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號
2019年已到年尾,很多人才想起來——哎呀,今年的年假還沒休呢!沒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能把今年的年假攢到明年一起休嗎?如果沒休年假,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沒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職場人心裡的痛。(12月12日新華網)
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一項法律制度,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對於勞動者而言,享受與年休假有關的待遇是一項法定權利,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持、保障勞動者休年假是一項法律義務。
要讓「年休假清零」不再成為循環之痛,還需對症下藥。首先是推進年休假制度的常態執行,避免年休假的年底堆積和被動「清零」。各用人單位,不管是機關單位,還是企業,都應該由領導帶頭休年假,積極宣傳有關年休假的法律、政策,引導勞動者依法休假,營造一種休年假的良好氛圍。
用好年休假的「跨年制度」。年休假的「法定有效期」可達兩年,上一年的年休假沒休,並不意味著假期權利到年底就徹底失效了,而是有機會轉到下一年。對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有明確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跨年」有法律依據,也有操作可行性。如果勞動者因工作忙、崗位特殊等原因,在某年內未休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勞動者意願,可以在下一年度安排補休。對這一「跨年補休制度」,各用人單位要明確補休的「確有必要」情形,向勞動者充分宣傳,敞開跨年補休通道。
用好年休假的「補償替代制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相關責任方應該像保障節假日加班權益一樣建立和執行年休假的替代保障機制和主動支付機制,讓因為各種原因無法休年假的勞動者得到必要慰藉。
(來源:湖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