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員日」來臨之際 最高法發布維護船員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附...

2020-12-10 國際在線

海運是國際物流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全球貿易的90%是通過海運完成。據統計,中國進出口貨運總量的90%也是通過海上運輸進行。我國既是貿易大國、航運大國,也是船員大國。目前中國船員人數位居世界第一,超過140萬人,每年外派海員超過14萬人。船員是推進全球經濟運轉的無名英雄。依法維護船員合法權益,對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維護航運業健康穩定發展、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保障船員權益方面,海事司法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涉船員糾紛佔較大的比重。近五年,全國海事法院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收案數佔所有案件數的比重分別為30.98%、21.78%、17%、17.95%、29%。法律適用是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的一大難點。主要原因在於:第一,我國未對船員專門立法。現行海商法涉及船員的規定條文數量不多,內容較為原則。相關行政法規偏重對船員的行政管理,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的作用有限。第二,關於船員的立法比較分散。船員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勞動者,其權利義務受勞動法,相關法規、規章的調整,同時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同行業的船員分別制定了不同的行政管理規範,這些因素影響了裁判尺度的統一。正確理解不同法律之間的相互關係,是海事法官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的關鍵。在充分總結我國海事審判經驗的基礎上,以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提供裁判指引,有利於消除分歧,做到同案同判。

6月25日是國際海事組織確定的「世界海員日」。最高人民法院此時發布涉船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發揮海事司法職能,依法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的鮮明立場。此次共發布八個關於船員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案件類型豐富多樣。既涉及國際遠洋船員,也涉及從事沿海內河運輸船員;既涉及貨船船員,也涉及漁船船員;既涉及中國船員,也涉及外國船員。既有中國船員與中國船公司之間的糾紛,也有中國船員與外國船公司之間,以及外籍船員與外國船公司之間的糾紛。就糾紛類型來看,八個案例涵蓋涉船員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即工資、各類報酬及遣返費用的支付,人身損害賠償等。就涉及的法律問題來看,包括船舶優先權的具體認定、船員人身損害賠償消除城鄉差別實現「同命同價」、及時高效審理船員產生於域外的薪酬糾紛、保護墊付船員相關費用的第三方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船舶優先權、外籍郵輪被扣押拍賣以償付拖欠的船員工資等問題。總體看來,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具有明確的價值導向。首先,體現了對船員這一群體利益的保護。航運的特點導致了船員長期在孤獨遙遠的環境中工作生活。相比陸地工作環境而言,船員的工作環境更為特殊,其身心健康更應受到關注。典型案例體現出了維護船員合法權益的鮮明特徵;其次,體現出對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平等尊重、平等保護,實現「同命同價」。中共中央、國務院2019年已經發布改革意見,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授權相關地方法院根據各自情況在轄區內開展試點工作。典型案例中法院判決船員人身損害「同命同價」,是中央和國務院改革措施在海事審判領域的貫徹執行。典型案例也體現了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於惡意串通虛構工資債權侵害其他債權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公正審理後依法不予支持。

二是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船員法,有關船員民事權益的保護,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為船員權益保障提供了基本的保護依據,但缺乏更有針對性的規定。典型案例結合船員權益保護的特點,析法說理,通過裁判要旨的提煉,填補規範與事實之間的空隙,彌補立法缺位,以及法規、規章的規定較為原則的不足。

三是充分體現了海事司法在保障船員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就船員提起的糾紛來看,爭議較多的是船員的工資報酬、遣返費用的支付,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等。工資報酬是船員及其家人賴以生存的基礎,船員遣返費用是船員在船服務期間因某種原因需要離船乘用交通工具回國、返鄉或其他地點而應由船公司承擔的費用,船員工作期間遭受傷亡更是應該得到及時救治。工資報酬及相關費用涉及到船員的基本生存、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依據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均應予以優先保護。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海事司法在船員工資報酬、遣返費用等給予特別保護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新冠疫情全球爆發以來,全球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在不同時期不同程度地按下了暫停鍵,船公司大規模停航,近200萬海員無法正常換班、遣返,生活條件受到重大影響。在這特殊的時刻,我們即將迎來今年的「世界海員日」。今年世界海員日的主題為「我們海員的未來」。值此世界海員日到來之際,恰逢我國民法典剛剛頒布,民法典體現出對包括船員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體現出對包括船員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尊重。典型案例的發布,是對民法典充分保護船員在內的民事主體相關民事權益的一個呼應,也必將促進社會各界進一步重視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1

