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令第43號的相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公民不需要換領身份證:
一,公民遷移戶口後,仍在本市的市轄區行政區域內。
二,公民遷移戶口後,仍在本縣的行政區域內。
即如果公民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需要換領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1999年修正)》第十一條規定,公民的常住戶口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和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的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
注意: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10-29)第十一條規定,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