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機構」已經成為我國社區矯正領域的重要概念,準確理解這個概念的含義等內容,對於準確理解和有效貫徹社區矯正法,對於推進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都具有重要價值。
一、社區矯正機構概念的使用情況
「社區矯正機構」是我國社區矯正相關文件和立法中正式使用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院兩部」)2012年1月10日聯合發布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使用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和「社區矯正機構」的概念(第3條)。2012年3月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時,正式在國家法律中採用了「社區矯正機構」的概念(第258條[①])。此後,在相關的文件中頻繁使用。例如,在兩院兩部2014年7月28日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和2016年9月21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中,在司法部等6部門2014年11月14日發布的《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中,在司法部2019年10月發布的《社區矯正術語(SF/T 0055-2019)》行業標準中,都使用了「社區矯正機構」的術語。在這個基礎上,2019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本文簡稱「社區矯正法」)中,繼續採納這個機構名稱並做了進一步規定。
二、社區矯正機構的含義和特點
雖然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法都對「社區矯正機構」做了明文規定,社區矯正法還對社區矯正機構做了更多規定,但是,總體而言,在法律中對社區矯正機的規定比較簡單,也沒有給社區矯正機構下定義,因此,需要探討社區矯正機構的具體含義。
通過研究國家立法、以往文件和各地實踐,可以認為,社區矯正機構是指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具體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機構。
這個定義意味著,社區矯正機構的主要特點是:
1. 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
社區矯正機構是具體負責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機構。這是根據社區矯正法第9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概括出的特點。
2. 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
社區矯正機構是在司法行政部門設置的獨立的執法機構,它是由司法行政部門協調管理的機構,而不是司法行政部門本身。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主要是因為:
(1)社區矯正法的規定。社區矯正法第9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據此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不能對自身的設置和撤銷提出意見,只能對其內部設立的機構的設置和撤銷提出意見,因此,社區矯正機構不是指司法行政部門自身,而是在司法行政部門內設立並受其管理的機構。
(2)分析修法的結果。「社區矯正機構」一詞是在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在法律中正式確立的概念,分析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情況,有助於理解社區矯正機構的含義。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第285條中規定了「社區矯正機構」的概念,與該條對應的原來的刑事訴訟法條文是第217條,比較這兩條的內容就可以發現,從法條的表述來看,與「社區矯正機構」對應的機構是「公安機關」。為什麼在修改法律時沒有採用與公安機關對應的「司法行政機關」取代公安機關,而用了一個新的概念「社區矯正機構」呢?顯然,這不是國家立法機關的疏忽造成的,而是反映了國家立法機關的特別思考,是國家立法機關有意為之。實際上,國家立法機關的這種意圖並不是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才產生的,而是在之前就已經產生,具有前後一致性,因為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實際上已經體現了這個意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雖然沒有使用「社區矯正機構」的術語,但是,在修改的過程中,都在刪去原法條中的執行主體「公安機關」的同時,沒有明確規定新的執行主體,即將第38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將第76條的「由公安機關考察」、第85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統一修改為「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修改刑法的時候,沒有直接用「司法行政部門」替代「公安機關」,說明在國家立法機關看來,具體負責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機構不是司法行政部門本身。社區矯正機構是司法行政部門中設立的一個獨立的執法部門,是設在其中的一個二級局,其關係相當於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與省級監獄管理機關之間的關係。
3. 社區矯正機構的組成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是司法行政部門內設立的具體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部門。這是根據社區矯正法規定、兩院兩部等發布的多個社區矯正文件以及社區矯正工作實踐得出的結論。同時,社區矯正機構還應當具有能夠「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特徵。因為根據社區矯正法第9條第二款,社區矯正機構是司法行政部門內設立的能夠「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機構;這個規定起碼意味著,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與司法所屬於同一類性質的機構;二是在級別上高於司法所。否則,就不具有可以「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資格。
