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肅宗即位之初(公元756年),顏真卿為籌措軍費,開始推行食鹽專賣制度唐代常用「」字,表示專賣。專賣就是國家壟斷某種產品的產制運銷過程的一部或全部的一種形式。食鹽實行專賣以後,價格就上漲了很多,如天寶、至德間(約公元742-757年),食鹽每鬥10錢。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盡權天下鹽,每鬥按時價加百錢,合為10.鹽稅率驟增室1倍。第五採用的是民制、官收官賣辦法第五所立権鹽法,是唐朝當時食鹽專賣的法律依據政府設監院官,招集以鹽為業的人以及浮遊之人到產鹽區從事鹽的工作
鹽稅
稱之為「亭戶」,兔其雜徭,亭戶所制的鹽只能賣給監院,如果賣與別人,以盜賣論處,政府買進的鹽加上権價後。再賣與益商鹽稅就是以榷價的形式,歸政府所有第五琦的榷鹽法雖然為政府獲得了大量財政收入,但是鹽價提高很多流弊很大,代宗時,鹽鐵使劉晏上鹽法輕重之宣,即進行鹽法改革。他認為鹽吏多則州縣不免騷擾,建議在鹽區設置鹽官,鹽戶所煮的鹽,就在鹽場或鹽監所在地轉崇於商人寓鹽稅於糶價之中,商人繳納鹽款後,可以自由運銷,不受限制。其餘州縣,不復置官。這是就場專賣之始。劉晏採用的是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專賣辦法,鹽價比較合理,人民負擔沒有增加,而買鹽吃的城鄉人民不知不覺地向政府納了稅,真正做到「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它比之單純的以強制性增稅形式來增加人民的負擔確實要「高明得多。
劉晏為了鼓勵商人經營食鹽運銷,還請代宗下令,禁止地方徵收鹽商過境稅,以減輕商人的額外負擔。劉晏還規定商人可以納絹以代錢購鹽,並將絹價提高2/10,以示優待。劉晏對於商人的優待,說明劉晏不僅主張由國家來幹預經濟,同時給商人的販運,提供貿易上的方便,不把商業完全管死。劉晏的主張適應了當時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劉晏在商人不願到達的遙遠地區設置了常平鹽倉。所謂常平鹽倉,就是調節食鹽的供應機構,與調節糧食的常平倉的作用是一樣的。
當市場食鹽供應不足時,糶出食鹽,使供求平衡,穩定價格,以免商人從中壟斷食鹽,任意提高鹽價,影響人民生活這是在允許商人自由運銷食鹽的前提下,適當採取國家幹預經濟的政策,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一項很合理的經濟措施。劉晏另在交通要道設立了數以千計的鹽倉,儲存了食鹽數萬擔,以調節居民食鹽供應,國家並因此而獲厚利。劉晏的鹽是行「官商分利」之法與第五琦的鹽法完全不同。第五琦禁的目的,首先在於抑商,其次,才是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劉晏於準北置巡院13,捕私鹽,使奸盜稍息。
劉晏掌國計時,不僅江準轉運暢通,歲入米數萬以濟關中,而且鹽利佔國家財收入的一半。大曆末(公元77年),全國財政收入不過1200萬貫,而鹽利一項則達600萬貫,比之大曆初年鹽利增加10倍,因此,克服了當時京師的食糧恐慌以及財政困難。闈服御,軍餉百官俸祿,皆仰給於此。人劉晏在鹽政管理與食鹽調運方面頗有建樹,劉晏廣置「牢盆」(即製鹽器具),以增加鹽產,招商人,增加國家專賣之利。
有一年,河東鹽池被淋雨敗壞,出不來鹽,→向依靠池鹽供應的長安市場鹽價上漲。劉晏奉命調東南海鹽2萬石供應關中地區,從揚州到長安40天就運到;人稱「神速」。,建中元年,楊炎誣殺劉晏於忠州。晏以後,鹽法逐漸敗壞,又因軍費日增,鹽價急速上漲,貞元四年(公元788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ー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鬥為錢三百七十。…」鹽價如此高漲,江準豪商大獲其利,而政府所得不多所謂「少於官家多入私,「官收不能過半"。