開啟船員權益保護綠色通道

促進郵輪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梁某某等訴鑽石國際郵輪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員根據其與船東的代理公司籤訂的《船員僱傭協議書》,於2017年至2019年期間在被告鑽石國際郵輪公司所屬的巴哈馬籍「輝煌(GLORY SEA)」輪上擔任水手、輪機員、服務員、廚工等職務。在此期間,鑽石國際郵輪公司欠付梁某某等船員工資約人民幣1200萬元。船員在訴前提出財產保全請求,要求對「輝煌」輪採取司法扣押措施,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準許。鑽石國際郵輪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擔保,船舶從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間,一直被扣押在上海港吳淞口錨地。因鑽石國際郵輪公司棄船且拒不提供擔保,維持船舶安全和停泊等費用與日俱增,長期扣押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為此,船員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拍賣「輝煌」輪,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準許,並啟動司法拍賣程序,於2020年4月17日成功變賣船舶。

二、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梁某某等船員與船東代理公司籤訂《船員僱傭協議書》,在「輝煌」輪上任職,與被告鑽石國際郵輪公司建立了船員勞務合同關係。現原告已履行了船員義務,而被告未支付勞動報酬,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船員在船期間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故判令被告鑽石國際郵輪公司支付船員工資人民幣1200萬元及其利息損失,並確認船員的請求享有船舶優先權。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郵輪產業發展迅速,郵輪船員權益保護的迫切性日益凸顯。相較貨運船舶,郵輪船員數量多、崗位雜,扣押看管維護成本高、風險大,司法拍賣處置難度高、周期長,一旦發生郵輪船員權益侵害事件,維權會面臨更多障礙。本案涉及船員人數眾多,其中三分之二為外籍船員。船東拖欠船員工資達人民幣1200萬元,並在船舶被扣押後棄船。為此,法院開啟船員權益保護的「綠色通道」,立案、審判、執行整體協調推進。第一時間要求船員勞務派遣公司與船東互保協會遣返滯留在船的外籍船員,安排船舶看管公司進行管理,並在颱風期間採取應對措施全天候保障郵輪安全。同時,加快案件審理節奏,在訴訟過程中及時啟動船舶拍賣程序,妥善處理案外人對船舶拍賣的異議行為,積極克服疫情對郵輪處置的不利影響,兩次拍賣之後成功變賣船舶。法院一系列舉措既確保了司法程序依法規範有序,又避免了扣押成本和風險的進一步擴大,有效維護了196名船員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海事司法對船員權益保護的重視和對郵輪經濟長期健康發展的支持,為今後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經驗和借鑑。

案例2

適用船舶優先權制度

支持機構協助船員維權

——海隆公司訴榮耀公司船舶優先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2日,海隆公司與「GLORY ADVANCE」輪ISM管理人諾斯公司籤訂《協議書》,約定海隆公司接受諾斯公司的委託,為其安排適職船員上船服務。據此,海隆公司與船員訂立《船員勞務中介協議》《外派船員協議書》及《實習生勞務協議書》,並先後介紹多名船員上船工作。自2012年6月起,諾斯公司開始欠付費用,拖欠船員薪金和應向海隆公司支付的船員勞務報酬、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代理費及利息等。

