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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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英文名稱:The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 1640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龍翔大道2001號, 郵政編碼:51817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香港與內地合作辦學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學(深圳)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
可獲授香港中文大學學位,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獲發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招生委員會還負責組織招生錄取工作,並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政策及相關規定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2016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
學校面向北京市、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廣西、重慶、貴州、雲南、黑龍江、遼寧、天津、陝西、河北及廣東等22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在高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按照普通高考錄取模式,完全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擇優錄取。
廣東省和浙江省的部分招生計劃實行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模式,按照學校2016年綜合評價錄取政策實施。廣東省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政策詳見《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6年廣東省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招生章程》,浙江省「三位一體」綜合評價錄取政策詳見《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6年浙江省「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學校實施大類招生,按照試驗班大類進行錄取。學生入學後,首年修讀所在學院的基礎及通識課程,第二學年在學院內選定主修專業。2016年招收的試驗班大類為經濟管理試驗班、工科試驗班、理科試驗班和人文社科試驗班。其中經濟管理試驗班屬於經管學院,理科試驗班及工科試驗班同屬理工學院(兩個試驗班之間可以專業互選),人文社科試驗班屬於人文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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