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我們生活中我們對此並不陌生,對於成年人而言,現在幾乎是人人都有一張銀行卡,甚至有的人還不止一張銀行卡。
所以說,銀行卡對我們而言是相當地熟悉了。銀行卡是幹啥用的呢?你們平時都用它幹什麼了呢?當然是存錢和取錢。銀行卡是由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具有消費食用、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是的,我們把錢存在銀行卡裡面,需要用的時候又可以去銀行把錢取出來。可以說有銀行卡是相當方便的。現在,人們的支付方式也越來越現代化了。
可以把銀行卡綁定微信或者支付寶,結帳的時候可以付錢,當然,還可以直接就刷卡,刷銀行卡。是的,我們的支付方式在不斷地更新,越來越跟進時代的步伐。
今天下午,收到了網友的來信諮詢:某女子撿拾銀行卡,猜對密碼盜刷2萬,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近日,四川夾江縣,村民鄭某稱帶著銀行卡到鎮上買藥,但是,回家之後就發現銀行卡丟失了,而當日卡裡2萬元就這樣被盜取了。
隨後,民警便找到了嫌疑人李某,李某稱銀行卡是撿的,密碼一次就試出來了,但是取的錢沒敢花,一直擔驚受怕吃不下飯,瘦了5斤。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看完案例,你有什麼想法呢?有人說這不就是做賊心虛嗎?偷了錢不敢花,因為畢竟是偷的,不是自己的錢,花了也不心安。
當然,也有人說有些人自己平時不小心,養成粗心大意的習慣,把東西丟了又來後悔,對此,你怎麼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ATM機,把鄭某銀行卡中的2萬塊錢取出了,並且將銀行卡佔有2萬塊據為了己有。
由此可見,他涉嫌了盜竊罪。盜竊罪?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和平手段,非法改變佔有關係,建立起新的佔有關係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接下來我們再繼續往下看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現在,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