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車迪理薩普糧油工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阿克蘇市欣隆油脂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其他汙染物問題
伊州區東疆春市場石東旭商行銷售的、新疆王液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千柳湖飲用純淨水2批次(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年7月12日和2020年8月13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其中亞硝酸鹽(以NO2-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新疆王液釀造有限責任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復檢;經烏魯木齊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後,維持初檢結論。
三、微生物汙染問題
庫車縣心連心純淨水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心連心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地(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處置工作,查清產品流向,採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示。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在市場上發現或購買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請撥打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