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條件
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公益事業、慈善活動捐贈,應取得加蓋公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則可稅前扣除。
二、公益事業、慈善活動的範圍
公益事業範圍包括:
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慈善的範圍包括:
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維護、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公益性社會組織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設立並取得稅前捐贈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群眾團體。
四、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稅前扣除資格認定標準
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
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專項信息報告:
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的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首次確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前兩年的公益支出佔總收入比例不低於70%,前兩年每年管理費用佔總支出比例不高於10%;
無公開募捐資格的,前兩年的公益支出佔淨資產比例不低於8%,前兩年每年管理費用佔總支出比例不高於12%。
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社會組織評估登記為3A以上(含3A)且仍在有效期。
五、慈善活動支出與管理費用
慈善活動支出是指:
直接或委託其他組織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慈善人員報酬、志願者補貼和保險,以及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費用。通過「業務活動成本」核算,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
管理費用是指:
理事會等決策機構的工作經費;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保障、五險一金;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拆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中介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預計負債損失。某些費用如果屬於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應按合理方法進行分配。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
在民政部登記,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確定名單並公布;
在省及省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確定名單並公布;
扣除資格確認對象:扣除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社會組織;被取消資格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登記後尚未取得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七、取消稅前扣除資格的情況
未按規定報送專項信息報告;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比例不符合要求;管理費用支出不符合規定;資格到期後6個月未重新取得資格;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評估登記低於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將取消資格。
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制定特定受益人且存在明顯利益關係的,取消資格且3年內不得重新確認。
若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取消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