2013年4月,23名船員籤署確認書,同意將欠付各類費用的債權和基於該債權成立的船舶優先權轉移給海隆公司。海隆公司聲明取得追償款項後,將作為請求權轉移的對價支付給船員。其後海隆公司向該輪所有人榮耀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榮耀公司支付拖欠的船員勞務報酬、遣返費用、社會保險費、代理費及利息,確認其就上述債權中的船員勞務報酬、遣返費用、社會保險費對「GLORY ADVANCE」輪享有船舶優先權。海隆公司2013年4月申請法院扣押了「GLORY ADVANCE」輪,後又申請拍賣該船舶。2013年12月6日,該船以人民幣5870萬元拍賣出售。

二、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因船員勞務派遣引發的涉外船舶優先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船舶優先權應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律處理。海隆公司作為船員外派公司,船員同意將勞務報酬、社會保險和遣返費用等海事請求權轉移給該公司,因海事請求權轉移,船舶優先權隨之轉移。海隆公司就上述債權行使船舶優先權符合法律規定。代理費是基於其與諾斯公司之間的合同產生,不屬於優先權範圍,海隆公司應向諾斯公司追索。榮耀公司系案涉船舶的所有權人,是船舶優先權訴訟的適格被告,應在船舶拍賣價款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廈門海事法院遂判決確認海隆公司就上述債權對「GLORY ADVANCE」輪具有船舶優先權,並判令榮耀公司在船舶拍賣價款範圍內向海隆公司支付船員勞務報酬、社會保險和遣返費用及利息。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為加強對船員權益的保護,海商法規定船員工資、社保、遣返費用等具有船舶優先權。同時針對越來越多的船員通過中介服務機構、派遣機構就業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務或派遣機構有協助、支持和保障船員向實際用工單位維權的義務。本案判決確認了船員勞務派遣單位接受船員債權轉讓後,有權依法行使船舶優先權,充分發揮和運用了船舶優先權制度的機能,有利於提高僱主支付船員工資的積極性,為船員勞務派遣、服務機構協助船員維權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通過正向激勵和指引,促進了船員就業服務行業規範發展,進一步夯實和強化了船員權益的司法保障。

案例3

船員橫遭棄船孤懸海外

法院高效維權助力歸家

——賴比瑞亞籍「奧維樂蒙(Avlemon)」輪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8日,「奧維樂蒙」輪交由太平洋公司修理。後因該輪經營人阿若艾尼亞海運公司未按約支付修理費,太平洋公司向法院申請訴前扣押「奧維樂蒙」輪,並提起仲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1月裁決阿若艾尼亞海運公司向太平洋公司支付船舶修理費等費用,並確認太平洋公司對「奧維樂蒙」輪享有留置權。仲裁裁決生效後,太平洋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阿若艾尼亞海運公司及該輪登記所有人奧維樂蒙娜斯航運公司均未提供擔保,該輪一直處於扣押狀態。

船舶停靠在太平洋公司修理期間,阿若艾尼亞海運公司僱傭原告科列斯尼克亞羅斯拉夫等13名烏克蘭籍船員到「奧維樂蒙」輪擔任船長等職務。自2017年12月底開始,該輪經營人、所有人不再提供船舶物資,「奧維樂蒙」輪斷水、斷電,船員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奧維樂蒙」輪的代理安排船員入住賓館並墊付了食宿費用。2018年4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拍賣「奧維樂蒙」輪。在拍賣「奧維樂蒙」輪的債權登記期間,13名船員就拖欠的船員工資、食宿、遣返費用向法院申請債權登記並提起訴訟。2018年8月21日,該輪成功拍賣。

二、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判決:阿若艾尼亞海運公司支付13名船員工資、遣返費、食宿費及相應利息;13名船員就上述債權對「奧維樂蒙」輪享有船舶優先權,有權在該輪拍賣款中優先受償。

