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男同」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狀告民政局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16-04-14 08:01:51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 作者:曾妍 李革文
4月13日,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孫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案,並當庭宣判,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孫文麟與胡明亮自稱男同性戀者。2015年6月23日,二人到芙蓉區民政局申請登記結婚,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以孫、胡二人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登記條件,拒絕為二人辦理婚姻登記。孫文麟、胡明亮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確規定,芙蓉區民政局的行政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利,怠於履行行政機關應盡的職責,遂向芙蓉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芙蓉區民政局為其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對申請結婚以及辦理結婚登記的基本程序等作了專門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結婚的主體是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孫、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請結婚登記顯然不符合我國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孫文麟、胡明亮的訴請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鑑於孫、胡二人明確向法庭表示該案不涉及個人隱私,因此,芙蓉區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本案,有近200名群眾旁聽了庭審。
■法官說法■
維護同性戀者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在我國法律中被認可
黃 燕
4月13日,湖南省長沙市同性戀者孫文麟、胡明亮訴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行政不作為案在芙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判決駁回孫文麟、胡明亮的訴訟請求。
2015年6月23日,男性同性戀者孫文麟、胡明亮到芙蓉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拒絕辦理。孫文麟、胡明亮遂以「不服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為由起訴該民政局,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對他們二人予以登記結婚。
這起行政訴訟案從立案之日就受到了媒體的跟蹤報導和公眾的關注,支持和質疑的聲音都很熱烈。支持者認為本案是一場具有標誌性意義的訴訟,必將載入史冊;批駁者認為法院是迫於立案登記制的壓力錯誤立案,啟動一場必敗的訴訟是浪費司法資源。
縱觀本案,法院從立案到審判在程序上均是依法進行的。2015年5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立案。」這些規定將我國法院適用多年的立案審查制變為了立案登記制,這種改變是為了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保護民眾的訴權。
但是實行立案登記制並不意味著只要起訴,法院就必須立案,能否立案仍是以是否符合三大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為前提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政案件起訴的條件為:原告是符合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芙蓉區民政局拒絕為孫文麟和胡明亮登記結婚的行為屬於行政確認,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孫文麟、胡明亮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他們要求被告履行職權,對他們的合法的「婚姻權」予以保障。婚姻權屬於人身權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本案符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的四個法定條件,芙蓉區法院依法應當立案受理,這也是對原告訴權的保障。
本案涉及到個人的感情生活,如果當事人不願為他人知曉,應當屬於個人隱私,但是原告在提起訴訟時主動向媒體公開此案的內容和進程的行為表明,他們對同性戀的事實選擇公開,社會公眾對他們是同性戀者已經知曉,因此,該案的內容已不屬於個人隱私。據庭審反映,原告不申請不公開審理,芙蓉區法院決定公開審理此案,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對該案的實體審理更受關注。原告訴稱,他要締結的婚姻關係既不屬於婚姻法第七條所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屬於第十條所列婚姻無效的情形,公民的結婚權利屬於公民的人身基本權利,因此民政局應該履行其法定的職責,為原告登記結婚。婚姻自主權是公民天然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這項權利,但是何為法律上的「婚姻」?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應該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這也是該部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的大前提。例如該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同時,配套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結婚、離婚也作了類似規定,而原告所提及的第七條、第十條中的內容也是以一男一女的結合為基礎的。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依照婚姻法拒絕兩位男同性戀者的結婚登記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芙蓉區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是正確的。
從立案到審判,這起涉及同性戀者之間的「婚姻」行政案件之所以備受矚目,究其原因,實質上是公眾將維護同性戀者作為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和同性婚姻在我國法律中能否被認可這兩個不同的問題混同了,同時對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應履行的訴訟職能也存在誤解。公民享有多種權利,作為同性戀者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維護其法定的權利是司法機關職責所在。對於原告的起訴,法院不能拒絕立案和審判,因為這是其合法的訴權,但能不能立案和能不能勝訴則分屬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兩者並不相干。在這起行政案件的審理中,司法審理的對象應該也只能是芙蓉區民政局拒絕為原告結婚登記的具體行為是否合乎現行的法律,司法必須依法尊重和維護公民的法定權利。
我國的同性戀已經成為一個較大的群體,他們對感情生活的選擇應當被尊重,他們的合法權利也不應因此受到侵犯和漠視。但是戀愛是個人自由,而婚姻卻不是一個「私人的問題」,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與繼承、撫養等很多制度相關,婚姻還代表著不同的價值觀,因此,它需要倫理和法律上的共同支持。美國人迎來同性婚姻合法化用了近百年的時間,且還沒結束。在中國,僅僅期待一場行政訴訟就對這個複雜的問題進行裁決的想法未免太過於簡單和輕率,但通過這場訴訟將同性婚姻正式納入法律的範疇內予以關注和評價,這也是該案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