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體藝術,還真不是一般人能隨便接受的。尤其在著名旅遊目的地或景點前拍裸照,基本都不會有什麼好下場。
據英國《每日郵報》近日報導,雜誌《花花公子》一位備受爭議的模特,瑪麗莎·帕彭(Marisa Papen),她與攝影師沃克在聖彼得廣場拍攝完裸體照片後即被義大利警方逮捕。而且據說她當時連褲子都沒提上,就被警方帶走了。
圖片來源:觀察者網 截圖自《每日郵報》
在引起警方注意的這些藝術照中,全身赤裸的帕彭或是模仿耶穌受難風格,拖著一個大型木質十字架穿過梵蒂岡的街道;或是蜷縮著身子坐在幾本聖經上,背景則是羅馬最著名的廣場——聖彼得廣場。
警方將他們拘留了10個小時,在採集了指紋和面部照片後將其釋放。另據報導稱,在他們被釋放後,警方對他們在Airbnb上租賃的套間進行了搜查,發現了一個木製十字架,一個帶刺皇冠、一些假血和其他宗教主題道具。
圖片來源:觀察者網 截圖自今日俄羅斯
《太陽報》介紹稱,瑪麗莎·帕彭今年26歲,她曾被花花公子德語版評為2017年1月小姐。此前,她與攝影師傑西·沃客(Jesse Walker)一同前往梵蒂岡,為他們的品牌ENKI Eyewear拍攝照片。
「兩輛義大利警車突然向我們疾馳而來時,我還在穿我的褲子,」帕彭在自己的博客中記敘這件事,「還有4個警察抓著他們的警棍向我們跑過來,衝我們喊著『把護照拿出來』。」但帕彭卻似乎對此不以為意,她甚至在博客中寫道:「他們找到這些道具的時候很驚訝的樣子,這看起來很有趣。」
帕彭在博客中這樣形容他們的「監獄之旅」:「我們再一次被關在一個小小的牢房裡,地板上有泥土和灰燼。我和傑西(攝影師)看著對方,突然大笑起來。」
這對拍攝搭檔十分熱衷於裸體藝術照
據今日俄羅斯報導整理,此前,在埃及卡納克神廟,他們因為拍攝全裸照片被捕;在土耳其聖索菲亞大教堂,帕彭僅著罩袍拍照,她直接裸露在鏡頭前的下體引起了憤怒。
他們甚至在耶路撒冷哭牆前拍攝全裸照片,照片裡,帕彭用雙手和腿抓住掛著以色列國旗的旗杆,將自己整個人掛在旗杆上。
因在旅遊景點拍攝裸照而引發的熱議事件
埃及胡夫金字塔裸體視頻
就在12月初的時候,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的一條頭條新聞,令人瞠目結舌:丹麥攝影師安德烈亞斯·維德(Andreas Hvid)攜女性友人,在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登上了埃及胡夫金字塔。兩人「坦誠相待」擁抱親吻,還將拍攝下的照片與視頻放上了社交網站,引起軒然大波。
這段在夜間拍攝的時長近3分鐘的視頻中,一對年輕男女,登頂胡夫金字塔。女子靜靜遠眺後,突然一言不合脫去了上衣,開羅城裡星星點點的燈光作為背景。據報導,視頻以兩人赤裸擁抱的靜止畫面結束,而照片則更加意味深長。
周三,維德上傳視頻命名為「胡夫金字塔頂的裸體藝術」,並配文:「今年11月下旬,我和一位朋友攀登了吉薩大金字塔(又名胡夫金字塔)。由於害怕被發現,我沒有拍攝此前偷偷準備的畫面。」
這段視頻與照片很快在埃及國內引發了巨大反響,批評聲接踵而至。許多埃及民眾怒罵維德玷汙了這個偉大的歷史遺蹟,《今日埃及》的報導中,更是直接將這段視頻稱為「色情視頻」,並且嚴詞聲明在埃及攀登金字塔是違法行為。埃及文物部長哈立德·阿納尼稱這違反了公共道德,並表示司法部長將對此事展開調查。
美女在北京故宮拍攝全裸藝術照
2015年5月17日上午10時,名為「WANIMAL」的網民在微博上發布了一組在故宮博物院內拍攝的不雅照片。照片中,背景是威嚴肅穆、氣派壯觀的故宮博物館。人體模特兩腿張開騎坐在螭首上,雙腳踮地,右手抓著螭首。
「女模裸拍」事件,被故宮的20路攝像頭全程記錄。四個年輕人從買票,到衝入故宮脫衣、拍第一張照、拍第二張像等等都被不同的攝像頭一一捕捉。事發後故宮即向公安部門反映此情況,隨後及時報案。
故宮呼籲,博物館是個文化聖地,觀眾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文明參觀從我做起,保護好祖先留給我們的故宮,共同維護文化遺產的尊嚴。在世界文化遺產地,公開進行如此不雅的攝影行為,特別是騎坐在文物建築螭首上進行拍照,不僅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嚴重影響了故宮博物院應有文化氛圍,更是對文物本身和文化遺產尊嚴的破壞,應當受到全社會的譴責。
公共場合屢拍裸體藝照該擔何責
近些年來,裸體藝術經常上演,挑戰著人們的視覺神經,每一次藝術表演都引起網友爭議。可以肯定的是,在當下社會背景中,包括在鬧市區、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裸露身體拍攝裸體照片,確為法律所不推崇,更不能被多數人的道德底線所接受。
類似問題究竟該不該制止,我們不妨看其可以適用的法律。一是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是國家旅遊局日前發布的遊客六類不文明行為將被「拉黑」。其中提到「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的行為將會被記入「遊客黑名單」。
而對於該攝影師屢次在公共場合拍攝裸體藝術照片,是否構成情節惡劣,尚待相關執法部門最終認定,但總的說來,不管攝影師的初衷如何,其拍攝行為都沒有經過合理合法的審批與安排,追究其相關責任,應是沒有問題的。
我們不妨看看國外針對類似行為是如何規定的。日本《刑法》規定,在神社、寺廟、墓地以及祭祀場所公然實施不敬行為者,可能被處以6個月以內徒刑,以及10萬日元以內的罰款。《輕犯罪法》規定,在他人能看到的地方實施引起公眾厭惡情緒的行為,或隨意露出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可能被處以拘留和罰款處罰。2013年8月,紐約攝影師艾倫·亨森在帝國大廈遊客密集的頂層觀景臺上給一位裸露上身的女子拍攝照片。帝國大廈方面認為,這種不當行為影響了這幢世界著名摩天大樓的聲譽,對攝影師進行了起訴,並索賠110萬美元。
可見,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未通過審批就擅自從事有違公序良俗的活動,也是不被允許的。但目前我國面臨的問題是,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對於明確適用該類行為的具體管理規定比較有限,多為原則上規定。如旅遊法第十三條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應當」可有剛性?再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何為「情節惡劣」?另外,將裸照上傳網絡,是否涉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網傳播淫穢信息」的禁止性規定?以上皆須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