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廣州這些地方不能燃放煙花爆竹,違者最高罰5000元

2020-12-21 南方新聞網

  春節即將到來。近日,廣州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做好2020年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區、各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日常監管,著力減輕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品質的影響。  

  據介紹,2018年正月初一廣州環境空氣品質達到中度汙染,主要原因就是煙花爆竹的燃放。監測結果顯示,除夕夜24時至年初一3時,廣州大多數空氣監測點出現PM2.5、PM10和二氧化硫小時濃度峰值,其中市中心區外監測點的濃度峰值更明顯和濃度更高。大年初一當天與前後3天平均值相比較,PM2.5濃度上升2.1倍,PM10濃度上升1.4倍,二氧化硫濃度上升1.4倍。由此可見,中心區雖然全面禁放,但也明顯受到汙染物區域輸送的影響。  

  此外,根據《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廣州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花都區、番禺區、蘿崗區以及從化市、增城市以下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包括:  

  (一)花都區雅瑤鎮以及三東路以南,106國道以西,107國道以東,新街河以北的範圍內;  

  (二)番禺區市橋河以北、東環路至西環路(市橋二橋至市橋三橋)的範圍內;  

  (三)蘿崗區建區時原屬於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管轄的範圍內;  

  (四)從化市街口城區的範圍內;  

  (五)增城市中心城區各居民委員會管理的範圍內,城豐村、夏街村、西山村齋路自然村、羅崗石角新村,廣汕公路雁塔大橋西至三聯路口、荔城大道的範圍內。  

  如果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批准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明確,廣州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的範圍內,不準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該《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煙花、爆竹,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呼籲廣大市民,選擇綠色環保的方式慶祝新春,不買不放煙花爆竹,共同營造一個環保、平安、祥和的節日環境。環保點滴,從我做起!

  註:由於《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為1992年6月1日起實施(2006年1月18日第三次修正),故而《規定》中部分行政區劃表述尚未更改。

  【南方日報記者】餘嘉敏

  【通訊員】穗環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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