根據這樣的考慮,縣級「社區矯正機構」[②]首先是指縣級司法局內設立的社區矯正管理局。同時,根據社區矯正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實踐,在司法行政部門內設立的、性質和級別與社區矯正管理局相同的機構,也應當屬於「社區矯正機構」,這類機構就是「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從性質上講,「社區矯正執法大隊」是開展社區矯正執法工作的機構,與司法所的性質相同;從級別上講,「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縣級司法局內設立的社區矯正管理局相同,級別高於司法所,可以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從很多地方的實踐來看,「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不僅可以委託司法所開展相關的社區矯正工作,它也可以建立直接隸屬於自己的、與司法所平級的機構——「社區矯正執法中隊」。
至於一些地方的縣級司法局和社區矯正管理局設立的工作平臺(機構)——社區矯正中心,並不是社區矯正法所講的嚴格意義上的「社區矯正機構」。主要理由是,首先,從法律規定情況來看,法律中沒有規定這類機構。其次,從人員構成情況來看,雖然這類機構的負責人可能由社區矯正管理局的負責人兼任,但是,其中的大部分工作人員,不是具有執法權的公務員,而是事業編制人員、社會工作者等人員。不過,為了在管理工作等方面稱呼的方便,也可以將其稱為「廣義的社區矯正機構」。
綜上所述,對於「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有兩種理解:
(1)狹義的社區矯正機構是指縣級司法局內設的社區矯正管理局。這是在所有地方都已經存在和運作的社區矯正機構。同時,為了增強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力而設置的專職社區矯正執法隊伍——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其負責人由縣級司法局內設立的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局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也有交叉,因此,也可以把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看成是狹義的社區矯正機構。
(2)廣義的社區矯正機構包括三部分:縣級司法局內設立的社區矯正管理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社區矯正中心。
三、社區矯正機構的運行機制
為了促進社區矯正機構的合理建設和順利運行,需要進一步探討社區矯正機構的運行機制。
(一)社區矯正機構的名稱
社區矯正機構運行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社區矯正機構的具體名稱。「社區矯正機構」是法律規定的一種類的工作機構名稱,而不是具體的社區矯正機構名稱,為了便於社區矯正機構的正常運行,還必須確立社區矯正機構的具體名稱,並且要處理好它與相關機構之間的關係。
為了順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必須建立規範的社區矯正機構。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在建立社區矯正機構的過程中,不可能為新建的社區矯正機構大量增加人員編制;社區矯正機構的部分人員編制,必須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內部挖潛等途徑加以解決。因此,在確定社區矯正機構的名稱和處理與相關機構的關係時,可以考慮採用下列方案:
第一,把縣級司法局內設的社區矯正管理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社區矯正中心都作為廣義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在「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掛三塊牌子:社區矯正管理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社區矯正中心。
第三,在廣義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中,人員可以有不同的身份。首先,社區矯正管理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主要成員應當是具有政法編制的人員,但是,可以是一套人馬、兩種身份(既是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也是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人員),或者主要領導人和骨幹工作人員有交叉(社區矯正管理局的領導兼任執法大隊的領導,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也是執法大隊的骨幹人員)。其次,社區矯正中心的主要工作人員可以是事業編制或者社會工作者,負責人可以由社區矯正管理局或者執法大隊領導兼任。
按照上述思路,在建立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時,需要增設機構和加掛牌子,這是貫徹社區矯正法的要求。社區矯正法第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但是,並未規定可以設立幾個社區矯正機構,也未規定社區矯正機構的具體名稱,因此,申請增設機構和加掛牌子是符合社區矯正法規定的。
同時,增設機構和加掛牌子並不一定需要很多的人員編制,這是因為,第一,在社區矯正管理局或者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中,可以使用社會工作者承擔一些事務性工作。第二,社區矯正中心的人員可以是事業編制人員,也可以是社會工作者;如果是社會工作者,只要有資金購買社會服務或者崗位就可以使用,而不一定涉及編制。
(二)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的運行機制
必須認識到,建立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是實現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專職化的有效措施,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首先,這是進行社區矯正隊伍專職化建設的重要途徑。我國司法行政系統的最基層機構——司法所,雖然也可以從事社區矯正工作,但是,由於其承擔的職能很多,無法專門從事社區矯正工作。根據司法部2009年11月2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意見》中規定,司法所主要承擔九項職能,除了社區矯正之外,還要履行其他八個方面的職能。
同時,由於司法所工作人員很少,甚至也難以從極其有限的工作人員中安排專人專門從事社區矯正工作。根據司法部2018年9月14~15日在四川成都舉行的全國司法所工作會議披露的信息,在全國司法所中,實有工作人員0人(即沒有專職的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司法所1001個,佔總數的2%;實有工作人員人1的司法所8967個,佔總數的22%;實有工作人員2人的司法所11252個,佔總數的28%;實有工作人員3人的司法所9216個,佔總數的23%;實有工作人員4人的司法所4434個,佔總數的11%;實有工作人員5人及以上的司法所5547個,佔總數的14%。[③]這意味著,只有3名及更少工作人員的司法所佔絕大多數(75%),在工作人員如此少的情況下,不可能安排人專門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否則,其他人難以承擔其餘的八項工作。
