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男子捕百隻癩蛤蟆將被追刑責
事發浙江淳安;警方稱,當事人涉非法狩獵「三有動物」,將移送至檢察機關
近日,浙江淳安村民陳某為「嘗鮮」捕殺了百餘只癩蛤蟆,淳安森林警方趕到現場後,放生了未被殺害的5隻癩蛤蟆。警方供圖
近日,浙江淳安縣男子陳某因捕殺了114隻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被當地森林警方帶走,引發網友關注。
記者昨日從淳安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人處了解到,帶走陳某是因為中華蟾蜍是「三有動物」,捕獵20隻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下一步將移送至檢察機關,追究陳某刑事責任。「這個案子很多媒體都誤讀了,寫成陳某被『刑拘』,其實我們只是刑事傳喚了陳某,並未將其拘留。」
為嘗「野味」捕殺百餘癩蛤蟆
據淳安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人介紹,2月18日,警方接到群眾舉報,有人捕捉百餘只癩蛤蟆,正在小溪邊宰殺。淳安森林警方迅速趕到現場,發現非法捕捉的癩蛤蟆有114隻,其中109隻已被宰殺,只有5隻活體被及時放生。
警方調查得知,捕捉癩蛤蟆的是淳安縣安陽鄉人陳某。警方隨即刑事傳喚陳某,對其進行審查。
陳某供述,捕捉這麼多癩蛤蟆「主要是為了自己吃」,因此2月14日,他手提蛇皮袋在附近水庫捕捉了114隻蟾蜍。2月18日,其安排朋友在小溪邊宰殺,準備享受一頓「野味」。
「陳某被傳喚時,並不服氣,認為抓幾個癩蛤蟆不犯法。當時有人給他通風報信說警察要抓他,他也不以為然。」這位負責人說。
當地野生動物資源較豐富
「淳安是浙江省最大的林區,野生動物資源比較豐富,所以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的案子相對多一點。」淳安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人介紹,該局一年接到四五十起非法捕獵案件舉報,主要是捕獵癩蛤蟆和當地另一種野生動物「石雞」。
據其介紹,「石雞」也是一種蛙類,學名刺胸蛙,是浙江省重點保護動物。去年有幾個人因為捕捉刺胸蛙,也被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每當破獲一起案件,當地森林公安都會組織相應的普法宣傳。該負責人說,這起案件在當地就產生了很大影響,「群眾得知癩蛤蟆不能抓後,舉報電話也多了。」
■ 回應
警方:刑罰有多種 暫未刑拘陳某
近日,此案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網友們的關注,有媒體報導稱,陳某因捕殺癩蛤蟆被刑拘,為此不少網友很疑惑:捉癩蛤蟆也會被刑拘?
昨日,淳安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人回應稱,「關於這個案子,目前很多媒體都誤讀了,寫成陳某被『刑拘』。其實我們只是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而刑事強制措施有很多,刑拘是最嚴厲的一種。」
這位負責人介紹,目前只是對陳某刑事傳喚審查過,並沒有對其進行控制。一些媒體報導陳某被刑拘,讓陳某的壓力很大。
「根據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即可立案。下一步,肯定將其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處罰。」該負責人解釋,刑事處罰有很多種,根據相關案件的判罰,判拘役、處罰金都是刑事處罰措施,並不一定判處陳某服刑。
按照這位負責人介紹,目前當地類似的案子更多的是判處修復生態措施。「比如山燒掉了,責令他補種多少樹;捕殺野生動物就要求提高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向村民進行普法宣傳。採取這種生態修復措施,比判處當事人在監獄服刑幾個月或者半年,來得更實在。」
■ 追問
「癩蛤蟆」為何不能抓?
屬於「三有動物」,非法狩獵違法,20隻以上即可立案
對於隨處可見的癩蛤蟆抓了也犯法,很多人不能理解。昨日,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科學考察委員會副主任周海翔介紹,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和二級,除了這些,還有一類叫「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此外,各地還有自己劃定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記者了解到,2000年,林業部專門發布了「三有動物」保護名錄,像常見的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都是「三有動物」,總共有1700多種。
周海翔說,野生動物是不允許獵捕的。無論是之前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是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獵捕這個環節都是違法的。
淳安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人介紹,陳某侵犯的客體——中華蟾蜍也是「三有動物」,且當地對於兩棲類和鳥類全年禁獵。按照2001年《國家林業局 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應予以立案,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對於很多人不知道捕獵麻雀、青蛙等「三有動物」也是違法,周海翔認為,應該加強對重點野生保護動物和「三有動物」的宣傳。
「即使同一屬,有的種很稀有,保護級別就高。但是一般百姓並不認識,像耳疣壁虎和一般壁虎、虎紋蛙和一般青蛙。普通百姓就認為都是壁虎和青蛙。」周海翔說。
當事人將面臨何種刑罰?
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事辯護律師、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海陽介紹,2014年最高法發布的一個環境資源領域的典型案例與本案類似。河南駐馬店村民王某因違法捕獵87隻癩蛤蟆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這是我國因非法狩獵『三有動物』被定罪的第一人」。
陳海陽介紹,《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他認為,本案中陳某的行為達到了立案標準,按照刑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司法實踐中,會將行為的客觀危害,以及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因素綜合評判。本案中陳某的行為動機、法律意識、以及悔罪態度等,都會成為酌定的量刑情節。但具體如何判決,還要看主要的事實證據。」陳海陽說,「這個數量(114隻)會採取一定刑罰,再輔以法律教育」。
■ 獵捕「三有動物」的案例
2013年 河南新密一名男子因獵捕麻雀300餘只,涉非法狩獵罪,被判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 浙江溫州一農民工兩天抓獲200多隻麻雀,被溫州市甌海區巡邏民警抓獲,涉嫌非法狩獵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 山東鄆城六名婦女與一名男子用竹竿粘壁虎620隻,準備售賣牟利。因行為涉嫌非法狩獵罪,被成武警方刑事拘留。
2017年 湖南瀏陽大圍山鎮村民魯某,因在半月內捕捉了4057隻、總重達384.75千克的中華蟾蜍被刑拘。(記者 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