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陝西延安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注:
六旬老太稱
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
直到子女成年後才起訴離婚。
法院卻駁回了老太的離婚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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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出如此的判決究竟有何依據?
離婚自由究竟意味著什麼?
面對如此情況應該怎麼辦?
全國律協婚姻家庭法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主任
譚芳律師對此發表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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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很多人對法院的判決結果表示無法認同甚至是強烈反對,那法院到底有沒有判錯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要先了解我國《婚姻法》對於訴訟離婚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其中又規定了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四種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的具體情形。
結合本案,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換句話說,從現有的證據來看,法院認為雙方的感情並沒有破裂,沒有達到應判決離婚的程度。
很多人認為原告都說了丈夫打罵自己將近40年,這還不屬於家暴嗎?
如果原告提交的證據證實了被告長期的、持續的家暴行為,則的確屬於《婚姻法》第32條所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目前的判決中並未透露原告提交了哪些有關家暴的證據。但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大概率原告沒有提交或是提交的證據無法充分證明被告家暴的存在。
說到這裡,譚律師也想提醒大家,法院判決是基於查明的事實,而輔助法院查明事實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離婚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僅有主張而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撐,法院很難支持相關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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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自由的內涵:
離婚自由是相對自由
《婚姻法》第2條規定了婚姻自由,這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是這種自由是相對的,比如結婚應當達到法定婚齡。
在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若是兩人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即可。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則是否離婚就由法院決定了,而非當事人自己。
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一對夫妻的離婚會關係到一個家庭的破裂、家庭成員親情的隔閡,乃至更多的社會問題。所以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是慎重的。
但是譚律師認為,離婚自由不應該有「年齡歧視」。不論是老年人還是年輕人,法院應該平等的適用法律。不能因為是老年人提起離婚訴訟,就認為「少年夫妻老來伴」。一旦查實雙方真的感情破裂,應當判決離婚,不宜過於幹涉老年人的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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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救濟途徑:
搜集證據,6個月後再起訴
原告也不用過於沮喪,如果確有離婚意願,可以通過上訴或是再起訴的方式達到需求。目前的判決顯示原被告都是自行出庭,所以很可能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而證據準備不夠充足。建議原告再次起訴之前,應當注意收集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比如報警記錄、鄰居的證言等。
最後,譚律師想說該起離婚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的討論和關注,譚律師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這意味著有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到婚姻法律,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從而更好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婚姻權益。
作者 | 譚芳(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