因此,需要通過建立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專門從事社區矯正工作,使他們成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專職隊伍。
其次,已經對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體制進行了成功嘗試。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的體制,是在實踐中為了解決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專職化等突出問題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早在2014年,浙江省台州市就進行了這方面的探索,並且制定了成套的規章制度。[④]他們建立的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的體制,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不僅解決了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專職執法者人員不固定和數量不足問題,鄉鎮政府部門安排額外工作任務問題等,而且執法大隊和執法中隊本身的運行情況也不錯,受到廣泛關注。[⑤]
此外,這也是增加正職領導職數的一種方法。在設立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後,可以設立教導員和指導員,能夠在不同層次上各增加一個正職領導職數,這有利於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後,它們的運行機制可以通過下列方面的工作關係體現出來。這些工作關係的確立,借鑑了浙江省台州市社區矯正改革的成果,也考慮了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實踐的未來發展。
1.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社區矯正管理局的關係
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社區矯正管理局是大體一致的關係。這所講的「大體一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領導人員大體一致。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領導可以由社區矯正管理局的領導兼任,在領導人員組成上大體一致。在具體做法上,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兼任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大隊長,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另配專職教導員,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內部的相關工作。第二,單獨任命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大隊長,負責本大隊的日常事務;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兼任社區矯正執法大隊教導員,兼管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部分事務。
(2)工作人員大體一致。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具體工作人員應當是大體一致的,可以基本上把這兩個機構看成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關係。它們之間的細微差別上可以表現為:第一,大部分工作人員相互兼任。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社區矯正管理局中從事具體工作的大部分工作人員,都應當是身兼二任,他們既是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工作人員,也是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無論是公務員身份,還是其他工資待遇等,都不應當有區別。第二,一部分工作人員略有差別。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工作人員一般應當是具有較強獨立工作能力和執行力的人員,能夠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外出從事社區矯正執法工作,開展工作的很多地點是在辦公室之外的地方,包括有關社區、社區矯正對象的生活與工作地點等;社區矯正管理局的部分工作人員屬於傳統上所講的「內勤人員」,主要負責法律文書處理、社區矯正檔案保管、統計資料匯總等案頭工作,他們的主要工作場所在辦公室中。
社區矯正管理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對社區矯正的綜合管理。社區矯正管理局是縣級政府中社區矯正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社區矯正工作各個方面的重要事務,特別是其中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人事管理(培訓、考核、獎懲和其他管理)、經費管理等事項。與其不同,社區矯正執法大隊是一個執行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社區矯正實務工作的執行。
(2)處理與上級部門的關係。作為傳統的行政管理機構的組成部分,縣級社區矯正管理局不僅要負責處理與縣級司法局的關係,也要負責處理與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地市司法局、省級司法廳局和國家司法部)、與上級刑事司法部門等的關係。其中的「上級刑事司法部門」是指上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只在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監獄管理機關)。
(3)處理與同級部門的關係。作為傳統的行政管理機構的組成部分,縣級社區矯正管理局也要負責處理與同級部門的關係。這些「同級部門」大體上有兩類:第一類是刑事司法部門。包括縣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第二類是其他政府部門。包括縣級財政、勞動與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如果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過程中涉及到這些部門的業務時,縣級社區矯正管理局應當負責協調和處理。
2.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中隊的關係
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社區矯正執法中隊之間是垂直領導關係。社區矯正執法中隊是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下屬機構,直接接受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領導,根據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要求和安排從事相關的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派出所、其他機構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進行合作,但是,與其他機構沒有工作隸屬關係,不接受其他機構的指揮和命令,不承擔其他機構安排的工作。
