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國新天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 被罰款70萬元

2020-12-14 安徽門戶網站

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合包環罰字[2020]003號

合肥國新天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駱民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0984002209

地址:合肥市包河區包河工業區繁華大道32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2020年4月13日,我局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你公司廢水總排口進行了取樣檢測。經檢測,你公司總排口排放的汙水中氨氮(NH3-N)為1.08*10³mg/L,總磷為58.2mg/L、總氮為1.82*10³mg/L,均超過《合肥國新天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汙泥資源化利用工程》項目環評批覆中的要求。上述事實有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監察照片、檢測報告等證據為憑。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我局於2020年5月1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合包環罰告字[2020]00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要求。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柒拾萬圓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開具《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書》,將罰款繳至財政指定各商業網點。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合肥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包河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肥市包河區生態環境分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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