三、典型意義

該案為具有涉外因素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13名外籍船員因外籍船東「棄船」,被迫長期滯留船上,且被拖欠工資,缺乏基本的生活物資保障。法院在拍賣「奧維樂蒙」輪過程中,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協調船東保賠協會、船舶代理機構等安排船員遣返,引導船員依法維權,保障了船員依《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和法院地法即我國法應享有的相關權益。對於船員遭船東「棄船」期間船舶代理機構等出於人道主義墊付的食宿費用,法院認可相應債權及其船舶優先權性質有利於鼓勵相關單位墊付費用及時保障船員權益。涉案判決作出時,「奧維樂蒙」輪已成功拍賣,賣船款亦已匯入法院執行款帳戶。為保障船員利益儘早實現,在不危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對船舶拍賣款提前予以分配,在確保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顧了效率。

案例4

統一人身傷亡賠償標準

維護遇難船員家屬權益

——賴比瑞亞籍「FS SANAGA」輪與「浙三漁00011」輪碰撞引發的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4日,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所有的「FS SANAGA」輪(賴比瑞亞籍貨櫃船)與倪某某所有的「浙三漁00011」輪(中國三門籍漁船)在寧波象山沿海水域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浙三漁00011」輪沉沒,船上14名船員全部遇難。遇難船員中,除1名船員為城鎮戶籍外,其餘13名均為農村戶籍。吳某某等14名遇難船員家屬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要求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倪某某作為碰撞兩船的所有人連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並主張應按照2015年度浙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14名遇難船員因「FS SANAGA」輪與「浙三漁00011」輪碰撞事故遇難,兩船互有過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啟邦薩那加有限公司、倪某某作為碰撞船舶所有人應就該碰撞造成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關於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涉案事故導致14名船員遇難,且無特殊情況排除該條的適用,故對於吳某某等以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予以保護。寧波海事法院經核算各項損失後,判決14名遇難船員的家屬在先期已獲賠350萬元的基礎上,可再獲賠1166萬元。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多名受害人在同一侵權事件中死亡,應適用同一標準進行賠償。如果因循多年來民事審判領域常採取的區分城鎮和農村,依據不同賠償標準分別進行賠償的做法,不僅在結果上不盡公平,更是對普通民眾樸素情感的極大挑戰。城鄉二元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系因特殊歷史時期的客觀原因造成,隨著城鄉一體化發展以及對人的生命健康平等保護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打破城鄉蕃籬適用同一賠償標準,實行「同命同價」的呼聲日益高漲。本案中,因船舶碰撞事故導致14名船員遇難,其中1人為城鎮戶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關於「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規定,結合中央提出的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精神,法院最終判決支持13名農村戶籍遇難船員家屬關於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主張。本案在海事審判領域探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統一,有利於進一步推進權利平等、以人為本的裁判理念。

案例5

公正高效司法

合理保障我國船員海外務工的勞動權益

——駱某某等與阮某某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2日,駱某某等6人在非洲的坦尚尼亞與當地的船東富達公司和我國國內合資人阮某某籤訂《勞工出海打魚捕撈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工作地點位於非洲的坦尚尼亞海洋,富達公司和阮某某負責提供船隻和捕撈工具,並承擔駱某某等6人的工資、吃住、往返以及辦理勞工手續費用等。此後,由於富達公司和阮某某拖欠駱某某等6人的勞動報酬,富達公司和阮某某共同向駱某某等6人出具了欠條並籤訂了附加協議。但履行期限屆滿後,富達公司和阮某某未能守約,駱某某等6人向當地的華助中心求助,該中心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未果。駱某某等6人回國後,考慮到富達公司是境外公司,如對其起訴將會耗時持久,故僅對阮某某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向駱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以及相應利息。