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主要工作職責應當是:
(1)全面負責轄區內社區矯正的實務工作;
(2)負責社區矯正對象的接受、入矯宣告和其他入矯教育、監督管理(包括手機定位、獎懲事務)、解矯事務;
(3)負責協調和審批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困扶助事務;
(4)安排、指導、督促社區矯正執法中隊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5)負責組織社會工作者、聘請社會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事務;
(6)社區矯正管理局指派的其他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主要工作職責應當是:
(1)在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2)負責矯正小組的建設和日常運作;
(3)負責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進行日常監督與日常考核、提起獎懲程序等;
(4)負責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困扶助工作;
(5)與司法所協作開展調查評估等工作;
(6)與派出所協作開展監督管理等工作;
(7)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交辦的其他事務。
3.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司法所的關係
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與司法所之間是委託工作關係,即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委託司法所開展相關的社區矯正工作。根據社區矯正法第9條第二款,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可以「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在處理這方面關係的過程中,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可以與社區矯正管理局協調後進行「委託」,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主要委託社區矯正實務方面的具體工作內容,社區矯正管理局主要在人員管理、經費劃撥等方面給「委託」提供保障,確保和督促司法所做好所委託的社區矯正工作。
4.社區矯正執法中隊與司法所的關係
社區矯正執法中隊與司法所之間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關係。「分工」是指在本職工作方面,兩者有明確的劃分。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而不承擔任何其他的工作,它們既不承擔司法部文件中規定的司法所應當承擔的其他八項工作,也不承擔當地鄉鎮政府要求配合的工作;他們是用全部力量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專職社區矯正隊伍。與此不同,司法所承擔司法部文件中規定的除了社區矯正之外的其他八項工作,同時,也要根據需要承擔一部分當地鄉鎮政府要求配合的工作。
「合作」是指社區矯正執法中隊與司法所之間要密切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它們之間的「合作」和密切配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共享。在建設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司法所的設施條件等情況,依託司法所建設一些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司法所的部分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等條件,可以由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分享,而沒有必要從零開始建設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工作場所和相關設施。
(2)部分工作內容方面的合作。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在開展調查評估、監督管理、幫困扶助等工作時,與司法所進行合作,得到司法所的幫助和配合。雖然最基層的社區矯正工作主要由社區矯正執法中隊負責,但是,司法所應當利用其覆蓋面廣、了解當地情況、與鄉鎮街道相關部門較為熟悉等優勢,協助開展相關的社區矯正工作。這也是「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理由。
5. 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設置
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設置應當根據當地情況有區別地進行。在轄區面積較小的城市地區,可以把轄區劃分為不同的片區,每個片區設置一個社區矯正執法中隊,依託片區內辦公場所和設施條件等較好的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建設。
在轄區面積較大的縣鄉地區,首先應當做好縣城所在地區的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建設。根據在不少地區的調查中了解到的情況,在這類地區中,縣城所在的地區(通常稱為「城關鎮」)往往社區矯正對象數量最多,社區矯正工作量最大,需要集中相當一部分人、財、物力做好這個地區的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建設工作。在一些地方,把這個地區的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稱為「直屬中隊」,通常配備了較多的人力、較好的設施等條件。這個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建設,可以根據當地條件按照不同方式進行,既可以直接依託社區矯正執法大隊進行,也可以依託轄區內辦公場所和其他設施條件較好的司法所進行。
同時,可以根據縣域內其他區域的人口分布、社區矯正工作量大小、交通便利條件等,設立幾個社區矯正執法中隊。應當打破鄉鎮管轄區域的限制,不必在每個鄉鎮建設社區矯正執法中隊,而由每個社區矯正執法中隊負責周圍幾個鄉鎮的社區矯正工作。這類社區矯正執法中隊應當依託那些辦公場所和其他設施條件較好的司法所進行建設,以便能夠較好地共享辦公場所和其他設施,不僅以最小的成本建成社區矯正執法中隊,也以較小的代價維持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日常運行。
(三)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機制
社區矯正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託,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本款規定確立了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機制,即根據「委託」開展具體的社區矯正工作。本款規定的機制,應當包括下列四個方面:
