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野生動物園飼養員慘遭熊吻隕命,兔死狐悲下,輿論聲討再起,人命和珍稀動物到底孰輕孰重?人殺人要賠償甚至賠命,動物殺人要賠什麼?
要討論生命孰輕孰重,首先要明確動物園的定位是什麼。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園管理的意見》指出,動物園中心任務是開展野生動物綜合保護和科學研究,並對公眾進行科普教育和環境保護宣傳。同時,要求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資金、機構、政策等方面充分保障,保證動物園具備正常運營和持續發展所需要的動物資源、籠舍、飼料、醫療等物質條件和獸醫等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要設立動物園建設管理專項資金,不能將動物園視為「財政包袱」,推向市場進行商業化經營。
可以說,如果按照這份文件執行,就不會出現大巴園區觀光和飼養員冒險的慘劇。但,資金保障和錢財誘惑是永恆不變的問題,商業化運營比比皆是。所以,歸根到底,這不是人命和珍惜動物生命之間的比較,而是經濟的博弈。
回到法律問題。動物殺人賠什麼?答案是動物不是人。為什麼這麼說,法律規範的是法律主體的行為,法律主體一般界定成兩類,一類是自然人,另一類是法人(公司),動物不受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規範,現行法律不認為動物是理性的,可以平等交流的,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賣皮肉不算),因此,動物傷人了,怎麼賠,賠什麼,這是它無權決定的,雖然,這些熊掌控了那個年輕的生命,但它的生命也不歸它掌控。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實際上轉化為了,能夠掌控熊命的人或法人賠什麼,也即是動物園賠什麼。物權法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所謂的侵權責任,即是民事賠償。至於賠多少,就要看飼養員能否被認定為工亡,即,是否在上班時間,從事與上班相關工作,導致死亡。
住建部《動物園管理規範》中規定:維修人員進行維修作業時應將維修區內的動物隔離,保障動物和維修人員的安全;在動物展區外維修作業時應進行施工圍擋,設置通告和警示牌,並設置有效安全防護區,保障遊客的安全。從施工人員和動物直接接觸的情況看,隔離和施工圍擋的措施明顯沒有做到位。至於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就要看這些保護措施為什麼沒有做到位了。
無論如何,年輕的生命已經逝去,熊命也難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