二、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從富達公司、阮某某與駱某某等6人籤訂的合同內容來看,在富達公司、阮某某提供船隻和必要捕撈工具的情況下,駱某某等6人需完成約定的技術和管理工作,並由富達公司和阮某某支付約定的勞動報酬。據此,富達公司、阮某某和駱某某等6人之間成立船員勞務合同關係。《欠條》《附加協議》以及坦尚尼亞華助中心出具的《證明書》等證據進一步印證了富達公司、阮某某和駱某某等6人之間的船員勞務合同關係以及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廣州海事法院綜合已有的證據,查明了相關事實,認定駱某某等6人與阮某某成立船員勞務合同關係,判令阮某某向駱某某等6人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一審宣判後,阮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隨著「一帶一路」的深入推進,我國船員赴海外務工的情形越來越多,船員因產生於海外的勞務報酬問題,請求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護的案件日漸增多。普通船員自身的法律意識較為薄弱,維權能力不足。在海外務工被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又會遇到語言障礙、耗時持久、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難以在當地獲得有效的司法保護。因此,該批船員選擇了回國尋求司法救濟。在訴訟過程中,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海事法院對船員與僱主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認定,仔細推敲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所陳述的意見,在充分把握案件所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支持了船員的合理訴訟請求,及時有效地保障了我國船員在海外務工的正當權益。

案例6

防範串謀訴訟

「夫妻船」共債共擔

——楊某某與方某某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涉案船舶「海源偉雷」輪為內河船舶,該輪登記所有人為方某某。楊某某與方某某系夫妻關係。第三人鮑某某因與方某某發生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法院應其申請扣押該輪。後因方某某未履行與案外人某銀行船舶抵押合同糾紛一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該銀行申請,法院依法裁定拍賣該輪。包括楊某某在內的5名船員(另外4名船員也與方某某系近親屬關係)及第三人鮑某某均進行了債權登記。楊某某在訴訟中提交了《船員勞務合同》以及在涉案船舶被法院扣押後方某某向其出具的欠付勞務報酬26.4萬元的欠條。楊某某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方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並確認其就上述債權對「海源偉雷」輪享有船舶優先權。

二、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海源偉雷」輪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對「海源偉雷」輪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夫妻二人對外為一個經營主體,二人之間不能成為僱主與僱員關係。楊某某在本案中向方某某主張勞務報酬,本質上屬於在其與方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主張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楊某某、方某某需承擔的夫妻共同債務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如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務合同關係及勞務報酬債權,並允許其從船舶拍賣款中受償,勢必導致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減少,讓本應共同對外清償債務的楊某某逃避履行債務,明顯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楊某某與方某某的船員勞務合同關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船舶經司法拍賣後,被執行人為從拍賣款中非法受償,與船員串通偽造、虛增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僅憑被執行人自認即對此類債務進行認定,將嚴重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情況則更為極端。內河船舶一般以家庭夫妻共同經營為常態,如認可夫妻在共同經營船舶中仍能形成船員勞務合同關係,輕易認定此類「勞務報酬」,將助長被執行人以此方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嚴重侵害被執行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而本案在實體審理中,從多角度分析原、被告不能成立船員勞務合同關係,從而徹底否定了其債權主張。在程序上,允許作為被執行人債權人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有效預防原、被告雙方串謀訴訟。人民法院在審判環節嚴格把關,不搞「和稀泥」式的裁判,否決此類串謀訴訟,彰顯了法院維護誠信訴訟環境、防範和打擊當事人通過訴訟侵害他人權益的基本立場。

案例7

勞務報酬應支付

履約損失另主張

——匡某訴許某某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匡某受被告許某某的僱請,在許某某實際經營的「海興166」輪工作。後許某某出具欠款條,確認尚欠匡某42500元工資報酬未付。匡某據此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許某某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款。許某某認為,欠條記載內容不完整,匡某在任職期間造成「海興166」輪損失,在欠條中已經明確記載要另行處理,同時匡某在履職期間,未充分履職,造成船舶和貨物損失,許某某保留向匡某索賠的權利。