1.委託機構
委託機構是指有權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機構。從社區矯正法的立法精神、相關文件的規定以及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踐來看,這類委託機構應當包括兩個,即社區矯正管理局和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具體而言,在行政管理方面,由社區矯正管理局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管理局在委託的過程中,要表達清楚人事管理、委託經費等方面的內容。在具體工作方面,由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在委託的過程中,要表達清楚具體讓司法所承擔哪些方面的社區矯正工作,以什麼方式承擔這些工作,包括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過程中司法所與社區矯正執法中隊的關係等內容。
2.委託方式
這裡說講的「委託方式」是指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形式。在委託的具體操作方式上,社區矯正管理局和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可以在協調之後一起進行,共同委託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矯正管理局和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不一定分開進行委託,不需要為此各自單獨行文,而是可以由兩個機構聯合下文進行委託,在一份委託文件中包括所有委託機制方面的內容,委託文件由兩個機構共同蓋章後下發。
同時,為了充分做好委託工作,使雙方做到權責明確,可以採用籤署協議的方式進行。即在委託的過程中,不僅要通過發文件的方式布置所委託的工作,也要把文件中規定的內容細化為包含權利義務關係的工作協議,由委託方的代表和被委託方的代表籤字,經過這個程序後委託關係才開始生效。為了增強委託的效果,建議注意兩個方面:第一,定期進行委託活動。為了促使委託方和被委託方雙方明確所委託的工作內容,重視所委託的工作事項,從而促進被委託方做好所委託的社區矯正工作,建議每年都要進行籤署委託協議的活動。第二,協議包含獎罰內容。在委託協議中,應當包含獎優罰劣的具體內容,對於工作業績突出的被委託方,在年終總結時,實行獎勵;對於未認真從事所委託工作的被委託方,在年終總結時,實行處罰。
3.委託機制
這裡所講的「委託機制」是指委託方與被委託方的相互利益關係。作為「委託方」的社區矯正管理局和社區矯正執法大隊,不能僅僅通過發文件、下命令、打招呼的方式進行委託,在委託的過程中還必須處理好利益關係,使司法所既履行義務,也享有權利,做到基本的互惠。作為「被委託方」的司法所,不可能僅僅承擔社區矯正工作,他們也會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委託方應當關注這些方面的正常要求和需要,在進行委託的過程中,要在委託關係和委託協議中恰當地體現相互利益關係。
在委託機制方面,除了通過在人事管理中重點提拔那些工作業績突出的司法所所長等工作人員之外,在常規的委託關係中,還應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提供合理經費。委託方要根據被委託方工作量的大小給其提供合理的社區矯正經費。工作量的大小既包括所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的數量多少,也包括開展日常社區矯正工作所要付出的勞動的情況。例如,在城區中,由於區域面積較小,交通條件便利,半天之內可以與多名社區矯正對象見面、談話,而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在自然條件艱苦、交通條件較差的農村地區,與一名社區矯正對象見面可能需要花費一整天的時間。因此,在確定所提供的經費數額時,不能僅僅考慮轄區內社區矯正對象的數量,還要考慮開展具體工作的難易程度等情況,確定較為合理的經費數額。(2)實行獎優罰劣。要規定對於被委託方的獎優罰劣內容,重視通過這種機制,督促被委託方盡職盡責,認真做好所委託的各項工作。
4.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是指司法所根據委託從事的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方面。司法所除了履行司法部2009年11月2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意見》中規定的其他八項職能,做好當地鄉鎮街道委託的工作之外,也要協助進行下列社區矯正工作:
(1)協助開展調查評估工作。司法所應當根據其熟悉當地情況的有利條件,協助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做好緩刑前調查評估工作和假釋前調查評估工作。
(2)協助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司法所應當利用其點多面廣、熟悉周圍情況的有利條件,協助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入矯、解矯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3)協助開展幫困扶助工作。司法所應當利用既了解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也熟悉當地的社會情況和可用資源的便利條件,協助社區矯正執法中隊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困扶助工作。
(4)協助進行社區矯正管理局和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委託的其他工作。
[①] 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後,該條的序號變為刑事訴訟法第269條,不過,內容沒有任何變化。
[②]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於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具有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是最需要認真研究和科學建設的。因此,本文探討這類社區矯正機構及其相關問題。
[③]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編:《全國司法所工作會議文件資料彙編(2018)》,法律出版社2018年11月印製,第167頁。
[④] 2014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天台縣司法局編印了將近400頁的《天台縣社區矯正規範手冊》,其中有多項關於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和中隊的規章制度。
[⑤]劉強、郭琪:《基層社區矯正機構設置創新研究:以浙江天台縣的改革為視角》,《犯罪與改造研究》2015年第2期,第59-64頁。吳宗憲:《我國社區矯正基層執法機構的問題及改革建議》,《甘肅社會科學》2016年第6期,第121頁。
【來源:同江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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