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確認違法的效力範圍

2020-12-18 拆遷律師李順華

行政訴訟法修訂後,可訴行為不再以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加以劃分,實踐中,諸如強拆行為等事實行為的可訴性也逐步得到認可。而在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訴訟中,無論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還是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都是確認強拆行為違法,進一步具體也只是具體到強拆行為發生的時間及地點或是該行為針對的對象,如確認某某行政機關某時強拆某某位於某處房屋的行為違法。但就強拆行為本身而言,往往可能包含多個行為動作,侵犯當事人不同的權益,正確界定確認違法的效力範圍就決定了當事人賠償利益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般來講,強拆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包括房屋價值、屋內物品、附屬物乃至停產停業損失,這些損失在確認強拆違法後請求賠償往往能夠得到支持,但強拆過程中存在毆打、侮辱、拘禁等行為時,給當事人造成的身體健康、名譽乃至精神損失是否能夠得到賠償就需要在認定強拆行為合法性的同時對上述行為合法性一併進行認定。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認為,確認強拆違法案件中,是否應當一併認定毆打等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標準是連貫性標準,具體來講,就是毆打等行為與拆除房屋的行為是否具有邏輯關係,這種邏輯關係不要求時間和空間的密切相關,但在邏輯上應當具有相當的聯繫,即承擔強拆行為法律責任的主體在強拆行為實施前後的其他行為是否與強拆行為基於同一目的,且針對同一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此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1、現場毆打被徵收人。這種情況因為時間上和空間上的密切性,使得毆打行為與強拆行為直觀上能夠認定為同一行為的不同動作,因此確認違法的效力自然及於整個行為,毆打等行為產生的損失自然應當一併賠償。

2、現場毆打被徵收人以外的人,例如同居、借宿親朋,甚至是圍觀群眾。此種情況,首先應當考慮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認為,被徵收人以外的當事人雖不是強拆行為對象的產權人,但在強拆行為中其另外的合法權益受損,對強拆行為也應當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否則其權益將無從救濟。起訴人權益被侵犯即可起訴,只要該被侵犯權益滿足合法性要求起訴人即具有原告資格,至於該權益種類、性質,均不影響原告資格的獲得,在此前提下毆打等行為作為同一行為的組成動作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也應當一併賠償。

3、非現場毆打被徵收人。此種情況應當根據兩個動作發生的時間來判斷其統一性。如果拆除房屋的行為和毆打行為在時間上同時或者緊密發生,則應當認為毆打行為是基於拆除涉案房屋這一目的針對被徵收人實施的,現實中往往也是強拆前將被徵收人帶離現場實施拘禁或毆打,以便現場工作人員實施拆除,故此確認違法的效力也應當及於毆打等行為。

4、非現場毆打被徵收人以外的人,這裡主要指涉案房屋的實際居住人,因為與房屋無關又不在現場的人被毆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便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也只能另行主張權利。此種情況與非現場毆打被徵收人較為類似,目的也是將當事人帶離現場實施拘禁或毆打,以便現場工作人員實施拆除。因此,非現場毆打被徵收人以外的人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被甌與強拆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否則當事人應當另行主張權益。

以上就是強拆過程中發生毆打、拘禁、侮辱等行為的具體情況,根據不同的情況,當事人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或是一併提起賠償請求,或是通過報警等其他方式尋求救濟。在賠償案件中,雖然醫藥費等損失相較房屋價值損失而言屬於小頭,但本著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的原則,當事人在賠償訴訟中可以一併主張醫藥費等賠償,人民法院也應當一併對毆打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一併判決。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建議大家,在上述四種情況分別不清時及時諮詢律師,讓律師為自己的維權活動出謀劃策,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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