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16時05分,黃某騎電動自行車,在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城區沿江西路和諧橋路口路段與黃某永駕駛小型汽車發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電動車駕駛員受傷。
黃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行經該路口時,沒有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並且有接打電話的行為。黃某永駕駛小車在行經該路口時,在進入路口前未停車瞭望,減速慢行。
就是因為黃某駕駛電動車時接打電話
就跟小車來了個「親密接觸」
這下「悲劇」了吧
交警認定:當事人黃某、黃某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