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轉讓房地產,應如何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申報繳納?
解答: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二、單位出租房屋,房產稅納稅期限如何確定?
解答:單位出租的房屋應按次徵收房產稅,納稅單位應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文件依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稅等稅種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00〕119號)
三、離婚後房屋權屬發生變化,是否徵收契稅?
解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
四、享受房屋拆遷安置契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享受房屋拆遷安置契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應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房屋拆遷安置證中列明的被拆遷人或者補償安置人。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於明確財產和行為稅若干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五、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預徵的計稅依據?
解答: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徵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徵計徵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徵的計徵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六、我司是一家從事冷凍蔬菜、食品等倉儲保管的企業,倉儲設備的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以上,請問我司能否享受自2020年1月到2022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稅減半徵收優惠?
解答:可以享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七、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回到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如何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解答: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
八、學生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我單位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收入額時要不要扣除800元或20%的費用?
解答:學生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選擇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稅的,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九、退休後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 )
十、某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並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進項稅額但銷售收入為0。2020年3月至5月發生銷售行為,且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請問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適用,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
解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後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2020年3-5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該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八))
十一、一般納稅人非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計稅,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給分包方的分包款?
解答:可以。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十二、金融企業產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答: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十三、一般納稅人出口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退(免)稅的相關規定?
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徵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範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範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十四、保險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為保險、證券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否位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解答:保險、證券代理人屬於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十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如何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是否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解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十六、疫情期間納稅人提供哪些服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解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十七、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是否可以加計扣除或者攤銷?
解答: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十八、不徵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九、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應當如何歸集和計算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
解答: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二十、企業提供生活服務,享受疫情期間免徵增值稅優惠,取得的免徵增值稅收入,是否需要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解答:需要繳納。我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徵依據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帳簿記載或財務報表中所列的正確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
對於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綜〔2004〕1102號)
來源:安徽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