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1月19日消息(記者 王天宇)兩名男子在海口協助組織賣淫,雖然事後離開海南,但今年5月31日、6月17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先後將兩人抓獲。11月18日,該起訴書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公布。9月28日,檢察機關依法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兩男子依法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底至2018年4月4日期間,李某乙、廖某某、劉某某、邢某某、肖某甲、鄭某某、範某某、何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海口市龍華區義龍路龍昆上村一帶、海口市龍華區大同路某酒店組織他人賣淫,並逐步形成了以李某乙為首,何某某、廖某某、劉某某、邢某某、肖某甲為骨幹,彭某某(已判刑)、肖某乙(已判刑)、被告人溫某某、李某甲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先通過引誘、欺騙等方式將同鄉或者所謂的「女朋友」帶至海口,然後共同採用「一對一」或者「一對多」的模式來管理,組織多名賣淫女賣淫並從中非法獲利。為了便於招攬、管理賣淫女,廖某某將楊某甲、楊某乙、溫某某、李某甲等人拉入犯罪集團。2017年5月,溫某某為牟利,根據廖某某的安排帶賣淫女陳某某帶到某酒店或李某乙所設的髮廊店內賣淫。同年7月開始,李某甲為牟利,根據廖某某的先後帶賣淫女餘某某、賴某甲到某酒店或李某乙所設的髮廊店進行賣淫。
2020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贛西監獄門口抓獲李某甲。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石城縣琴江鎮睦福村牛腳組一農宅門口抓獲溫某某。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溫某某協助組織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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