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正是萬物生長的好時節,可是卻有人利慾薰心,偷偷在禁漁區域電魚捕魚......
4月14日,記者從綏陽縣公安局了解到,該縣旺草派出所查獲了一起非法電捕魚案件,犯罪嫌疑人竟然用全套潛水裝備作案,其專業程度秒殺常見的網魚、炸魚等非法捕魚方式,作案極其隱蔽、不易發現。
4月6日夜間,旺草派出所接到群眾報稱「有人趁天黑,在芙蓉江非法捕魚」,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調,民警到現場後發現有人身負全套潛水裝備,並在岸邊發現了強電擊槍以及一網兜的野生魚。
獲取關鍵證據後,民警將潛水的男子和停車等候的男子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面對證據,犯罪嫌疑人韓某供認不諱,如實交待了非法電捕魚的事實。
韓某的整套潛水裝備總價值超過10000元,而此次非法捕撈的魚為5.57公斤,市場價值在300元左右。
由於韓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綏陽警方已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韓某將面臨刑事處罰。
據了解,芙蓉江是烏江水系的一條重要支流,流經旺草轄區20餘公裡,為保護生態資源和自然環境,縣人民政府明令全年禁漁。
歷年來,旺草派出所不斷加大非法捕撈巡查監管與打擊力度,依靠江兩岸人民群眾,形成了一張完善的水產自然資源保護網,警方提醒心存僥倖的人員,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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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魚涉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等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採用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電魚的危害性
1、電魚是滅絕性的捕撈。電魚對魚類資源的破壞是毀滅性的,電魚不分種類,不管大魚、小魚都被電死,水域內的魚類不能恢復,造成魚類資源的衰竭甚至滅絕,從而嚴重威脅到人類生存環境的平衡。
2、電魚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電魚不但嚴重破壞了漁業資源的增殖,擾亂了正常的漁業生產秩序,還往往因為工具簡陋,瞬間產生的高壓對人身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極易發生人被電擊身亡的事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3、電魚也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壞生態平衡。現在電魚設備在不斷的升級,輸出電壓甚至可達上千伏,除了嚴重危害到魚類的繁殖,更會對生長在水中的小魚小蝦、貝殼螺螄、微生物等生態環境以及微生物環境造成毀滅性破壞。同時被電擊致死的、未能撈取的魚類、蝦類、貝類等生物屍體沉入水中腐爛後,對水環境也會造成極大汙染。
(整理自:貴州都市報、瀏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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