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樣 證 >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籤注,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應規定受理:
(一)持臺辦「赴臺批件」的應邀赴臺人員,可由工作所在地、組團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二)執行兩岸航運任務的大陸機組、船員赴臺,須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三)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組團社領隊申請團隊旅遊籤注,須由組團社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四)大陸漁船船員前往臺灣從事對臺近海漁工勞務合作作業,可由其所屬勞務合作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五)派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大陸居民經批准應邀赴臺,可分別由廣東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六)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所生子女申請赴臺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須由其生母(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七)軍人申請前往臺灣,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八)居住證持有人以及其他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通行證件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相應規定由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大陸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臺灣通行證。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籤注,或者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籤注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有經營赴臺遊業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臺灣團隊旅遊。
(二)個人旅遊:開放赴臺灣個人旅遊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赴臺灣個人旅遊。
(三)探親:探望在臺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留。
(四)定居:經臺灣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在臺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臺灣定居。
(五)應邀:經臺辦部門批准前往臺灣從事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
(六)商務:經臺辦部門批准前往臺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七)學習:在教育部批准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或在上述開放赴臺就學省份且畢業於臺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
(八)乘務:執行海峽兩岸航運任務。
(九)其他:前往臺灣就醫、訪友、處理財產、奔喪、訴訟、從事漁業勞務等事務。
(一)大陸居民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不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交驗居民戶口簿,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交驗軍人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
3、按規定留存或者核驗指紋信息。
4、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還須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屬於本須知「受理機構」部分第(一)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5、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6、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應交驗監護關係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監護關係公證書、戶口簿等),交驗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護人的委託書,交驗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二)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籤注,應當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籤注的除外)。
2、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3、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前往臺灣籤注的,還須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有本須知「受理機構」部分第(一)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4、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5、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被委託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由單位代辦的,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籤注的,無需重複提交相關材料。
(三)提交與核驗指紋信息
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應由申請人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具體規定如下:
1、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16周歲(含)以上申請人應當採集或者核驗指紋,但因指紋缺失或損毀無法採集指紋的除外;對16周歲以下的,根據其監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採集指紋。
2、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已留存過指紋信息的,無需再次採集,但需本人進行指紋核驗。核驗通過的可復用已存指紋信息,核驗未通過,但經調查身份屬實的,應當重新採集指紋。
(四)與申請事由相關的申請材料
1、赴臺個人旅遊、團隊旅遊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組團社領隊申請赴臺團隊旅遊多次籤注的,應當提交所在組團社出具的公函,交驗赴臺旅遊領隊證原件。
2、赴臺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3、赴臺定居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大陸居民自行取得臺灣居民身份後返回註銷大陸戶籍並申請赴臺灣證件的,須交驗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和臺灣地區戶籍謄本原件。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臺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還須交驗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中作為大陸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4、應邀赴臺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其授權的地方臺辦出具的「赴臺批件」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蓋章確認的複印件。
5、赴臺進行商務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其授權的地方臺辦出具的 「赴臺立項批覆」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複印件。
6、赴臺學習的,提交開放赴臺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
7、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其授權的地方臺辦出具的 「赴臺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複印件。
8、赴臺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提交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臺就醫、奔喪、處理財產、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籤注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應當由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申請。
(二)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向原證件或原籤注受理機構申請籤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三)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應邀赴臺籤注,可由組團單位代為申請。
(四)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人員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乘務籤注,可由所屬公司代為申請。
(五)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組團社領隊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團隊旅遊籤注,可由組團社代為申請。
(六)大陸漁船船員從事對臺近海漁工勞務作業,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籤注,可由所屬勞務合作企業代為申請。
(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一)團隊旅遊籤注(L):赴臺團隊旅遊遊客可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赴臺旅遊組團社領隊可籤發最長1年且不超過領隊證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籤注。
(二)個人旅遊籤注(G):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
(三)探親籤注(T):根據入臺許可期限和有效次數,依申請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籤注。
(四)定居籤注(D):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
(五)應邀籤注(Y):根據臺辦批准的「赴臺批件」,可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6個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籤注。
(六)商務籤注(F):根據臺辦批准的「赴臺立項批覆」,可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6個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籤注。
(七)學習籤注(X):根據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載明的學制籤發相應的多次有效籤注。
(八)乘務籤注(C):根據臺辦批准的「赴臺批件」,籤發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籤注。
(九)其他籤注(Q):赴臺就醫、訪友、處理財產、奔喪、訴訟等事務,根據入臺許可期限和有效次數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或1年多次有效籤注;赴臺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依申請籤發6個月一次有效籤注或1年多次有效籤注。
(一)換發情形
往來臺灣通行證持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往來臺灣通行證:
1、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短於擬申請籤注有效期的;
2、持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3、持本式往來臺灣通行證換發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的;
4、確需換發的其他情形。
(二)補發情形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請補發往來臺灣通行證。
(三)申請材料
大陸居民申請換發、補發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應當按照本須知關於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換發的還須提交原持有的往來臺灣通行證。
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分為10年和5年兩種:有效期為10年的往來臺灣通行證籤發給已滿16周歲的大陸居民,有效期為5年的往來臺灣通行證籤發給未滿16周歲的大陸居民。
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籤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籤發;單獨受理前往臺灣籤注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籤發。因所在地區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籤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籤發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大陸居民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前往臺灣籤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予以籤發。
大陸居民因奔喪、治療緊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處理突發事件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籤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經批准赴臺灣定居的大陸居民,應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註銷戶籍的通知,向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戶籍手續,然後憑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籍的證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領取往來臺灣通行證和定居籤注。大陸居民自行取得臺灣居民身份的,按照赴臺定居手續和要求辦理。
(一)協助返回情形。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發生往來臺灣通行證過期、遺失、損毀、被盜搶等情形導致無有效出入境證件返回大陸的,以及在臺灣出生的大陸居民子女返回大陸的,可通過兩岸民間機構、臺灣地區出入境管理部門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擬入境的具體時間、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經核實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擬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籤發一次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並通知擬入境口岸的邊防檢查機關通知有關航空(船舶)公司允許搭乘返回。申請人也可委託大陸親屬向原證件籤發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原證件籤發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核實後予以協助。大陸居民未持有效證件抵達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核實其身份後,應予以辦理一次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二)持乘務籤注申請其他籤注。持有有效乘務籤注的乘務人員申辦其他類別籤注,公安機關批准籤發其他類別籤注時須註銷有效乘務籤注,再籤發其他類別籤注。其他類別籤注使用後,乘務人員申請恢復乘務籤注的,憑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在原籤發乘務籤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確需加急辦理的應在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中註明。
(三)華僑申辦證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臺灣,由暫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除按本規範規定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證明的原件。經審核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籤發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籤注。
(一)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1993〕價費字16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83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352號)、《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二)收費標準:1、電子往來臺灣通行證80元/張;一次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15元/本。2、一次籤註:15元/件;多次籤注80元/件。
編輯:王亞倩
審核:杜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