人民怨聲載道。由於鹽價太貴人民買不起鹽,、又不能不吃鹽,於是私鹽充斥。但是政府取締私鹽的刑法卻愈來愈苛猛。貞元以前,販私鹽1石以上者,只杖背20,貞元以後,私販池鹽1石者死刑,1鬥以上者杖背,並沒收其車驢。能捕捉私鹽1鬥者,償千錢。私鹽受阻,鹽價益費,商人乘時射利加上軍費日增,鹽價更貴,有以谷數鬥始能易一升者德宗時累官浙西鹽鐵轉運使的李錡,以厚獻皇帝並賄賂大臣,使國家鹽鐵之利。大半為所囊括,以致國用耗竭。
貧民只有被迫淡食,至順宗時(公元805年),為緩和人民不滿情緒,始減江準鹽價,每鬥為錢250文,河中兩鹽池鬥錢30。憲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兵部侍郎李異代杜佑為鹽鐵轉運使,用劉晏理財法革除鹽政上一些積,以鹽利皆歸度支。天下鹽稅茶,其贏650萬5貫。初歲收入已達到劉晏末年水平,以後增加額竟「三倍於晏時」,①因而國用充足,而鹽價每鬥也只有210文左右了。但李異死後(元和四年,公元809年死),鹽法亂,(穆字,長慶二年(公元822年),戶部侍郎判度支張平叔上疏,議擁鹽之弊,清官自賣鹽,可以富國強兵。陳利害十八條。
中書含人韋處厚,兵部侍郎韓愈均以為不可,上書逐條潔難。韓愈主要的理由是,現在鄉村用現錢買鹽者很少,一般多用實物易鹽鹽商則無物不取,甚至可以賒貸,比較方便。如果官自賣鹽一定要索取現錢,窮人就無從得鹽,只有被迫淡食。如果聽任官吏逐家鹽,又一定要強徵勒索,老百姓更不堪騷擾。張叔平的建議,由於韋處厚、韓愈的反對並沒有為皇帝所採納。韓愈不贊成官自賣鹽,而主張仍通過商人之手,但是商人往往藉此謀取厚利。
商人雖允許以物易鹽,但是較之以現錢來買,人民的負擔更重,「以谷數鬥易鹽一升。這是高估鹽價的結果。從此以後真到大中年間(公元847~860年),仍然沿用舊法,很少改革。大中六年(公元852年)裴休為諸道鹽鐵轉運使,略革舊弊,兩池課,具見起色。但是不久兵遍天下,藩鎮益強,各擅州郡,於是鹽利所入,都不入國庫了。如兩池為河中節度使王重榮佔據,每年向朝廷只貢鹽3000年,朝廷欲使兩池歸中央,王重榮置之不理,且舉兵反唐,引起一場戰禍。到昭宗時,兩池為朱全忠佔據鹽利遂為藩鎮佔,根本不入國庫了。最後滅亡唐朝的就是這個大軍閥朱全忠。
茶稅
我國在漢代,茶葉已普遍作為飲料。唐代飲茶之風很盛文人學士提倡著飲,常以茶作為吟詩作賦的題材。如杜甫有「落日平合上,春風吸著時」的詩句李白豪放不羈,雖嗜酒,對茶也唱出了讚歌。其他如白居易、元、劉禹錫、柳宗元、皮日體、陸龜蒙等人均有不少詠茶的詩。一般人民也都以茶待客唐陸羽著有《茶經》,詳細總結並記錄了茶的栽培製作和飲茶藝術,賣茶的又將陸羽塑像祀於灶前,以為「茶神」。當時產茶的地方很多,特別是在四川和江南丘陵地帶的重重疊疊的山嶺上,都有著大片大片繁茂稠密的青翠茶林,故當時有不少人以種茶為生。如安徽祁門,「千裡之內,業於茶者七八」,以茶給衣食,供賦役」那時的富商大賈,很多都是茶商。白居易《琵琶行》中有「商人重利輕別離,前月浮梁買茶去」之句。
歷史上有名的「茶馬互市「即始於唐。當時飲茶之風,遠播塞外西北各地以及西藏少數民族地區。茶稅的課徵也開始於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度支待郎趙贊議常平事,竹木茶漆盡稅之。茶之有稅肇於此矣。「①並定稅率為1/10。史又稱:「貞元九年(公元793年)張灣立稅茶法。十歲的緡四十一萬,茶之有稅自滂始也。①稅率也是稅究意是始於起或張,說法不盡一致,我們認為,應當是始於贊,而至張時已完成稅茶的立法,所以是稅茶法。茶的專賣是從元年間開始的,所謂「權茶近起貞元多事之際根據張滂的建議,於產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在地稅,將茶葉定三等估價,每值10錢的貨收1錢的稅,每年茶稅達40萬貫。