二、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認定,匡某與許某某形成事實上的船員勞務合同關係,該法律關係合法有效。匡某依約提供了勞務,許某某作為僱主理應支付相應的報酬。遂判決支持了匡某要求許某某給付勞動報酬42500元的訴訟請求。因匡某履職不當給其造成損失,許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船員在履職過程中可能因過錯導致船舶或者船載貨物受損,給僱主造成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僱主不能以船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拒付工資,如果僱主認為船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其損失,可另行主張賠償權利。本判決遵循勞動法中工資支付不能抵銷的規則,保證了工資作為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必須由勞動者所有,由勞動者支配,不得替代,充分保障了船員支配工資的權利及其基本生活需求。

案例8

工資數額約定不明

依據同期市場標準確定

——王某某訴被告鍾某某、王某貴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王某某經人介紹到鍾某某經營的「遼大旅漁1039號」漁船上擔任普通船員,雙方口頭約定工作時間自2018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工資為5萬元。2019年1月1日,漁船靠港,王某某在船上繼續工作至1月6日。工作期間,王某某請假11天,實際工作125天。鍾某某通過微信轉帳、銀行轉帳及現金方式實際給付28000元。另,王某貴系鍾某某嶽父,負責船員和船舶的日常管理。

大連海事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工資標準發生爭議,王某貴主張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為4萬元,王某某主張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為5萬元,並聲稱因其已在鍾某某經營的漁船工作過一年,考慮到工作崗位熟悉,故雙方口頭商定的工資標準已低於同時期市場平均標準,王某貴所述工資標準則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標準。

