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規範商票信披:票據承兌信息不一致,金融機構不得辦理貼現
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0〕第19號公告,規範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有關事宜,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信息披露參照本公告執行。
第19號公告指出,承兌人應當於承兌完成日次1個工作日內披露每張票據的承兌相關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兌日期、票據號碼、出票人名稱、承兌人名稱、承兌人社會信用代碼、票面金額、票據到期日等。
此外,承兌人應當於每月前10日內披露承兌信用信息,包括累計承兌發生額、承兌餘額、累計逾期發生額、逾期餘額等。承兌人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江財九銀票據研究院執行院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肖小和認為,第19號公告正式出臺,是繼1995《票據法》出臺、2009年電票系統推出、2016年上海票交所成立之後又一次裡程碑事件。
「商業承兌匯票是企業資金支付與周轉及融資的重要工具之一,只要解決信用問題,對於企業是便利支付、便利背書流轉、便利融資、便利應收帳款票據化、便利供應鏈金融上下遊企業票據廣泛使用、便利優化應收帳款結構、便利效率提高和便利減少資金成本的重要金融工具。」肖小和認為。
第19號公告指出,企業籤收商業承兌匯票前,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信息披露平臺(簡稱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加強風險識別與防範。
對於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前,應當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票據承兌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記載事項與承兌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此外,承兌人披露信息及時、準確、承兌的票據無逾期記錄的,金融機構可以優先為承兌人辦理銀行承兌業務,優先為承兌人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業務。承兌人披露信息存在延遲、虛假或者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的,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為承兌人辦理銀行承兌業務,審慎為承兌人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
對於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協助承兌人及時、高效披露相關信息,並加強監測,對承兌人披露信息延遲、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信息不一致等情況進行提示。企業、金融機構發現偽假商業承兌匯票或者冒名承兌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此外,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根據本公告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制定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施行,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情況。
肖小和認為,對於商業承兌匯票及部分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存在因信用導致其流動性和融資便利性較低的問題,19號公告通過規範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及建立承兌人信用約束機制以改善市場信用環境,將促進商業承兌匯票更好的發揮其功能作用。
他認為,對於大型企業,尤其是對於中小微及民營企業來講,通過商業承兌匯票解決支付、背書轉讓、融資問題是解決融資難和融資貴問題的有效途經之一。同時,對於提高直接融資比例、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也應該是重要突破口之一。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責任編輯:DF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