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你說家是唯一的城堡;隨著稻香,河流繼續奔跑。微微笑,小時候的夢我知道。不要哭,讓螢火蟲帶著你逃跑;鄉間的歌謠,永遠的依靠。回家吧,回到最初的美好。
相信大家都聽過周杰倫的《稻香》,但你們知不知道「稻花香」呢?
稻花香是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稻公司)在2016年11月27日經核准註冊取得地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商標,核准用於第30類「果子麵包;糕點」商品上。並且於2013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周杰倫的《稻香》有人翻唱,自然「稻香村」商標也有人「擅自使用」。為此蘇稻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產品包裝袋上標註的生產商——Y公司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稻香村」作為蘇稻公司的企業字號,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蘇稻公司與Y公司之間構成競爭關係,在案證據證明標有「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字樣的商品系Y公司生產;Y公司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對蘇稻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判決Y公司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
但Y公司並不服一審判決,於是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蘇稻公司僅僅對產品印有的字樣及圖形本身進行了公正,並不能證明產品是其生產和銷售!其自身對蘇稻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有誤。
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品包裝袋正面、背面的顯著位置均印有「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字樣,其中「稻香村」文字較為突出醒目,使消費者對於「稻香村集團香港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產生過多注意,存在攀附「稻香村」字號商譽的故意,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涉案商品與蘇稻公司的商品。因此,Y公司生產、銷售帶有涉案包裝的商品的行為對蘇稻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故判決駁回Y公司的上訴請求。
就這樣,攀附「稻香村」商標的企業被判侵權,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所以各位企業家們,在發展的過程中,切勿攀附名牌,以免惹禍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