二、裁判結果

王某某與鍾某某雖未籤訂書面船員勞務合同,但王某某已上船工作,鍾某某也在王某某工作期間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資,故雙方之間存在船員勞務合同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某已完成船員勞務工作,鍾某某應及時全面履行工資給付義務,其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對王某某提出的給付拖欠工資主張,大連海事法院予以支持,並判決鍾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王某某工資20076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目前,規模較小的船公司或個體船東在船員用工方面不規範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雙方對工資僅有口頭約定,或約定不明甚至未做約定的情況時常出現。無論是運輸作業,還是漁船作業,在一定時期內,不同工種、不同級別的船員工資通常存在一個市場行情,有些信息平臺定期發布相關的工資標準。在可以確定船員在一定時期內為船舶所有人提供了勞動或勞務的前提下,可根據船員的工種和級別,依據同時期的市場工資標準,確定船員應獲得的工資數額。當事人之間對船員工資的標準未做書面約定並發生爭議的,船員主張以不低於同時期市場平均標準確定工資標準,應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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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維護和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形成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進一步完善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的社會保障體系,4月份起,市婦聯、市法院、市司法局在全市聯合開展2019年以來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徵集評選活動。
  • 問答| 藍天保衛戰、新能源推廣、世界海員日、保障貨車司機權益……
    135封面新聞記者:今年是世界海員日的主題是幸福海員,我們知道海員的工作環境相對來說是比較封閉的,我想了解一下交通運輸部在海員的福利和健康方面做了哪些具體的工作?今年世界海員日的主題是「幸福海員」,通俗點理解,就是要實現船員航行安全、工作體面、收入可觀、後顧無憂。海員作為一個世界性的特殊職業,一直備受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注。海員也是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全球最低工資標準的唯一一個職業。
  • 最高檢:依法懲治惡意欠薪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來源:央視原標題:最高檢:依法懲治惡意欠薪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欠薪工作情況,通報了一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典型案例。記者從今天召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近三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6336件6633人,批准逮捕3710件3805人;受理審查起訴9268件10497人,提起公訴6077件6644人;不起訴2630件3105人。
  • 最高法發布十個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原標題:統一環資案裁判標準 引導公眾樹立環保意識   □ 法制網記者 張晨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十個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河北19人偷挖管道非法排汙致人死亡案」等倍受輿論關注的案件入選。
  • 蘭山法院發布保護消費權益保護七起典型案例
    大眾網臨沂3月15日訊(記者 鄧夢嬌 通訊員 亓偉)一年一度3.15,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已滿兩周年。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蘭山區人民法院通過七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懲罰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引導消費者依法有效維權。
  • 【第718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個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附全文)
    11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高莎薇,中國女法官協會秘書長、政治部一級巡視員唐虎梅出席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附全文)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和引領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據了解,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突出體現了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化、法治化和便利化水平。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扣押外輪後準許繼續到目的港卸貨,並組織各方當事人調解成功,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充分體現了我國海事司法的便利化。典型案例的發布還將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發揮案例指導作用。
  • 重慶高院發布保市場主體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20條措施
    央廣網重慶9月16日消息(記者趙聰聰)9月16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保市場主體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20條措施》,確保通過公正高效司法,切實增強市場主體司法獲得感,保障高質量發展。
  • 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名譽權糾紛案入選最高法典型民事案例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潘傑出席發布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 浙江工商發布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原標題:浙江工商發布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法制網訊 記者餘瀛波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總局73號令)將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對「7天無理由退貨」、「個人信息保護」、「預付款消費」等多方面的消費者權益及相應的處罰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違法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 最高法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 向家庭暴力堅決說「不」
    人民網北京11月27日電 (薄晨棣)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過典型案例為家暴受害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示範和指引,倡導全社會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共識。「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
  • 【權威發布】最高法發布審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和典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五個典型案例。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指出,我國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形勢依然複雜嚴峻;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法制不夠健全;這些問題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明顯短板。
  • 2020年天津市婦女兒童維權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在國家憲法日來臨之際,3日,市委政法委、市婦聯聯合舉行「維護婦女權益 推進社會治理」——2020年天津市婦女兒童維權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會。「市婦聯在連續四年面向社會廣泛徵集發布婦女兒童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基礎上,今年又得到了市委政法委大力支持,共同啟動本年度婦女兒童維權案例徵集工作,共徵集案例96個,案例涵蓋未成年人監護權、婚姻家庭糾紛、困難幫扶、心理疏導等多方面難點問題。」市婦聯黨組成員、副主席王丹萍介紹。
  • 中國發布丨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中國網11月25日訊(記者 林伊人)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此次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近年來,一些極端的家庭暴力事件突破了人們的道德底線,嚴重影響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 速學習船員海員防騙指南
    1、選擇合法的船務機構沒有經驗的人員,需要找到合法的船務公司進行培訓學習,考取證件和安排可以工作的船。在報名繳費前,務必要審核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資質,找到正規的船務公司,並且籤訂合同。2、遠離非法中介在船員市場,會看到一些公司,通過網站、簡訊、QQ群等途徑發放,告知人們「考試包過」、「內部人員替考」、「花錢買題」等等,承諾只要花錢就可以通過考試,獲得證件上船工作,使一些人員上當受騙。
  • 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18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18年度典型案例——製售假藥、飲料摻假、虛假宣傳成焦點為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月14日上午,石家莊市政府保護辦、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各成員單位發布了2018年度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和消費者投訴舉報情況
  • 重慶高法院發布20條措施 保市場主體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為著力營造服務好企業,支持企業家工作的良好局面,更好地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9月16日,市高法院發布《保市場主體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20條措施》(以下簡稱《措施》),目的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服務保障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
  • 【海員】各地舉行「世界海員日」慶祝活動
    孫洪亮 攝  本報訊(駐滬記者 白慶虹 楊辰旭 通訊員 孫洪亮)6月25日,為慶祝2015年世界海員日,上海市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慶祝活動。  上午9時,靠泊在上海國際客運碼頭的「新鑑真」輪懸掛滿旗,船上人頭攢動、熱鬧非凡。來自海事部門、航運公司和部分優秀船員和家屬等代表們歡聚一堂,共同慶祝第五個「世界海員日」。
  • 追薪688萬元 黃石一起案例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
    通訊員供圖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蔡明儀、張曹卉萌)1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依法懲治惡意欠薪 讓勞動者勞有所得」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6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程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入選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