元和十三年(公元817年),鹽鐵使程異認為,請州府自用兵以來置茶鹽店,本是權宜之計,事非常制,應予禁斷。他在奏議中說:「伏以権稅茶鹽本資財斌,贍濟軍鎮,蓋是從權。昨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③。憲宗雖表示同意,事實上並沒有辦到。穆宗即位(公元821年),兩鎮用兵帑藏空竭禁中起百尺樓,所費不可勝計。鹽鐵使王播企圖邀寵於上乃增天下茶稅,說率是每千錢原先收百錢又增五十錢。即稅率提高到15%。並規定:「量斤計稅」按重量分成計算應稅數額。王播叫商人「量斤計稅」時,多負擔些損耗,1斤茶先要付20兩,其中四兩作「加耗。右拾遺李珏反對增加茶稅,上疏極諫,他提出三點理由:
第一,執行茶專賣而取得贏利,目的在於養兵,今邊境無患,不可厚斂傷民;第二,人民飲茶,等於食物,為生活所需要且重稅,則茶價必高。貧困者不堪負擔第三山澤資源豐富菾稅提高則價增,必然影響銷路,不如減輕茶,使其薄利多銷。但他的建議並沒有引起朝廷的重視。其後王涯代王播總鹽鐵兼権茶使,提出焚棄人民私制茶葉,並移植民間茶樹於政府茶場而為官營的主張,並增加権價,以致民怨沸騰。唐王朝實行茶專賣後,大獲其利,舉天下山澤之利不過7萬餘緡,不能當一縣的茶稅,可見茶稅收入在財政上是佔很重要地位的。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8年),茶稅先付州縣,而後入於戶部,復又定茶法,於是茶稅漸入稅收的正軌武帝即位(公元841年),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天下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舟年,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稱為「塌地錢」宣宗大中時(公元847年即位)鹽鐵使於悰於每斤茶葉上增稅錢五文叫做「剩茶錢」。
自此以後,斤兩又復舊,即1斤加至20兩天下稅茶收入比貞元時倍增。總之,到了唐後期,茶稅愈來愈重,而私販也愈來愈多,政府為保護財政收入,盡力捕私販的茶商,並制定很嚴的罰則,如宣宗時規定私三犯皆300斤者,運茶00至500斤者,茶店主人四犯至千斤者,皆處死刑;結夥武裝走私販茶,無論多少皆處死,等等。在嚴刑峻法之下,私茶的確少了很多,但還不能禁絕。從此茶利收入增加1倍以上,每年獲利近百萬貫大中六年(公元852年),鹽鐵轉運使裴休為整頓茶稅抑制私販,曾上奏:「諸道節度觀察使,置店停上茶商,每斤收塌地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今請釐茶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今又正稅茶商,多被私茶人侵其利。
今請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及廬、壽、淮南界內,布置把旨依奏不久,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並浙西觀察使,皆奏軍用困竭,請依舊稅茶。但宣宗認為裴休茶法精詳。支持裴休法不變。船的高唐代自開徵茶稅及實行專賣以後,茶稅成為國家財政重要收入之一。唐代以茶鹽並稱,鹽鐵使掌山澤之利包括茶鹽在內,可見茶稅的重要性。
茶為人民的日常消費品,國家徵收茶稅或實行茶專賣是取得對政收入的重要途徑,我國茶葉不僅在國內有廣大市場,而且歷代均為重要的出口貨物,國家也因此而獲厚利。
酒稅
唐代飲酒成風,特別是文人學士飲酒基於茶,歌詠酒的詩篇難以計數,如杜甫有白放歌須縱酒,青春作伴好還鄉」的名句;李白的《月下獨酌》中有舉杯邀明月,對影成三人,想像豐富的詠酒的詩更多於唐代的其他詩人。
酒是我國歷史悠久的一種飲料,它是由糧食釀造的,只在糧食有了剩餘的情況下,オ可能釀酒。酒開始是作為祭祀、慶典或節日的需用,後來成為君主貴族們的享受品。又由於酒有興奮和恢復疲勞的作用,一般平民特別是勞動人民在工作勞動之餘,都喜歡飲酒,所以酒就成為人民的消費品,它的消費量是很大的,為國家財政提供了豐富的稅源。,開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在實行食鹽免稅的同時,酒的專賣也免去了。
