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客戶端11月23日電 銀行卡未曾離身,卡內近5萬元存款卻不翼而飛,卡主孫女士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訴求獲一審法院支持。銀行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女士於2019年2月春節期間赴泰國旅遊,曾用銀行卡在泰國某商戶消費550元。2019年6月17日,銀行客服致電孫女士詢問近期是否出國,並稱其銀行卡發生了30多筆消費異常。
對此,孫女士感到疑惑。她自2月9日回國後再未出國,涉案銀行卡從未丟失,一直由其保管,銀行卡密碼信息也只有其本人知曉,其本人回國後更是從未使用過涉案銀行卡消費、取現或查詢。由於該銀行卡不常使用,孫女士甚至未給該卡開通手機銀行和簡訊提醒。
接到電話後,孫女士立馬查詢帳戶交易明細,這才猛然發現從泰國回來的這4個多月,該銀行卡在泰國竟發生了31筆異常消費。第二天,孫女士前往派出所報案,自述銀行卡被盜一事,目前該案尚未偵破。
而後,孫女士訴至法院,主張銀行對儲戶存款應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銀行對其被盜刷的損失予以賠付。銀行方則認為,涉案銀行卡被盜刷系因孫女士在泰國境內使用時洩露密碼所致,孫女士對其持有的銀行卡未盡到謹慎義務,故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銀行不僅應當保證該銀行卡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還應當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結合涉案交易發生時間、地點、護照等信息,借記卡所在地時間、空間、距離等常識判斷,可以認定本案涉及的借記卡交易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造複製的儲蓄卡進行的偽卡交易,該交易行為不應對持卡人產生法律效力。銀行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孫女士存在洩露密碼的違約行為,儲戶在未開通手機銀行且亦未辦理簡訊提醒業務的情況下,其對於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導致帳戶內資金減少的情況是很難知曉的。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銀行未能識別出偽卡,違反了保障卡內資金安全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銀行賠償孫女士全部損失近5萬元本金及利息。
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銀行主張,涉案銀行卡資金變動異常期間長達2個月,筆數多達30多筆,但是直到2019年6月18日孫女士才報案,孫女士未盡到合理謹慎注意義務。另外,儘管商業銀行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不能替代孫女士應當承擔的妥善保管密碼的基本合同義務。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時間、地點、空間及涉案帳戶曾在國際銀聯通報的洩密商戶進行過消費的信息,訴爭交易系偽造複製的儲蓄卡進行的偽卡交易。孫女士的銀行卡被他人複製,表明被盜刷銀行卡不具有唯一的識別性,銀行卡系統存在安全隱患,致使銀行卡背面的磁條信息被複製且不能被辨別真偽,故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的違約行為。
北京一中院認為,銀行未能證明孫女士授意第三人進行交易,以及孫女士對密碼洩露存在過錯。另外,孫女士在接到銀行客服電話次日便採取了報案措施,銀行上訴主張孫女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有話說:
近年來,中國遊客在境外刷卡消費,引發的盜刷事件時有發生。針對銀行卡盜刷,我們對這些常見疑問進行解答。
如何防範銀行卡被盜刷?
對於持卡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養好良好的用卡安全意識,可以通過開通餘額變動簡訊提醒等業務,隨時掌握掌握卡內餘額變動。刷卡消費過程中,嚴防銀行卡密碼外洩,輸入密碼時注意遮擋鍵盤。
一旦發現銀行卡被盜刷,應就近到ATM進行查詢並進行取款或吞卡操作,證明卡未離身且在本地,隨後及時掛失併到公安機關報案。對於銀行而言,加強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義務的旅行,努力提高並改進銀行卡防偽技術,最大限度防止持卡人銀行卡被盜刷。
所有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都可以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嗎?
並非所有的銀行卡盜刷的損失,都由銀行承擔賠付責任。每位持卡人對個人銀行卡和密碼負有保管義務,在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的條件下,持卡人若因自身過失造成銀行卡遺失或密碼洩露,從而產生的風險及損失,一般情況下則應由持卡人自行承擔了。
(工人日報記者盧越 通訊員吳銀嬌 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