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執4037號
黃曉紅、林載哲(LIM JAE CHEOL):
本院立案執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4037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執行通知書內容為: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2020)穗仲案字第4325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們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們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履行如下義務:
● 向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支付款項880320.00元(暫計);
● 交納執行費11203.00元(暫計)。若通過本院帳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註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執行人員姓名。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帳 號:30200727031841
風險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報告財產令內容為:本院受理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山支行申請執行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你們如不能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過程中,如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你單位)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