唐初繼續實行除酒稅政策,但後來以谷貴關係,實行禁酒,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下禁酒。第二年規定,非祀或宴客不備酒到代宗廣德二年(公元764年),把擱置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恢復起來,行酷戶法。唐政府下令,讓各州釀造一定數量的酒,由核准了的酤戶納稅。除此以外,不問公私釀造酤賣,一律禁止,均大曆六年(公元771年),又將戶分為三等、分等納稅,等外級越高稅越多。朝廷允許地方用酒稅錢抵充應進奉的布絹之數。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停止私人酒戶酤酒建中三年為了籌措軍費,由官置酒店,自釀出售,每斜取值300,嗣後唐代酒稅遂具有專賣性質。貞元二年(公元786年)十二月,規定京城及縣行酷肆之法(即権酒之法),由特許的酒店賣酒,每鬥交酒錢150文,約佔酒價300錢之半。其酒戶可免徭役及雜差,當時只有淮南、忠武、宣武、河東等地實行権曲(即酒母),貞元十
四年(公元798年)曾一度下詔免除椎酒錢。日憲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從京兆府的建議:「黑京師酤肆,以椎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這裡所罷的酤肆是官設酤肆,私營酒戶在外。在青苗錢上徵榷酒錢,榷酒錢就變成兩稅的附加稅了這是元和六年開創的先例,有的地方既將酒錢分配於兩稅上徵收又別置酒店酷酒,給予人民以雙重剝削。長慶元年(公元821年);唐政府下令,禁斷在已分配百姓権酒的地方,又置酒店官酤。
太和五年(公元831年)江西觀察使裴誼奏請停止官酤,任自釀造。太和八年王涯為相,奏罷京畿酒錢,以取悅京師的官僚地主們,因為他們的土地多,酒錢分配於各戶對他們不利不如讓他們自己掌握糧食來釀酒沽賣取利,所以罷京師榷酤是適合這些人的要求的。武宗時,又行曲。會昌六年(公元846年),除令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曲外,並置官店潔酒,代百姓納酒榷錢。其他各處大都配於青苗錢上,同時也稅酒戶宣宗時基本承襲武宗辦法,只對私釀、私、私曲的刑罰有所減輕罷了。
過去官府對於老百姓的私釀、私酷,動輒處死,甚至一人違犯。連累數家老百姓無不怨聲載道。宣宗於會昌六年九月(宣宗於會昌六年三月即位)下詔規定,如犯私酷酒,私置曲者仍用嚴,不過較以前稍有緩和而已。唐代的權酒收入很大,據太和八年(公元834年)統計,全國的酒錢有156萬餘,而釀費居1/1,就是說,全的植酒收入扣除釀造費用,純利也超過百萬緡,較初期茶稅尚多1倍半,僅次於食鹽的專賣收入,可見唐代酒收入在財政地位上的重要性唐代目的並不限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它是被利用來調節酒的產銷,節約糧食的消耗,還有一定的政策性。
結語
唐後期植酒的主要目的還在於軍用,"「貞元用兵之後,費用稍廣,始訂戶店等第,令其納"又「昭宗世(公元889-904年)以用度不足,易京畿邊鎮曲法後,酒以贍軍"。陸贄在貞元時所寫《論緣邊守備事宜狀》曾經指出:間井日耗,徵求日繁,以編戶傾家產之資兼有司榷鹽、稅酒之利,總其所入半以事邊。」這都說明榷酤、曲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軍事的支出需要,同時對於人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自出學綜觀唐代的酒稅,幾經變更,但酒的徵收,於國家的財收入或於減少糧食的消耗方面,都在發揮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