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7月5日在長沙開福區福元路朝正美苑小區路段發生的勞斯萊斯庫裡南與長安牌麵包車相撞的交通事故,7月16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福交警大隊下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否定了此前網絡盛傳的「麵包車負全責」的說法。
經過交警部門進一步的調查,給出了最終定責。麵包車司機違反禁止標線、轉彎時超速,負主要責任;勞斯萊斯車主操作不當、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開福交警經過初步調查時已排除二者酒駕的嫌疑。
據《瀟湘晨報》此前報導,在長沙開福區,7月5日下午14時許,周某駕駛湘A****Q號小型客車(長安牌麵包車)沿福元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朝正美苑小區前路段,在此處雙黃線路段由東往南左轉彎時,遇沿福元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的陳某駕駛的H****9(臨時牌照)的勞斯萊斯庫裡南,發生庫裡南車頭與長安麵包車右側相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周某及車上一名乘客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
從現場視頻來看,被撞的勞斯勞斯庫裡南車頭受損嚴重,而長安麵包車側翻在一邊。從損壞程度來看,並沒有庫裡南那麼嚴重。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開福交警大隊認定:
在此次事故中,周某駕車違反禁止標線及轉彎時超過規定速度(經鑑定:湘AD72**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事發前的行駛參考速度在33km/h至34km/h之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裡……(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陳某駕車操作不當及超速行駛(經鑑定:湘H658**(臨)號小車事發前的行駛參考速度在76km/h至77km/h之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該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這輛事故車的維修費用不菲,網上曾流傳這輛勞斯萊斯庫裡南一張高達兩百多萬元的天價維修單。
雖然這張維修單的真實性還有待考證,但這輛被撞的勞斯萊斯庫裡南BB版售價高昂,官方指導價為780萬元。如果從豪車的汽車零整比一般高於500%來判斷,即使此次事故認定結果並非長安麵包車全責,長安車主依然可能面臨巨額的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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