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民間借貸中很多情況基於雙方關係良好,借條寫得比較簡單,有些內容會以口頭的方式約定,比如還款期限、利息等。
2018年12月初,老王因生意需要,向老徐借款10萬元,同日向老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月利息2%,口頭約定2019年12月月底前還清,但未書面約定還款日期,老徐將10萬元匯入老王銀行帳戶。
2020年1月底,老徐見口頭約定期限已到,便催討老王還款,但老王已電話未接、微信不回了,一直聯繫不上老王。故老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老王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為是一種合法的借貸關係,且該筆借款已實際發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但根據《合同法》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所以,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法院依法作出被告老王償還原告老徐借款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