領隊。合同籤訂時王某等3人付款30000元,7月25日,地接社給北京組團社出具一份確認書,確認遊客3人,抵達時間為7月28日,離開時間為8月4日,行程為7月28日北京飛烏魯木齊,7月29日赴布爾津,途經火焰山、古爾班通古特沙漠,有蹄類動物自然保護區,7月30日後也安排了具體行程。7月26日北京組團社將行程交給了王某,王某表示同意。7月28日,原告一行3人從北京飛抵烏魯木齊,地接社開始接待,地接社應王某要求經雙方協商在原定行程上增加一個天池景點。隨後,王某一行3人由地接社送到天池景點,並自行購買門票、保險費、索道費、車費。王某乘坐天池纜車到達頂部,下纜車到門口處摔倒,由景點工作人員送至阜康市人民醫院,經診斷原告左髕骨骨折,經協商當天王某又被送往新疆兵團醫院住院治療。王某住院至8月13日,在住院期間,由王某家屬一人陪護10天,費用由景點支付。8月15日王某返回北京繼續治療。法院對上述事實審理查明後認為:王某按合同約定準時到達烏魯木齊

那麼這起案例比起何永傑事件要更為複雜,因為客人雖然是在景區內受傷,發生意外,但是,有一個細節,這個天池景區是經遊客和地接社以及導遊協商後,遊客自願增加的一個景點。又恰巧遊客是在增加的這個景區發生的事故。 那麼,這種情況下,旅行社應該怎樣處理?遊客又應要求哪一方負責?

地接社接待了王某,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和行程履行。但王某到達烏魯木齊的第二天,提出增加遊覽天池景點,應視為對旅遊合同的變更,作為地接社應通知組團社,並徵求同意後,方可改變。但地接社及王某未向組團社告知,改變行程增加景點的行為超越了合同約定的範圍,因此組團社不應承擔責任。王某在天池旅遊中,所發生的摔傷事故,儘管王某旅遊天池費用自理,但是地接社同意遊客要求將王某送往天池旅遊,就應對原告的生命財產負責,對王某摔傷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王某到天池購買了索道纜車票乘坐纜車到達天池頂部,下纜車出門時摔倒,作為經營者景點應當對遊客的安全負責,而景點對自己的設備(房屋地面)沒有完全採取防滑措施造成原告摔倒受傷,存在服務瑕疵,景點對原告的受傷應負主要責任,王某作為消費者無過錯責任。因此,王某要求景點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正當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地接社未盡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王某要求賠償項目及數額,應有客觀及法律依據。具體項目為二次醫療費陪護費、夥食補助費、誤工費、旅遊損失費,具體數額應以查明的數額為依據予以賠償。關於精神損失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等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原告雖然受傷,但未對傷勢進行傷情鑑定,故無法確定傷情程序,因此原告該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對上述不合理部分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判決天池景點於判決書生效後15日內賠償王某各種損失費的70%,地接社同時賠償王某各種損失費的309%。本案各方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縱然條例標註在怎麼清晰,小編還是希望,不管是作為旅遊者也好還是旅行社也好。在履行合同的同時還是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作為遊客,也要時時刻刻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自己的安全自己都不上心的話,又指望誰來上心呢?那作為旅行社一方,更不能出了事故只想著推卸責任,因為遊客畢竟是遊客,對於旅遊法和旅遊安全意識她們畢竟是外行的,作為旅遊從業者,見得多聽得多,各地旅遊景區去過次數一定比遊客多,所以,更應該知道哪裡會存在一些安全隱患。那麼,在行程開始前進行時更應該有告知和提醒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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